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无营运证件从事营运活动,或者被暂扣营运证件后仍然继续营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当场暂扣车辆。
第1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扣3分。
第2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来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等证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3题: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第4题: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驾驶员进行调查处理期间,可以暂时扣营运证件,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
第5题:
营运权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营运权使用合同解除的,该营运权()
第6题: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驾驶无车辆营运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扣()分
第7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应携带营运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服务卡。
第8题:
在营运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失去功能时,可以继续营运,待收车后再去修复。
第9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10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除载客至异地外,出租汽车不得跨营运区域或者在异地营运,不得异地滞留揽客
第11题:
对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或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驾驶员,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终生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12题:
严禁疲劳驾驶。长时间营运后,()。
第13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驾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扣10分。
第14题:
超越核定营运区域,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计()分
第15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要随车携带行车证、驾驶证、()、()等证件。
第16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或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17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长时间营运后,()。
第18题:
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出租或借用营运证件。
第19题: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进入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可以在指定的场、站候客,不得沿路招揽乘客或者停车候客,不得从事起点载客和终点下客都在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活动。
第20题:
不可以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质的人员驾驶营运,不应驾驶无营运资质的营运车辆。
第21题:
出租汽车经营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聘用无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营运。
第22题: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补办期间,相关车辆可以从事营运活动。
第23题:
巡游出租汽车被租用或者暂停营运时,驾驶员应当关闭待租标志;夜间营运时,驾驶员应当开启顶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