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个体工商户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其朋友马华经营,马华在经营过程中,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美顺服装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其时装的合同。至2008年12月,马华共拖欠美顺服装厂时装款80万元。美顺服装厂多次催要,但马华均以该时装店的业主是赵刚为由拒绝支付。2009年1月,芳芳时装公司已与菲菲时装公司合并为独立的芳菲时装公司。如果美顺服装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A、赵刚B、马华C、芳芳时装公司D、芳菲时装公司

题目

2008年9月,个体工商户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其朋友马华经营,马华在经营过程中,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美顺服装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其时装的合同。至2008年12月,马华共拖欠美顺服装厂时装款80万元。美顺服装厂多次催要,但马华均以该时装店的业主是赵刚为由拒绝支付。2009年1月,芳芳时装公司已与菲菲时装公司合并为独立的芳菲时装公司。如果美顺服装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

  • A、赵刚
  • B、马华
  • C、芳芳时装公司
  • D、芳菲时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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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08年9月,个体工商户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其朋友马华经营”相关问题
  • 第1题:

    个体工商户甲经营一个杂货店,其承担债务的基础是()。

    A、甲的个人财产

    B、甲的家庭财产

    C、甲父母的财产

    D、甲的朋友的财产


    答案:D

  • 第2题:

    工商机关在检查赵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赵某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于是,扣押了其超范围经营的商品,并委托肖某负责保管。此案中,保管费应由( )支付。

    A.赵某和肖某

    B.工商机关

    C.肖某

    D.赵某


    参考答案:B

  • 第3题:

    企业将巳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出资方经营,按项目在约定经营期内的净现金流量,企业一次性从出资方融得资金再建新项目,原项目经营期满,出资方再将其移交给该企业,这种方式称为( )融资方式。
    A.TOT B.PFI
    C.BOT D.ABS


    答案:A
    解析:
    【精析】TOT(Transfer— Operate—Transfer),即移交一经营一移交,指的是政府或需融入现金的企业,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移交(T)给出资方经营(O),凭借项目在未来若干年内的现金流量,一次性从出资方那里融通到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原项目经营期满,出资方再把它移交(T)回来。它是从特许权经营方式BOT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兴方式。

  • 第4题: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正确答案:正确

  • 第5题:

    工商机关在检查赵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赵某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于是,扣押了其超范围经营的商品,并委托肖某负责保管。此案中,保管费应由()支付。

    • A、工商机关
    • B、赵某和肖某
    • C、赵某
    • D、肖某

    正确答案:A

  • 第6题: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不包括()。

    • A、家庭经营
    • B、个人经营
    • C、请帮手经营
    • D、合伙经营

    正确答案:D

  • 第7题:

    工商机关在检查赵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赵某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于是,扣押了其超范围经营的商品,并委托肖某负责保管。此案中,保管费应由()支付。

    • A、肖某
    • B、工商机关
    • C、赵某和肖某
    •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 第8题:

    个体工商户甲与其妻二人共同经营一个夫妻店,其承担债务的基础是()。

    • A、甲的个人财产
    • B、甲的家庭财产
    • C、甲父母的财产
    • D、甲朋友的财产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多选题
    2008年9月,个体工商户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其朋友马华经营,马华在经营过程中,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美顺服装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其时装的合同。至2008年12月,马华共拖欠美顺服装厂时装款80万元。美顺服装厂多次催要,但马华均以该时装店的业主是赵刚为由拒绝支付。2009年1月,芳芳时装公司已与菲菲时装公司合并为独立的芳菲时装公司。如果美顺服装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  )。[2009年真题]
    A

    赵刚

    B

    马华

    C

    芳芳时装公司

    D

    芳菲时装公司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⑤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本案中,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朋友马华经营,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故赵刚与马华为共同被告。后马华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从而引发纠纷,故借用人马华和借出单位芳芳时装公司应作为共同被告;但因为此时芳芳公司已和菲菲公司合并成芳菲公司,芳芳公司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应该一并由合并后的芳菲公司承受。据此,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赵刚、马华和芳菲时装公司。

  • 第10题: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不包括()。
    A

    家庭经营

    B

    个人经营

    C

    请帮手经营

    D

    合伙经营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赵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饭店用以维持家庭生活,因长期拖欠贷款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财产中,不得强制执行的包括()。
    A

    赵某的汽车

    B

    赵某的日常衣物

    C

    赵某的未成年子女的自行车

    D

    赵某配偶的首饰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股份公司投资人赵某2012年3月从该公司借款5万元自用于消费,到年底仍未归还。则赵某借用的该款项应按(  )计征个人所得税。
    A

    工资、薪金所得

    B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D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正确答案: B
    解析: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第13题:

    2008年9月,个体工商户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其朋友马华经营,马华在经营过程中,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美顺服装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其时装的合同。至2008年12月,马华共拖欠美顺服装厂时装款80万元。美顺服装厂多次催要,但马华均以该时装店的业主是赵刚为由拒绝支付。2009年1月,芳芳时装公司已与菲菲时装公司合并为独立的芳菲时装公司。如果美顺服装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 )。

    A.赵刚

    B.马华

    C.芳芳时装公司

    D.芳菲时装公司


    正确答案:ABD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诉讼当事入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1)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必要)共同诉讼人。(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3)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成立或并人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诉讼应由并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在本案中,首先,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朋友马华经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在发生纠纷时,应该以登记业主赵刚和实际经营者马华为共同被告;其次,马华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从而引发纠纷,原告应将借用人和借出单位芳芳时装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再次,此时芳芳公司已和菲菲公司合并成芳菲公司,因此芳芳公司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应该一并由合并后的芳菲公司承受。据此,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赵刚、马华和芳菲时装公司。因此正确答案是ABD。

  • 第14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答案:A,C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15题:

    下列情形,符合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规定的是()。

    • A、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
    • B、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
    • C、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
    • D、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另一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名下

    正确答案:A,B,C

  • 第16题:

    赵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饭店用以维持家庭生活。因长期拖欠贷款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财产中,不得强制执行的包括()。

    • A、赵某的汽车
    • B、赵某的日常衣物
    • C、张某的未成年子女的自行车
    • D、赵某配偶的首饰

    正确答案:B,C

  • 第17题:

    赵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饭店用以维持家庭生活,因长期拖欠贷款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财产中,不得强制执行的包括()。

    • A、赵某的汽车
    • B、赵某的日常衣物
    • C、赵某的未成年子女的自行车
    • D、赵某配偶的首饰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其特征不包括()。

    • A、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
    • B、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
    • C、个体工商户登记自由
    • D、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企业将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出资方经营,按项目在约定经营期内的净现金流量,企业一次性从出资方融得资金再建新项目,原项目经营期满,出资方再将其移交给该企业,这种方式称为()融资方式。

    • A、TOT
    • B、PFI
    • C、BOT
    • D、ABS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某股份公司投资人赵某2014年3月从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到年底仍未归还。则赵某借用的该款项应按()计征个人所得税。
    A

    工资、薪金所得

    B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D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正确答案: C
    解析: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第22题: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甲与其妻二人共同经营一个夫妻店,其承担债务的基础是()。
    A

    甲的个人财产

    B

    甲的家庭财产

    C

    甲父母的财产

    D

    甲朋友的财产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甲经营一个杂货店,其承担债务的基础是()。
    A

    甲的个人财产

    B

    甲的家庭财产

    C

    甲父母的财产

    D

    甲的朋友的财产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甲经营一个杂货店,其承担债务的基础是(  )。[2010年7月真题]
    A

    甲的个人财产

    B

    甲的家庭财产

    C

    甲父母的财产

    D

    甲的朋友的财产


    正确答案: A
    解析: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