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填写完毕(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
第1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审查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2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对申请人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3题:
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如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4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进行确认时,应当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但对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可以不进行查验。
第5题: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GB7258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6题: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
第7题:
查验员可以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不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携带。
第8题: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9题:
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10题:
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中。
第11题:
进口机动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领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第12题:
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第13题:
办理核发校车标牌业务,不存入校车标牌档案的资料是()。
第14题: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15题:
校车应当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除外)、校车标志灯、(),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设置照管人员座椅(座位)。
第16题: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还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第17题: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18题: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要求,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备注"栏中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第19题:
某小学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时应提交()。
第20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校车使用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21题:
办理校车报废解体注销登记的,登记审核岗不审查校车标牌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第22题:
办理()报废解体注销登记业务时,应当审查和收存粘贴有客车车身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照片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第23题:
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可以不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