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的,除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罚款。
第1题:
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2题:
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载客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3题: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的罚款。
第4题:
客运出租企业或出租汽车车辆所有者套用或伪造号牌从事非法经营的,给予以下处罚()。
第5题: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题: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7题:
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他人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专用标志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8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或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9题:
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10题:
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的,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以下罚款。
第11题:
按《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服务条例》,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运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12题:
个人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证,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13题:
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不按规定放置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身携带营运证的,可处以()罚款。
第14题:
对于违反《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汽车租赁经营者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道路运输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罚款。
第15题:
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16题:
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核准的营运区域,利用汽车摆点候客、行驶揽客、运载乘客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17题: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18题:
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
第19题:
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外地客运出租汽车或者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
第20题:
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21题:
违反《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22题:
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强行拼载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23题: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拒载行为的,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处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