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丁确实不能亲自出庭告诉,可以代为告诉的是丁的()。
第1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2004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第5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丙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
第6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了A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第7题:
甲见丙有钱,遂见财起意,找到乙共谋勒索丙的钱财。因甲与丙的儿子丁(17周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授意乙给丙打电话。乙打电话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死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安全而未报警,将3万元现金送往约定地点交给乙。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第8题:
甲、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丙是被告
甲、乙、丙是必要共同被告
甲、己、丙是普通共同被告
丙是被告,甲、乙是证人
第9题:
甲、乙、丙、丁:ISO9000
甲、乙,丙、丁:ISO9001
甲:ISO9001;乙、丙、丁:ISO9000
甲:ISO9000;乙、丙、丁:ISO9001
第10题:
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第11题:
依法拘传丙
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
按丙撤诉处理
第12题:
甲和乙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不同意
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全部出资
甲、乙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无权转让给丁
甲、乙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可以转让给丁
甲同意、乙不同意,丙可以转让给丁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甲,乙、丙、丁测绘单位需分别经过()认证
A甲、乙、丙、丁:ISO9000
B甲、乙,丙、丁:ISO9001
C甲:ISO9001;乙、丙、丁:ISO9000
D甲:ISO9000;乙、丙、丁:ISO9001
第16题:
甲、乙二人素有积怨,一日又因小事争吵起来,甲非常气愤,遂找到丙、丁,甲、丙、丁三人将乙殴打致伤,甲、丙、丁在主观上的过错()。
第17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一审宣判后,丁以甲、乙二人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当()。
第18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第19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第20题:
甲、甲、乙、乙
丙、丙、丁、丁
甲、乙、丙、丁
乙、丙、丙、丁
第21题:
甲、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丙是被告
甲、乙、丙是必要共同被告
甲、乙、丙是普通共同被告
丙是被告,甲、乙是证人
第22题:
受理
在甲、乙和丁之间进行调解
告知丁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不予受理
第23题:
由甲或乙购买丙的股权
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股权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股权转让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