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第1题: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
保护人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2.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第2题:
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识的准则。
特征:
(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第3题: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第4题:
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
第5题:
在刑法中,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

第6题:
第7题:
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怎样理解?()
第8题:
怎样理解我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第9题: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指定本法。
第14题: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也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危害的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第15题:
何理解中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广义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
(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
第16题: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
(3)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指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指得是多个原因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在现实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怎样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20题:
按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
第21题: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不构成犯罪
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第22题:
第23题: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