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1日甲某在某市一个体户乙某摊贩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条鱼两碗饭。当时就觉得鱼味鲜美,但是吃下不到5分钟便感到手指和口唇麻木,于是没有再吃饭就回家,下午甲某呕吐不止,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于是甲的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甲某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甲某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食物中毒。经过抢救,甲某于14日病愈出院。甲某认为自己系食用乙某饮食店卖的鱼中毒住院,要求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365元,并支付营养费853元,交通费62元,合计1,271元。经调查,乙某所售的

题目

1995年11月11日甲某在某市一个体户乙某摊贩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条鱼两碗饭。当时就觉得鱼味鲜美,但是吃下不到5分钟便感到手指和口唇麻木,于是没有再吃饭就回家,下午甲某呕吐不止,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于是甲的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甲某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甲某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食物中毒。经过抢救,甲某于14日病愈出院。甲某认为自己系食用乙某饮食店卖的鱼中毒住院,要求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365元,并支付营养费853元,交通费62元,合计1,271元。经调查,乙某所售的鱼为河豚,属有毒食物,是我国明令禁止食用的鱼类之一。由于甲、乙二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甲某于11月18日起诉于区人民法院。依《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需符合的条件有()。

  • A、人身损害与食物中毒之间有因果联系
  • B、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承担困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 C、因食物中毒发生了人体损害事故
  • D、侵权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
  • E、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违反法律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F、食品经营者不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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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有:( )

    A.甲某将乙某3岁的儿子绑架,并向其勒索人民币10万元。乙某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很快将甲某抓获并救出人质。甲某并未取得赎金

    B.甲某因急性肠炎住院治疗,乙某以探望为名,给甲某送去了注射了毒药的盒装饮料。医生嘱咐甲某的肠炎不适合饮用奶制品饮料,甲某便将饮料丢弃了。乙某回家后经过左右思量觉得风险太大,便打电话告诉甲某饮料过期了,千万不要喝

    C.甲某欲贩卖一批毒品,公安机关采用侦查手段与其接洽,并约定交货地点。甲某如约前往,在交付毒品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D.甲某和乙某一同出差到外地,住在同一家宾馆中。甲某欲杀死乙某,趁夜深人静潜入乙某房间,用木棒猛打乙某的头部,以为乙某死了,便欲逃走,忽听乙某喊自己的名字,看到乙满脸是血,甲某不愿下手再打了,便未再实施杀害行为


    正确答案:BCD
    【考点】犯罪未遂的认定
    【解析】绑架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便构成既遂。C属于侦查陷阱,甲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 第2题:

    (2018年)孙某同时在甲、乙两家公司就业,甲公司没有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乙公司为孙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某日,孙某在甲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有关部门评定为二级残疾,需要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下列关于孙某工伤保险权益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孙某的伤残津贴应由乙公司支付
    B.孙某的生活护理费应由甲公司支付
    C.孙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甲公司支付
    D.孙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乙公司支付
    E.孙某的住院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因此A、D项不符合题意。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工伤赔偿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B、C符合题意。职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E选项错误。

  • 第3题:

    共用题干

    甲某与乙某为邻居,常有口角。一天,由于乙某养的羊吃了甲某菜地上的菜,甲某大怒,遂砍伐乙某屋前的果树10棵。乙某向乡派出所控告,乡派出所接到控告,经调查后,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对甲某做出5天的拘留决定,并责令甲某赔偿乙某500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某因对果树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的法律关系
    B、县公安局与甲某形成了平权的法律关系
    C、甲某因砍伐乙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D、甲某因砍伐乙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答案:D
    解析:
    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


    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


    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


    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


    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


    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

  • 第4题:

    案情:
    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镊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某家,丁某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
    问题:
    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发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2.甲被其父亲采用捆绑的方式强制送到公安机关,其行为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甲如实供述,也只能以坦白认定,不认定为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4.丁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

  • 第5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甲某与乙某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而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依照《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说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后还需移转质物,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原则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尽管乙某和甲某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的质押借款合同仅仅是成立而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借款协议中约定玉雕船由甲某保管,所以该质押借款协议因没有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无效。相反的,因甲某与丙某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已将质物移交给丙某占有,符合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对甲某和乙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6题:

    1995年11月11日甲某在某市一个体户乙某摊贩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条鱼两碗饭。当时就觉得鱼味鲜美,但是吃下不到5分钟便感到手指和口唇麻木,于是没有再吃饭就回家,下午甲某呕吐不止,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于是甲的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甲某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甲某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食物中毒。经过抢救,甲某于14日病愈出院。甲某认为自己系食用乙某饮食店卖的鱼中毒住院,要求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365元,并支付营养费853元,交通费62元,合计1,271元。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律造成食物中毒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 A、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 B、承担行政处罚
    • C、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 D、恢复原状,修理,重作
    • E、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 F、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A,B,C,D,E,F

  • 第7题:

    1995年11月11日甲某在某市一个体户乙某摊贩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条鱼两碗饭。当时就觉得鱼味鲜美,但是吃下不到5分钟便感到手指和口唇麻木,于是没有再吃饭就回家,下午甲某呕吐不止,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于是甲的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甲某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甲某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食物中毒。经过抢救,甲某于14日病愈出院。甲某认为自己系食用乙某饮食店卖的鱼中毒住院,要求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365元,并支付营养费853元,交通费62元,合计1,271元。提示: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与食物中毒有直接联系的损失。本案中甲某未死亡,但是身体的健康受到损害,侵害人乙某需要赔偿的有()

    • A、交通费
    • B、医疗费
    • C、精神损失费
    • D、营养费
    • E、误工工资
    • F、生活补助费

    正确答案:A,B,D,E,F

  • 第8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 第9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质押协议的约定,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乙某违背约定擅自使用摩托车并造成撞毁,其责任全在于乙某,乙某的行为属于违反质押协议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此时乙某的行为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因此,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 第10题:

    甲某经常受乙某的欺负,心怀怨恨。某日甲某开车,乙某令其停车,甲某故意开车将其撞倒。甲某以为乙某已经死亡,然后将乙某搬到车上,在路过一大桥时将乙某的尸体抛到河中。经法医鉴定,乙某是因为溺水而死。()

    • A、甲某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 B、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 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D、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A,C

  • 第11题:

    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 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
    • 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 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 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问答题
    甲某几年前与妻子乙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儿子丙某由妻子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甲某负担。丙某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胳膊扭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药费等近万元。但乙某无力赔偿,同学的父母向丙某的父亲甲某要求赔偿,但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甲某的理由成立吗?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丙某虽是同母亲乙某共同生活,但其与甲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丙某将同学扭伤应予赔偿,在乙某无力赔偿时,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1995年11月11日甲某在某市一个体户乙某摊贩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条鱼两碗饭。当时就觉得鱼味鲜美,但是吃下不到5分钟便感到手指和口唇麻木,于是没有再吃饭就回家,下午甲某呕吐不止,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于是甲的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甲某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甲某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食物中毒。经过抢救,甲某于14日病愈出院。甲某认为自己系食用乙某饮食店卖的鱼中毒住院,要求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365元,并支付营养费853元,交通费62元,合计1, 271元。提示:经调查,乙某所售的鱼为河豚,属有毒食物,是我国明令禁止食用的鱼类之一。由于甲、乙二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甲某于11月18日起诉于区人民法院。依《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需符合的条件有A、人身损害与食物中毒之间有因果联系

    B、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承担困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C、因食物中毒发生了人体损害事故

    D、侵权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

    E、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违反法律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F、食品经营者不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提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因食物中毒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除此之外便是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符合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有A、乙某加工河豚鱼出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活动,符合食物中毒民事赔偿主体的资格

    B、因食物中毒甲某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他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C、乙某明知河豚鱼有毒仍然加工出售,显然是故意违法

    D、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要求乙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是完全合理的

    E、乙某加工河豚鱼出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活动,符合食物中毒民事赔偿客体的资格

    F、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要求乙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不是完全合理的

    提示: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与食物中毒有直接联系的损失。本案中甲某未死亡,但是身体的健康受到损害,侵害人乙某需要赔偿的有A、交通费

    B、医疗费

    C、精神损失费

    D、营养费

    E、误工工资

    F、生活补助费

    提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律造成食物中毒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A、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B、承担行政处罚

    C、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D、恢复原状,修理,重作

    E、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F、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提示:江浙一带民间流传一句俗话。拼死吃河豚,可见该鱼味美诱人,食之却要冒生命危险。有关河豚的正确说法有A、夏季河豚鱼中含毒素最多

    B、河豚毒素100℃60分钟才能破坏

    C、河豚鱼中毒发病急剧而剧烈

    D、河豚毒素主要作用于神经系统,可阻断神经肌肉间的传导

    E、一旦发现河豚鱼中毒,必须迅速进行抢救,以催吐、洗胃和导泻为主

    F、最有效预防河豚鱼中毒的方法是禁止出售河豚


    参考答案:问题 1 答案:ABCDE


    问题 2 答案:ABCD


    问题 3 答案:ABDEF


    问题 4 答案:ABCDEF


    问题 5 答案:CDEF

  • 第14题:

    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关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生命权
    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答案:D
    解析:
    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应入选。

  • 第15题:

    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 项?( )


    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

    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 意杀人刑事责任

    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答案:D
    解析:
    。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 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 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 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 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 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

  • 第16题:

    案情: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伤。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答案:
    解析:
    考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窝藏罪、自首。
    1.甲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产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2.甲某被其父强劝至派出所投案属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4. 丁某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
    讲解:
    1.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2.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各共犯人之间只有在具有“共同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甲某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因此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又由于乙某只有15 岁,无需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

  • 第17题:

    1995年11月11日甲某在某市一个体户乙某摊贩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条鱼两碗饭。当时就觉得鱼味鲜美,但是吃下不到5分钟便感到手指和口唇麻木,于是没有再吃饭就回家,下午甲某呕吐不止,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于是甲的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甲某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甲某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食物中毒。经过抢救,甲某于14日病愈出院。甲某认为自己系食用乙某饮食店卖的鱼中毒住院,要求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365元,并支付营养费853元,交通费62元,合计1,271元。提示:江浙一带民间流传一句俗话。拼死吃河豚,可见该鱼味美诱人,食之却要冒生命危险。有关河豚的正确说法有()

    • A、夏季河豚鱼中含毒素最多
    • B、河豚毒素100℃60分钟才能破坏
    • C、河豚鱼中毒发病急剧而剧烈
    • D、河豚毒素主要作用于神经系统,可阻断神经肌肉间的传导
    • E、一旦发现河豚鱼中毒,必须迅速进行抢救,以催吐、洗胃和导泻为主
    • F、最有效预防河豚鱼中毒的方法是禁止出售河豚

    正确答案:C,D,E,F

  • 第18题:

    1995年11月11日甲某在某市一个体户乙某摊贩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条鱼两碗饭。当时就觉得鱼味鲜美,但是吃下不到5分钟便感到手指和口唇麻木,于是没有再吃饭就回家,下午甲某呕吐不止,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于是甲的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甲某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甲某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食物中毒。经过抢救,甲某于14日病愈出院。甲某认为自己系食用乙某饮食店卖的鱼中毒住院,要求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365元,并支付营养费853元,交通费62元,合计1,271元。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因食物中毒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除此之外便是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符合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 A、乙某加工河豚鱼出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活动,符合食物中毒民事赔偿主体的资格
    • B、因食物中毒甲某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他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 C、乙某明知河豚鱼有毒仍然加工出售,显然是故意违法
    • D、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要求乙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是完全合理的
    • E、乙某加工河豚鱼出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活动,符合食物中毒民事赔偿客体的资格
    • F、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要求乙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不是完全合理的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何为质押?质押如何分类?


    正确答案: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质物的不同,质押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押。而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的质押物玉雕船属于动产,因此本案是动产质押纠纷案。

  • 第20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在质押期间,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可能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能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正确答案:质权人依照质押合同有权占有质物,这是法律赋予质权人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虽然对质物享有质权,但不妨碍出质人向质权人请求承担质物保管不善的民事责任,该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保护而产生的。根据《担保法》第69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2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第21题:

    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捡到乙某丢失的提包,内有4万元现金,另有存折、汇票等重要物品,乙某在本市日报上刊登的招领广告,称将重奖捡到其提包并归还者,甲某见报后,与乙某联系,要求乙某支付2万元才交还提包,乙某嫌甲某要价太高,只同意支付1000元,甲某因此拒不交出提包。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甲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 B、甲某的行为是基于悬赏合同的正当要求,不构成犯罪
    • C、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 D、甲某构成侵占罪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甲乙二人因为丙某看了他们一眼,就上前质问并殴打丙某,在丙某揪住甲某衣领时,甲某掏出牛角刀向丙某的胸部猛刺一刀,致丙某倒下。乙某冲上去也揪住丙某的衣领,欲再次殴打。甲某见状,喊:“别打了,够了!”乙某随之与甲某一同离开。乙某不解地问甲某为何轻易放过丙某,不打了。甲某说,以后你就知道恶劣。丙某被刀扎而当场死亡。()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 B、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 C、乙某构成甲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 D、乙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A,D

  • 第23题:

    甲某与乙某(女)恋爱中发生性关系,致乙某怀孕。甲某提出分手,并要乙某做流产手术。乙某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某日中午,甲某与乙某在甲某家中又发生争吵,争吵中,甲某还用打火机扔打乙某。乙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农药,又走进了甲某房间。此时,甲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甲某走后很长时间,乙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关于本案()

    • A、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 B、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 C、如果甲某构成遗弃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 D、甲某不可能构成遗弃罪,因为甲某与乙某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

    正确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