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刚与徐慧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都留在了这个城市,赵刚考上了公务员,徐慧当了老师,结婚后他们有了自己的女儿欢欢,欢欢聪明伶俐、活泼可爱。一转眼女儿到了上学的年龄,学校老师也夸赞欢欢学习努力,性格乖巧。正当他们憧憬美好未来人生的时候,不料徐慧在体检时被查出宫颈癌,夫妻俩竭尽努力四处求医,但两年后徐慧还是撒手人寰。赵刚强忍悲痛与女儿度日,周围不少人给他介绍女朋友,他都拒绝见面,其实他内心担心的是女儿的感受。同单位的李丽一直对赵刚有好感,徐慧在世时她就对赵刚表达过爱慕被赵刚严正拒绝。徐慧去世后,李丽想方设法接近赵

题目

赵刚与徐慧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都留在了这个城市,赵刚考上了公务员,徐慧当了老师,结婚后他们有了自己的女儿欢欢,欢欢聪明伶俐、活泼可爱。一转眼女儿到了上学的年龄,学校老师也夸赞欢欢学习努力,性格乖巧。正当他们憧憬美好未来人生的时候,不料徐慧在体检时被查出宫颈癌,夫妻俩竭尽努力四处求医,但两年后徐慧还是撒手人寰。赵刚强忍悲痛与女儿度日,周围不少人给他介绍女朋友,他都拒绝见面,其实他内心担心的是女儿的感受。同单位的李丽一直对赵刚有好感,徐慧在世时她就对赵刚表达过爱慕被赵刚严正拒绝。徐慧去世后,李丽想方设法接近赵刚,在赵刚出差或忙于工作的时候帮助他接送欢欢,慢慢的,赵刚由感激开始接受李丽的示好。李丽终于向赵刚明确表态,希望做他的生活伴侣。赵刚提出女儿的顾虑,李丽表示一定会对欢欢好。不久两人登记结婚,赵刚看到李丽对女儿关怀照顾很好内心充满感激。不久,他们又有了一个男孩乐乐。自从有了乐乐,李丽对欢欢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慢慢地开始讨厌欢欢,把欢欢看成是乐乐得到爸爸全部爱的障碍,赵刚在家时,李丽装出对欢欢好,只要赵刚不在家,李丽就折磨欢欢。赵刚职位提升后更无暇照顾女儿,欢欢的痛苦就来了,常常把欢欢锁在家里不准外出,干很重的活,有时不给欢欢吃饭,而且经常拧、打、掐欢欢,拿欢欢出气,还恐吓欢欢不许告诉爸爸,否则会更加折磨她。有一次,赵刚出差,乐乐摔倒了,就怪罪在欢欢身上,把她锁在半地下室里,欢欢3天没吃没喝,邻居家的小孩到地下室外玩耍,听到欢欢敲窗求救,才发现了被关的欢欢。 问题:1.欢欢的哪些需要被剥夺了?2.作为社会工作者,你如何遵循危机介入的原则进行危机介入?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从儿童社会工作的角度看,儿童有四个方面的需要必须被关注,即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受保护的需要和社会化的需要。本案例中欢欢的这四种需要都不同程度地被剥夺了。儿童生存的需要包括获得基本生活照料、养育照料和可获得的最高水平健康医疗照料。本案例中儿童欢欢的父亲无暇照顾女儿,继母经常不让欢欢吃饭,把欢欢关在地下室3天没吃没喝。儿童发展的需要也被称为儿童的成长需要,是指儿童为了身心发展需要获得的关爱、教育和引导。它主要包括:获得良好的家庭生活,得到父母的爱和适当管教,与父母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拥有受教育的机会,有良好的教育和学习环境,满足其探索和认知世界的求知欲;获得足够的休闲和娱乐。本案中的欢欢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和适当的教育,没有良好的亲子沟通,更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反而是处于被压迫的境况中。儿童受保护的需要也被称为儿童的免遭伤害需要,是指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在身心两方面得到安全保障,不受到任何人为的伤害,主要包括对儿童的虐待、忽视和剥削。本案中欢欢受到父亲的忽视和继母的虐待和伤害,经常被继母经常打骂,逼迫做重活等。儿童的社会化需要是指儿童逐步了解社会、掌握生存技能的过程,是人社会化过程中的第一步,它要求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通过个人和社会的交互作用获得语言、思维、情感等能力和行为方式。本案中,继母不让欢欢出门,剥夺其和朋辈群体交往的机会等。
2.危机介入模式通常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二是利用危机事件帮助服务对象解决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提升服务对象适应环境的能力。遵循危机介入的基本原则应对欢欢进行如下介入:(1)及时处理。由于危机的意外性强、造成的危害性大,而且时间有限,需要社会工作者及时接案、及时处理,尽可能减少对服务对象及其周围他人的伤害,抓住有利的、可改变的时机。本案例中应立即解救欢欢,社会工作者可以报警,与公安人员一起把欢欢从地下室里解救出来,做适当的安置。(2)限定目标。危机介入的首要目标是以危机的调适和治疗为中心,尽可能降低危机造成的危害,避免不良影响的扩大。本案中,危机介入的目标应首先集中在对欢欢的解救与安置上。(3)输入希望。危机发生之后,服务对象通常处于迷茫、无助、失望的状态中,所以在危机中帮助服务对象的有效方法是给服务对象输入新的希望,让服务对象重新找回行动的动力。本案中的欢欢由于一个人在黑暗的地下室3天而没有饮食,造成了生理和心理的极大伤害,此时应告诉欢欢悲剧结束了,有人在帮助你、支持你。(4)提供支持。对欢欢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阴影;对继母进行介入,调整其认知,矫正其行为,引导其认识自己的恶劣行为,看其悔改态度决定是否进行刑事介入;与父亲沟通,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失职和正确处理夫妻关系。(5)恢复自尊。危机的发生通常导致服务对象身心的混乱,使服务对象的自尊感下降。社会工作者在着手解决服务对象的危机时,首先需要了解服务对象对自己的看法,帮助服务对象恢复自信。在对欢欢的辅导中,应注意引导她认识到被虐不是自己的错,不是自己不好,帮助欢欢增强自信,重视自己、尊重自己。(6)培养自主能力。危机是否能够解决,最终取决于服务对象是否能够增强自主能力。虽然服务对象在危机中自主能力有所下降,但社会工作者不能认为服务对象缺乏自主能力。实际上,整个危机介入过程就是社会工作者帮助服务对象增强自主、面对和克服危机的过程。本案中,帮助欢欢学会勇敢和自我保护、对欺凌学会抗争。
【提示】本题考点涉及儿童需要、危机介入及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注意事项。回答时,需要考生对儿童的4种需要、危机介入的含义和原则及运用通用过程模式应考虑的因素之一的"危机情况下可以进行直接的介入"等知识点的记忆,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提供的信息进行做答。
更多“赵刚与徐慧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都留在了这个城市,赵刚考上了公务员”相关问题
  • 第1题:

    执行如下命令序列,最后一条LIST命令显示的姓名顺序是( )。 USE STU LIST RECORD# 姓名 性别 分数 1 李红 女 584 2 赵刚 男 556 3 刘丽 女 573 4 刘斌 男 534 5 张梅 女 625 6 平 男 610 SORT ON性别/D,分数/D TO STU1 USE STU1 LIST姓名

    A.张梅,李红,刘丽,王平,赵刚,孙斌

    B.王平,赵刚,孙斌,张梅,李红,刘丽

    C.刘丽,李红,张梅,王平,赵刚,孙斌

    D.张梅,李红,刘丽,孙斌,赵刚,王平


    正确答案:A

  • 第2题:

    英语六级考试结束后,关于王刚、刘超二人是否能通过考试,宿舍同学有如下讨论:
    王刚说:或者我能通过,或者刘超能通过,或者我和刘超都通过。
    李强说:王刚一定能通过。
    杨帆说:刘超能通过。
    赵进说:王刚可能没有通过。
    考试成绩出来后,证明四人的话有两人说的是真的,两人说的是假的。
    根据以上陈述,可推出以下哪项?()

    A.王刚、刘超都通过了
    B.王刚、刘超都没通过
    C.王刚通过了,刘超没通过
    D.刘超通过了,王刚没通过

    答案:C
    解析:
    李强和赵进的话互为矛盾命题,必有一真一假。则由题干条件可知,杨帆和王刚的话也必有一真一假。而若杨帆的话为真,则王刚的话也为真,与题意不符,则杨帆的话为假,王刚的话为真,即刘超没通过,而王刚通过了,故本题选C。

  • 第3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制定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时,下列()的说法错误。
    A:可以通过设立遗嘱进行财产传承规划
    B:财产分配要完全尊重客户的财产传承意愿,而无须考虑是否合法
    C:可以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实现客户的财产传承意愿
    D:财产传承规划只能针对客户的个人财产设立

    答案:B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4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本例涉及()关系。
    A:代位继承
    B:法定继承
    C:转继承
    D:遗赠

    答案:D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5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答案:B,D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6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答案:A,C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7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B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8题:

    在某公司中,李明帮助了王刚,而王刚帮助了赵贤。李明纳税比赵贤多。由此可以推出:

    A. 王刚的纳税比赵贤多
    B. 李明纳税和王刚一样多
    C. 有人帮助了一个纳税比他多的人
    D. 有人帮助了一个纳税比他少的人

    答案:D
    解析:
    这题粗看略有问题,李明帮了王刚,王刚帮了赵贤,是不能推出李明帮了赵贤的。如果这样选不出答案。AB可以明显排除。但是不能选出答案。所以只有李明帮了王刚,王刚帮了赵贤,推出李明帮了赵贤。李明纳税比赵贤多,所以能推出有人帮了纳税比他少的,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 第9题:

    问答题
    赵刚与徐慧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都留在了这个城市,赵刚考上了公务员,徐慧当了老师,结婚后他们有了自己的女儿欢欢,欢欢聪明伶俐、活泼可爱。一转眼女儿到了上学的年龄,学校老师也夸赞欢欢学习努力,性格乖巧。正当他们憧憬美好未来人生的时候,不料徐慧在体检时被查出宫颈癌,夫妻俩竭尽努力四处求医,但两年后徐慧还是撒手人寰。赵刚强忍悲痛与女儿度日,周围不少人给他介绍女朋友,他都拒绝见面,其实他内心担心的是女儿的感受。同单位的李丽一直对赵刚有好感,徐慧在世时她就对赵刚表达过爱慕被赵刚严正拒绝。徐慧去世后,李丽想方设法接近赵刚,在赵刚出差或忙于工作的时候帮助他接送欢欢,慢慢的,赵刚由感激开始接受李丽的示好。李丽终于向赵刚明确表态,希望做他的生活伴侣。赵刚提出女儿的顾虑,李丽表示一定会对欢欢好。不久两人登记结婚,赵刚看到李丽对女儿关怀照顾很好内心充满感激。不久,他们又有了一个男孩乐乐。自从有了乐乐,李丽对欢欢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慢慢地开始讨厌欢欢,把欢欢看成是乐乐得到爸爸全部爱的障碍,赵刚在家时,李丽装出对欢欢好,只要赵刚不在家,李丽就折磨欢欢。赵刚职位提升后更无暇照顾女儿,欢欢的痛苦就来了,常常把欢欢锁在家里不准外出,干很重的活,有时不给欢欢吃饭,而且经常拧、打、掐欢欢,拿欢欢出气,还恐吓欢欢不许告诉爸爸,否则会更加折磨她。有一次,赵刚出差,乐乐摔倒了,就怪罪在欢欢身上,把她锁在半地下室里,欢欢3天没吃没喝,邻居家的小孩到地下室外玩耍,听到欢欢敲窗求救,才发现了被关的欢欢。 问题:1.欢欢的哪些需要被剥夺了?2.作为社会工作者,你如何遵循危机介入的原则进行危机介入?

    正确答案: 1.从儿童社会工作的角度看,儿童有四个方面的需要必须被关注,即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受保护的需要和社会化的需要。本案例中欢欢的这四种需要都不同程度地被剥夺了。儿童生存的需要包括获得基本生活照料、养育照料和可获得的最高水平健康医疗照料。本案例中儿童欢欢的父亲无暇照顾女儿,继母经常不让欢欢吃饭,把欢欢关在地下室3天没吃没喝。儿童发展的需要也被称为儿童的成长需要,是指儿童为了身心发展需要获得的关爱、教育和引导。它主要包括:获得良好的家庭生活,得到父母的爱和适当管教,与父母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拥有受教育的机会,有良好的教育和学习环境,满足其探索和认知世界的求知欲;获得足够的休闲和娱乐。本案中的欢欢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和适当的教育,没有良好的亲子沟通,更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反而是处于被压迫的境况中。儿童受保护的需要也被称为儿童的免遭伤害需要,是指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在身心两方面得到安全保障,不受到任何人为的伤害,主要包括对儿童的虐待、忽视和剥削。本案中欢欢受到父亲的忽视和继母的虐待和伤害,经常被继母经常打骂,逼迫做重活等。儿童的社会化需要是指儿童逐步了解社会、掌握生存技能的过程,是人社会化过程中的第一步,它要求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通过个人和社会的交互作用获得语言、思维、情感等能力和行为方式。本案中,继母不让欢欢出门,剥夺其和朋辈群体交往的机会等。
    2.危机介入模式通常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二是利用危机事件帮助服务对象解决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提升服务对象适应环境的能力。遵循危机介入的基本原则应对欢欢进行如下介入:(1)及时处理。由于危机的意外性强、造成的危害性大,而且时间有限,需要社会工作者及时接案、及时处理,尽可能减少对服务对象及其周围他人的伤害,抓住有利的、可改变的时机。本案例中应立即解救欢欢,社会工作者可以报警,与公安人员一起把欢欢从地下室里解救出来,做适当的安置。(2)限定目标。危机介入的首要目标是以危机的调适和治疗为中心,尽可能降低危机造成的危害,避免不良影响的扩大。本案中,危机介入的目标应首先集中在对欢欢的解救与安置上。(3)输入希望。危机发生之后,服务对象通常处于迷茫、无助、失望的状态中,所以在危机中帮助服务对象的有效方法是给服务对象输入新的希望,让服务对象重新找回行动的动力。本案中的欢欢由于一个人在黑暗的地下室3天而没有饮食,造成了生理和心理的极大伤害,此时应告诉欢欢悲剧结束了,有人在帮助你、支持你。(4)提供支持。对欢欢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阴影;对继母进行介入,调整其认知,矫正其行为,引导其认识自己的恶劣行为,看其悔改态度决定是否进行刑事介入;与父亲沟通,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失职和正确处理夫妻关系。(5)恢复自尊。危机的发生通常导致服务对象身心的混乱,使服务对象的自尊感下降。社会工作者在着手解决服务对象的危机时,首先需要了解服务对象对自己的看法,帮助服务对象恢复自信。在对欢欢的辅导中,应注意引导她认识到被虐不是自己的错,不是自己不好,帮助欢欢增强自信,重视自己、尊重自己。(6)培养自主能力。危机是否能够解决,最终取决于服务对象是否能够增强自主能力。虽然服务对象在危机中自主能力有所下降,但社会工作者不能认为服务对象缺乏自主能力。实际上,整个危机介入过程就是社会工作者帮助服务对象增强自主、面对和克服危机的过程。本案中,帮助欢欢学会勇敢和自我保护、对欺凌学会抗争。
    【提示】本题考点涉及儿童需要、危机介入及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注意事项。回答时,需要考生对儿童的4种需要、危机介入的含义和原则及运用通用过程模式应考虑的因素之一的"危机情况下可以进行直接的介入"等知识点的记忆,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提供的信息进行做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女:怎么这么晚才回来呀?又加班了?男:没有,我在车站遇到大学同学赵刚了,我们一起去喝咖啡了。问:男的为什么回来晚了?
    A

    去车站了

    B

    加班了

    C

    去咖啡厅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在某公司中,李明帮助了王刚,而王刚帮助了赵贤。李明纳税比赵贤多。由此可以推出(  )。
    A

    王刚纳税比赵贤多

    B

    李明纳税和王刚一样多

    C

    有人帮助了一个纳税比他多的人

    D

    有人帮助了一个纳税比他少的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题干只说了李明比赵贤纳税多,没有提到王刚的纳税情况,无法与赵贤作比较。B项,题干未提到王刚的纳税情况,因此无法得知是否与李明一样多。C项,由题干得知李明比赵贤纳税多,但是并不知道赵贤是否帮助了李明,无法得出。D项,由题干得知李明纳税比赵贤多,李明帮助了王刚,王刚帮助了赵贤,那么王的纳税可能有三种情况:①当王刚纳税少于李明时,则李明帮助了比他纳税少的人;②当王刚纳税等于李明时,则王刚纳税比赵贤多,因此王刚帮助了比他纳税少的人;③当王刚纳税多于李明时,则王刚纳税比赵贤多,因此王刚帮助了比他纳税少的人。因此,无论王刚纳税多少,都有人帮助了一个纳税比他少的人,当选。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

    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

    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

    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本题中的书面证词似乎属于书证,但其实不然,这只是说明证人系以书面方式进行作证,因此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
    B项,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的复印件,皆属于传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1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复印件证明力不强,但并非没有证明力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三人过错不再属于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的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必对其承担举证责任,但仍需针对受害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项,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且不存在倒置的情况,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 第13题:

    赵刚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被某交通局处以100元的罚款,赵刚对此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某交通局向赵刚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复议机关对此证据( )。

    A.采用

    B.不予采用

    C.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D.如果赵刚同意可以采用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期间证据收集的效力。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集证据是法律所禁止的。本题中,某交通局在行政复议期间向赵刚收集的证据的行为是违法的,该证据不能被复议机关采用。

  • 第14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黄丽一共获得()万元遗产。
    A:15
    B:25
    C:30
    D:40

    答案:A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15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赵刚的遗产总额为()万元。
    A:60
    B:40
    C:30
    D:20

    答案:C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16题:

    王刚、赵虎与李亮是某机关新进员工。他们三人中,有两人单身,两人爱好打乒乓球,两人是北方人,两人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如果王刚与李亮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则他们都是北方人;如果赵虎与李亮爱好打乒乓球,则他们都单身。已知他们每人最多只拥有3个上述特征。
    加上“如果赵虎单身,则王刚也单身”这一条件,得不出以下哪项结论( )

    A.王刚单身 B.王刚爱好打乒乓球
    C.赵虎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 D.李亮是北方人

    答案:D
    解析:
    假设赵虎单身,则王刚也单身,再根据“如果赵虎与李亮爱好打乒乓球,则他们都单身”,可得出赵虎和李亮不都爱好打乒兵球,那么王刚爱好打乒乓球。再假设王刚与李亮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那么他们都是北方人,这样的话王刚就满足了四个条件。那么,假设王刚与李亮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有误,则可得出赵虎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或者假设赵虎单身错误,那么王刚就单身。因此,A、B、C三项均可能通过推理得出,只有D项不能得出,当选。

  • 第17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18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答案:C,D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19题:

    王刚、赵虎与李亮是某机关新进员工。他们三人中,有两人单身,两人爱好打乒乓球,两人是北方人,两人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如果王刚与李亮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则他们都是北方人;如果赵虎与李亮爱好打乒乓球,则他们都单身。已知他们每人最多只拥有3个上述特征。
    加上“如果王刚是北方人,则他单身”这一条件,可以得出以下哪项结论( )

    A.王刚单身 B.赵虎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
    C.李亮爱好打乒乓球 D.王刚是北方人

    答案:B
    解析:
    假设王刚与李亮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由题干可知他们都是北方人,王刚单身;由于只有两人是北方人,所以可得赵虎不是北方人。由题干“如果赵虎与李亮爱好打乒乓球,则他们也都是北方人”的逆否命题可得,赵虎与李亮不都爱打乒乓球。由于有两人爱好打乒乓球,则王刚必然爱打乒乓球,那么王刚具有题干所述4个特征,与题干矛盾,则王刚与李亮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的假设不成立,即赵虎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B项当选。

  • 第20题:

    1955年4月,根据院党委指示,成立了二系的临时党委,增设了系政委和政治处。系政委先后是(),政治处主任是苏广义。

    • A、沙克,赵唯刚
    • B、徐立行,贺振新
    • C、沙克,贺振新
    • D、赵唯刚,贺达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判断题
    我和赵刚上大学的时候就认识了,工作后我们又进了同一家公司。现在我们都结婚了,孩子都一样大。★他和赵刚认识很多年了。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

    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

    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

    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反证是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原告李强对借款合同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他提出的用以证明借款成立的“借条”属于本证
    B项,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李强曾经向赵刚转账,并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李强借给赵刚5000元钱”的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C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见,本案中赵刚对借款事实的承认属于自认
    D项,被告赵刚言称已用卖玉石款项偿还借款,即他主张借款已经清偿,他需要针对清偿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赵刚提供的当事人陈述意在证明还钱事实,也是本证

  • 第23题:

    问答题
    案例:赵刚与徐慧是大学同学,毕业后赵刚考上了公务员,徐慧当了老师,结婚后他们有了自己的女儿欢欢,欢欢聪明伶俐、活泼可爱。一转眼女儿到了上学的年龄,学校老师也夸赞欢欢学习努力、性格乖巧。正当他们憧憬美好未来人生的时候,不料徐慧在体检时被查出宫颈癌,夫妻俩竭尽努力四处求医,但两年后徐慧还是撒手人寰。赵刚强忍悲痛与女儿相依为命,周围不少人给他介绍女朋友,他都拒绝见面,其实他内心担心的是女儿的幸福人生。同单位的李丽一直对赵刚有好感,赵刚妻子在世时她就对赵刚表达过爱慕但被赵刚严词拒绝。徐慧去世后,李丽想方设法接近赵刚,在赵刚出差或忙于工作的时候帮助他接送欢欢,慢慢地,赵刚由感激开始接受李丽的示好。李丽终于向赵刚明确表态,希望做他的生活伴侣。赵刚提出有关女儿的顾虑,李丽表示一定会对欢欢好。不久两人登记结婚,后来生一个男孩乐乐。自从有了乐乐,徐慧对欢欢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把欢欢看成是乐乐得到爸爸全部爱的障碍。赵刚在家时,李丽装出对欢欢好,只要赵刚不在家,李丽就折磨欢欢。赵刚职位提升后更忙,无暇照顾女儿,李丽常常把欢欢锁在家里不准外出,干很重的活,有时不给欢欢吃饭,而且经常拧、打、掐欢欢,拿欢欢出气,还恐吓欢欢不许告诉爸爸,否则会更折磨她。有一次,赵刚出差,乐乐摔倒了,徐慧就把责任怪罪在欢欢身上,把她锁在半地下室里,欢欢三天没吃没喝,邻居家的小孩到地下室外玩耍,听到欢欢敲窗求救,发现了被关的欢欢。问题:1.欢欢的哪些需要被剥夺了?2.作为社会工作者,你如何遵循危机介入的原则进行危机介入?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