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

题目

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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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2010年12月31日,下列情形符合AFP资格认证工作经验时间要求的是( )。

    A.张某1997年大专毕业,在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做离婚和遗产筹划,2001年初开始一直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B.王某2008年本科毕业,一直在银行从事文秘工作

    C.李某2009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一直在保险公司从事客户寿险的规划工作

    D.赵某2010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一直在证券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答案:C
    解析:根据《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AFP资格认证对于工作经验的要求包括:必须在金融理财相关行业从事金融理财的相关工作,研究生需相关工作经验1年,本科2年,大专3年,工作经验的有效期为最近10年。A中张某虽然从事理财的相关工作,也达到了大专3年的标准,但是其1997~2000年的工作经验已经超出了认定的有效期;B、D中的王某和赵某虽然在金融机构工作,但从事的均不是与金融理财相关的工作。

  • 第2题:

    李某家人得了大病,无钱支付昂贵的医疗费,李某去网上求助属于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

  • 第3题:



    (本题22分)


    案情:


    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 1 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参考答案】


    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考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


    【详解】


    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犯罪,且贪污的数额数额到达80万元,并存在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形,符合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但根据前述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李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不合法的。


    2.【参考答案】


    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考点】


    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案件范围以及适用程序


    【详解】(1)使用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决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2)案件范围。①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③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适用程序。①批准决定程序: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②实施程序:第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第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第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四,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3.【参考答案】


    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考点】监视居住


    【详解】


    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李某的行为符合逮捕的条件,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是合法的;另外李某四处借宿,没有固定居所,而且其涉嫌的是特别重大的贪污犯罪,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4.【参考答案】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


    【详解】


    《刑事诉讼法》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 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第4题:

    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是( )。

    A.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1年6个月的张某
    B.中专毕业并从事会计工作2年6个月的刘某
    C.研究生毕业并从事会计工作1年的李某
    D.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2年的王某

    答案:A
    解析:

  • 第5题: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有( )。

    A.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5年的助理会计师田某
    B.大学毕业,从事会计工作8年的周某
    C.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年半的吕某
    D.大学毕业,无会计工作经验的会计师王某

    答案:A,B,D
    解析: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 第6题:

    李某未满17周岁,即应聘于甲施工单位,甲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李某从事的工作是( )。

    A. 高处工作
    B. 矿山、井下作业
    C. 夜班劳动
    D. 低温、冷水作业


    答案:B
    解析:
    B项:《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所以B项当选。

    AD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所以AD项不选。

    C项: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以C项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7题:

    某单位抄表员李某因病于2010年7月请假,2011年3月重新从事抄表工作,无需考试方能恢复工作。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正确答案: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第9题:

    李某于2001年7月获得文学硕士学位,下列有关他担任法官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李某要想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 B、李某要想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 C、若李某曾因违章驾驶被行政处罚,则不能担任法官
    • D、李某要想担任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正确答案:B,D

  • 第10题:

    多选题
    李某于2001年7月获得文学硕士学位,下列有关他担任法官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

    李某要想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B

    李某要想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C

    若李某曾因违章驾驶被行政处罚,则不能担任法官

    D

    李某要想担任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法官法》第9条规定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如年满23岁,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获得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同时法律并未规定被采取行政拘留的不得担任法官,所以C项错误。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15年1月,公司总经理张某以加强对公司财务部管理为由,将自己同学刚刚大学毕业的侄女李某(符合一般会计人员任职条件),招聘入该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2017年2月,张总经理任命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全面主持该公司财务部工作,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

    2015年1月甲公司张总经理任命同学的侄女李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工作符合规定

    B

    2015年1月甲公司张总经理让同学的侄女李某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符合规定

    C

    该公司违背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D

    2017年2月任命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 D,B
    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张某、吴某、王某、李某四人同时申请一期货公司董事长一职,下列分别是四人的简要情况,则能够获得申请资格的是(   )。
    A

    张某是大专学历,从事期货业务16年

    B

    吴某是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8年

    C

    王某是专科学历,在某银行工作了4年

    D

    李某是经济学博士学历,刚刚毕业不久


    正确答案: B,C
    解析:

  • 第13题:

    于某与李某乃邻居,因李某长期辅导于某之子英语课程,却不愿接受报酬,于某便将家传之宝一珍珠赠与李某。该珠存放于木兰匣子之中,该匣子十分精致。李某要其匣子,而还其珠。数日后反悔想要此珍珠,于某表示珍珠其妻子保管,恰其妻回娘家,等妻子回来后将珍珠送于李某。后于某妻子回家不同意,不愿赠与珍珠,遂发生争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于某与李某之间赠与珍珠合同已经成立,于某应交付珍珠

    B、于某与李某之间赠与珍珠合同已经成立,但于某有权拒绝交付珍珠

    C、于某与李某之间赠与珍珠合同尚未成立,李某有权拒绝交付珍珠

    D、李某与于某之问赠与匣子合同已经履行,但于某有权撤销赠与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会计人员李某即将退休,单位通过严格考核录用了一名财会专业本科毕业生王某接替李某工作。 ( )


    正确答案:×
    【答案】 ×【解析l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题中,王某虽然是财会专业本科毕业生,但他不一定就取得r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第15题: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18年1月,公司总经理王某将自己同学刚刚大学毕业的侄女赵某(符合一般会计人员任职条件),招聘入该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2018年12月,王某任命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李某符合任职条件),全面主持该公司财务部工作,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2018年1月甲公司王某任命同学的侄女赵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工作符合规定
    B.2018年1月甲公司王某让同学的侄女赵某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符合规定
    C.该公司违背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D.2018年12月任命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符合规定

    答案:B,C
    解析:
    赵某是出纳岗位,不得兼管会计档案,选项B错误;赵某只是王某同学的侄女,并非直系亲属,所以,不违背回避制度,选项C错误。

  • 第16题:

    (2019年)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是( )。

    A.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1年6个月的张某
    B.中专毕业并从事会计工作2年6个月的刘某
    C.研究生毕业并从事会计工作1年的李某
    D.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2年的王某

    答案:A
    解析:

  • 第17题:

    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工作的李某,工作时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手臂伤残。针对该事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建筑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建筑公司仍不得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B.李某所受损失应向导致事故发生的工友索要赔偿

    C.建筑公司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

    D.建筑公司在对李某作出相应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A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李某是因工负伤,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故选项A正确。参见考试用书2Z204022。

  • 第18题:

    工人李某在A厂上班,接触含苯天乃水1年,后因种种原因离开A厂,但没有进行离岗时体检。1个月后到B厂从事电脑打字工作,期间李某突然流鼻血、皮肤出现出血点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他得的是职业病吗?应由哪个厂负责?


    正确答案: 是职业病;应由A厂负主要责任。

  • 第19题:

    判断下列哪位具备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资格()

    • A、李某,22岁,本科应届大学毕业生
    • B、王某,28岁,临床医学硕士,2007年7月毕业
    • C、赵某,35岁,中专生,助理执业医师,从事临床工作11年
    • D、丁某,25岁,本科学历,从事临床工作3年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下列哪种人员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 )

    • A、李某毕业于某政法大学,现年25岁,已从事法律工作三年
    • B、陈某为法学博士,但曾因嫖娼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 C、赵某系某高校讲师,讲授民法学,但个子只有一米六
    • D、张某系转业军人,自学法律,达到本科水平,在检察院工作了两年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单选题
    判断下列哪位具备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资格()
    A

    李某,22岁,本科应届大学毕业生

    B

    王某,28岁,临床医学硕士,2007年7月毕业

    C

    赵某,35岁,中专生,助理执业医师,从事临床工作11年

    D

    丁某,25岁,本科学历,从事临床工作3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教师李某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李某服刑期满可以从事教师职业

    B

    李某可在民办幼儿园从事教师职业

    C

    李某5年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D

    李某终身不能从事教师职业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李某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因患病而住院,医疗期满后,李某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企业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但是李某仍不能从事该工作。下面用人单位的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A

    企业即时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

    B

    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C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

    D

    企业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其后向李某支付了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选项D,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经济补偿仍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