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相关问题
  • 第1题: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参考答案:

    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
    保护人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2.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 第2题:

    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参考答案: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识的准则。
    特征:
    (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 第3题: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 第4题:

    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参考答案: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


  • 第5题:

    在刑法中,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


    正确答案:


  • 第6题:

    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答案:
    解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 第7题:

    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怎样理解?()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 C、不构成犯罪
    •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正确答案:C

  • 第8题:

    怎样理解我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 刑法意义上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在狭义的危害结果中,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有所区别:
    对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人们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因此,对这种犯罪案件,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即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举动犯”。
    对于可能给直接客体造成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的案件,要认定是犯罪即遂还是未遂,就要在查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促犯罪行为的同时,再查明是否发生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没有产生这种结果的,一般应以未遂论处。这类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过失犯罪的客观标志;而且,这类结果也是相当数量的故意犯罪构成既遂所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这些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

  • 第9题: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


    正确答案:不构成犯罪

  • 第10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正确答案: 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两大部分构成。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各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正确答案: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制定刑法,既不能凭主观想象,也不能照搬照前人或者外国现成的东西,而应当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同时,还应当预见未来,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参考答案:

    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指定本法。


  • 第14题: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参考答案: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也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危害的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 第15题:

    何理解中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广义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
    (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


  • 第16题: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

    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
    (3)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指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指得是多个原因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在现实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第17题:

    简述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答案:
    解析: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 第18题:

    下列有关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危害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
    B.危害结果是所有故意犯罪的选择性条件
    C.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既遂的条件
    D.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


    答案:B,C,D
    解析:
    解析: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作出了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在不同犯罪中危害结果的不同意义。在过失犯罪中,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有些故意犯罪中,把发生法定结果或发生法定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未完成罪的场合,如故意杀人罪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认为既遂,C选项错误。有些刑法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这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都加重其法定刑,D选项表述错误。

  • 第19题:

    怎样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有三个: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20题:

    按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

    • A、造成危害结果的
    • B、造成轻微危害结果的
    • C、造成一般危害结果的
    • D、造成严重后果的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怎样理解?()
    A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

    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

    不构成犯罪

    D

    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正确答案: D
    解析: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故本题参考答案选C。

  • 第22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我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 刑法意义上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在狭义的危害结果中,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有所区别:
    对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人们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因此,对这种犯罪案件,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即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举动犯”。
    对于可能给直接客体造成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的案件,要认定是犯罪即遂还是未遂,就要在查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促犯罪行为的同时,再查明是否发生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没有产生这种结果的,一般应以未遂论处。这类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过失犯罪的客观标志;而且,这类结果也是相当数量的故意犯罪构成既遂所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这些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1)因果关系的意义
    当危害结果已发生,为了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缺乏此种因果关系,就没有使他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此,正确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因果关系的特点
    ①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主观上是否认识为前提。判断某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务必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为标准,也不能以司法人员的假设为标准。
    ②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从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的观点看,原因与结果的区别总是相对的。在普遍联系中无法弄清何者为因,何者为果,因此,只有将某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的链条中抽出来加以研究,因果关系才能显现出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并不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畴。
    ③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不能颠倒。司法实践中,必须从结果发生以前的行为中去寻找原因,而不能从结果发生之后的行为中找原因。
    ④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形式的多样性,既有一因一果,也有一因多果;既有多因一果,也有多因多果。对于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应当区别原因的程度,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以便分清责任的轻重大小。对于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应当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以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⑤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必然、合乎规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种联系称为必然因果关系。除此之外,还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即指一种因果关系在发展过程中与另一种因果现象纠合在一起,而产生了另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尽管不是前因果关系必然导致的,但也具有因果性。虽然作为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因果关系大多是必然因果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偶然联系也可能负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
    (1)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3)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有无和轻重,是决定并反映行为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刑法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损害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②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区分的标准。
    ③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或者构成犯罪的标准。
    ④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