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正确
更多“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相关问题
  • 第1题: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在于()。
    A.大陆法系只有制定法才是正式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则只有判例法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B.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无此分类
    C.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纠问制,而英美法系则一般采用抗辩制
    D.大陆法系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答案:B,C,D
    解析:
    【详解】本题考查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的了解。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律渊源传统上,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2)法典编纂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基本法一般采取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的制 定法大多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3)法律结构传统上,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建立的。(4)法律适用传统上,大陆法系重法律解释,英美法系重法律判例。(5)诉讼程序传统上,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6)职业传统教育上,大陆法系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对照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BCD,而选项A则犯了绝对化的错误,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同理,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故选项A不正确。

  • 第2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B.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英美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
    D.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编纂,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

    答案:C
    解析:
    A、B、D选项表述正确。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

  • 第3题: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它特点有:()。

    • A、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
    • B、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 C、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补充。
    • D、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正确答案:B,C,D

  • 第4题:

    两大法系法律渊源发展的情况是:英美法国家成文法日益增多,判例法有所减少。


    正确答案:正确

  • 第5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 B、英美法系是一种成文法系。
    • C、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判例法
    • D、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当今没有趋同性

    正确答案:B

  • 第6题:

    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判例法

  • 第7题: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 A、实证法
    • B、判例法
    • C、制定法
    • D、成文法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单选题
    判例法作为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存在于()。
    A

    大陆法系

    B

    罗马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C

    英美法系

    D

    社会主义法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习惯

    D

    惯例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两大法系法律渊源发展的情况是:英美法国家成文法日益增多,判例法有所减少。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A

    实证法

    B

    判例法

    C

    制定法

    D

    成文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理解,错误的是

    A.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
    B.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C.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D.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答案:D
    解析: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不是英美法系,因此D选项错误。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之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 第14题: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就其法律渊源来说属于成文法。

    A

    B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及表现形式;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及表现形式。

  • 第15题: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就其法律渊源来说属于成文法。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6题: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 A、成文法
    • B、判例法
    • C、习惯
    • D、惯例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下列对英美法的错误表述是:()

    • A、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 B、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 C、判例法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
    • D、英国和美国的司法系统并不相同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判例法作为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存在于()。

    • A、大陆法系
    • B、罗马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 C、英美法系
    • D、社会主义法系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下列有关英美法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A、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职能
    • B、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往往以编纂而成的法典形式出现
    • C、在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 D、从法哲学角度来看,英美法系主要体现了理性主义的倾向

    正确答案:A,C

  • 第20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B

    英美法系是一种成文法系。

    C

    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判例法

    D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当今没有趋同性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就其法律渊源来说属于成文法。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及表现形式;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及表现形式。

  • 第22题:

    多选题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它特点有:()。
    A

    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

    B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C

    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补充。

    D

    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 )
    A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B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C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D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正确答案: D,A
    解析: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一般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英国法是在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官的判决本有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