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
第1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对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 )的,应当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第2题:
办理校车报废解体注销登记的,登记审核岗不审查()。
第3题: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4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对申请人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5题:
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如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6题: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还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第7题: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填写完毕(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
第8题: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提出申请。
第9题:
施工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制程序包括()等四个阶段。
第10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比对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信息、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确认是否一致。
第11题:
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12题: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变更登记,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并收存校车使用许可的复印件。
第13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校车使用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 )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A.1日
B.2日
C.5日
D.10日
第14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审查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15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对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的,应当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16题: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17题:
校车应当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除外)、校车标志灯、(),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设置照管人员座椅(座位)。
第18题:
进口机动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领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第19题: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20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审查资料以及回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存入校车标牌档案。
第21题: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22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校车使用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23题:
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