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明朝的法律,屠宰耕牛是犯罪行为:“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马牛的,杖一百。耕牛伤病死亡的,不报官府,私自开剥,笞四十。”上述法律规定反映了明朝()A、政府严格控制经济活动B、农耕经济出现衰退情况C、屠宰耕牛成为普遍现象D、农用动力没有实质变化

题目

按照明朝的法律,屠宰耕牛是犯罪行为:“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马牛的,杖一百。耕牛伤病死亡的,不报官府,私自开剥,笞四十。”上述法律规定反映了明朝()

  • A、政府严格控制经济活动
  • B、农耕经济出现衰退情况
  • C、屠宰耕牛成为普遍现象
  • D、农用动力没有实质变化

相似考题
更多“按照明朝的法律,屠宰耕牛是犯罪行为:“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马牛的,杖一百。耕牛伤病死亡的,不报官府,私自开剥,笞四十。”上述法律规定反映了明朝()A、政府严格控制经济活动B、农耕经济出现衰退情况C、屠宰耕牛成为普遍现象D、农用动力没有实质变化”相关问题
  • 第1题:

    明朝在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增设的一刑是( )。

    A、凌迟

    B、枭首

    C、立决

    D、充军


    参考答案:D

  • 第2题:

    村民甲的一头耕牛走失,被村民乙拾到,乙将牛牵回家中饲养,并到报社登记招领,为此花去费用500元,在乙看管期间,耕牛挣脱缰绳逃走,闯入村民丙的菜地,将其一片菜苗吃光,损失700元。丙知此牛为乙所看管,将以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700元损失。乙辩称牛非自己所有,不应由他赔偿。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对甲走失耕牛的饲养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找不到失主甲,对丙的700元损失由乙赔偿。如果找到失主甲,则由甲赔付对丙造成的损失。耕牛应归还甲,同时甲应支付500元登报招领所花去的费用给乙,并对乙在此期间所支出的合理管理费用给予补偿

  • 第3题: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正确答案:A

  • 第4题:

    刘某将其所有的耕牛借给安某使用,时间约定为1年,安某称此牛为其所有将耕牛交给于某,此后该牛产下一牛犊,不久被刘某发现,要求于某返还,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于某无需返还牛犊
    B:于某应当将耕牛和牛犊全部返还给刘某
    C:于某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D:刘某应当支付给于某饲料费等费用

    答案:A,C
    解析:
    安某自称该牛为他所有,而事实上他也占有并使用该牛,故可以认定于某为善意,对于善意占有的人来说,他在占有期间对物有依其推定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这些利益。饲料费为在使用期间的必要支出,刘某应当向于某支付这些费用。牛犊属于牛的自然孳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所以于某应当将牛犊一并退还。

  • 第5题:

    老王将自己所有的一头耕牛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邻村的小李,双方约定10月1日小李将购牛款一次性付给老王,耕牛的所有权转移。但老王将继续使用这头耕牛到10月15日再交付给小李。那么他们采取的交付方式是()。

    A.占有改定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答案:A
    解析: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本案例中,老王与小李约定,小李付款后耕牛的所有权转移,但老王将继续占有耕牛一段时间,这是典型的占有改定,A项正确。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答案为A。

  • 第6题:

    甲有一头耕牛,打算卖给乙。考虑到当前正值农忙,甲需要使用耕牛,而乙家有拖拉机可以耕地,双方约定:耕牛作价2500元,乙付清价款后牛就归乙所有,但甲继续使用耕牛至7月31日。7月8日,乙将2500元价款付给甲。7月20日,外地的牛贩子丙路过此地,看见甲正在耕地,便出价3000元买甲的牛,甲收钱后把牛让丙牵走。关于牛的归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7月8日之前牛归甲所有
    • B、7月8日到20日之间牛归乙所有
    • C、7月20日至31日之间牛归丙所有
    • D、7月31日以后牛归乙所有,乙有权向丙追回牛

    正确答案:B

  • 第7题:

    将徒、流刑易科为笞杖刑的“折杖法”出现于()

    • A、唐朝
    • B、宋朝
    • C、元朝
    • D、明朝

    正确答案:B

  • 第8题: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正确答案: 宋某应当返还耕牛。《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陈德有权要求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

  • 第9题: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
    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

  • 第10题: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甲出资400元,乙和丙各出资300元。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主张是按份共有,乙和丙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份额如何计算? (2)耕牛生病,甲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100元,该花费三人如何分担?并说明理由。 (3)耕牛踩坏了村民丁的庄稼,造成500元的损失,丁是否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并说明理由。 (4)如果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甲转让其享有的份额,乙丙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①是按份共有。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题目中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②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题目中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2)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根据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3)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当然,甲全部赔偿后,有权向乙、丙按照他们之间的份额追偿。(4)①甲有权要求分割牛。根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②乙丙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11题:

    单选题
    将徒、流刑易科为笞杖刑的“折杖法”出现于()
    A

    唐朝

    B

    宋朝

    C

    元朝

    D

    明朝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将自己的病重的耕牛弃之郊外,被乙发现,拉回家中。经治疗,耕牛病愈。甲发现后,要求某乙返还耕牛,乙不同意,某甲诉至法院。该耕牛应归()。
    A

    甲所有

    B

    乙所有

    C

    国家所有

    D

    甲、乙共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农民甲饲养了2头耕牛用来耕作,但由于土地被征用后,耕作面积减小,遂决定将其中一头出租。本村村民乙某得知后,找到甲要求租用,但甲告诉乙说其中一头耕牛常爱伤人可以降低租金,乙表示同意,于是以每年150元租金将爱伤人的耕牛租走,租期为2年。在乙租用l0天后,该牛走失。于是甲与乙商定若乙不能在2个月内将牛找回,则赔偿甲3 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75元。几天过后,乙找到了耕牛,在牵回家的途中,碰到邻村村民丙要以3 500元的价格买牛,乙于是将耕牛以3 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乙回家后,谎称牛没找到,并支付甲3 075元。过了几天,突然有人找乙说其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了人,要求其赔偿,但乙称耕牛不是自己的拒绝赔偿。甲在得知乙将耕牛卖与丙后非常生气,要求丙归还耕牛。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归还耕牛?为什么?(5分)


    正确答案:
    甲无权要求丙归还耕牛。因为,虽然乙出售耕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才能有效。但本案例中,甲明确表示要取回耕牛,也就是否定了乙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乙、丙之问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由于丙在购买耕牛时并不知道乙不是耕牛的所有权人这一事实,因此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耕牛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甲不能取回耕牛。

  • 第14题:

    张某为购买彩电,将自家的一头耕牛卖给李某,二人协议卖价900元。李某当即付款 500元,并约定第二天再给400元,共同完税后再将牛牵走。不料当晚牛被雷电击死。第二天,李某知情后要求张某归还500元。张某认为牛已归李某,不是自己过错造成死亡,不同意还500元。问:

    (1)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

    (2)耕牛被雷电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3)本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1)耕牛的所有权没有移转。
    理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耕牛所有权的移转时间并未约定,所以耕牛的所有权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本案中张某并未将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权仍归张某。
    (2)应由张某自己承担。
    理由: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风险移转时间并未约定,所以风险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本案中张某并未将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被雷电击死的风险应由张某自己承担。
    (3)应由张某将500元返还李某。
    [解题指导] 本题要求运用两个规则:(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的规则。依据是《民法通则》第 72条的规定。(2)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的规则。依《合同法》规定,一般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5题:

    王某拾得他人耕牛一头,在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喂养,在喂养期间该牛生下一头牛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耕牛和牛犊应当归还给失主,王某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喂养牛犊和耕牛所支付的费用

    B.耕牛应当归还失主,而王某有权取得牛犊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取得耕牛及牛犊的所有权,但应补偿失主的损失

    D.耕牛和牛犊应当归还失主,王某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喂养耕牛的费用及牛犊的市场价格


    正确答案:A
    A。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只能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或者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第16题: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甲出资400元,乙和丙各出资300元。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主张是按份共有,乙和丙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谁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问题:
    (1)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若为按份共有,份额如何确定?
    (2)耕牛生病、甲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100元,该花费应如何分担?
    (3)耕牛踩坏了村民丁的庄稼,造成500元损失,丁是否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
    (4)如果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分割的话,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分割。


    答案:
    解析:
    (1)按份共有。《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而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耕牛生病花费的医疗费是管理费用。《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因此,100元费用,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有权。《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为耕种农田,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对于分割方式,甲、乙、丙可以协商。若达不成协议,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按照份额予以分割。

  • 第17题:

    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家,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该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
    解析: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18题:

    农业部为规范屠宰检疫制定了()规程。

    • A、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 B、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 C、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 D、牛屠宰检疫规程
    • E、羊屠宰检疫规程

    正确答案:A,C,D,E

  • 第19题:

    《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

    • A、死、流、徒、杖、笞
    • B、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 C、死、流、宫、徒、鞭
    • D、死、流、徒、鞭、杖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


    正确答案: 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恶意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

  • 第21题:

    按照明朝的法律,屠宰耕牛是犯罪行为:“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马牛的,杖一百。耕牛伤病死亡的,不报官府,私自开剥,笞四十。”上述法律规定反映了明朝()

    • A、政府严格控制经济活动
    • B、农耕经济出现衰退情况
    • C、屠宰耕牛成为普遍现象
    • D、农用动力没有实质变化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问答题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甲出资400元,乙和丙各出资300元。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主张是按份共有,乙和丙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份额如何计算? (2)耕牛生病,甲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100元,该花费三人如何分担?并说明理由。 (3)耕牛踩坏了村民丁的庄稼,造成500元的损失,丁是否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并说明理由。 (4)如果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甲转让其享有的份额,乙丙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是按份共有。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题目中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②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题目中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2)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根据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3)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当然,甲全部赔偿后,有权向乙、丙按照他们之间的份额追偿。(4)①甲有权要求分割牛。根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②乙丙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按照明朝的法律,屠宰耕牛是犯罪行为:“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马牛的,杖一百。耕牛伤病死亡的,不报官府,私自开剥,笞四十。”上述法律规定反映了明朝()
    A

    政府严格控制经济活动

    B

    农耕经济出现衰退情况

    C

    屠宰耕牛成为普遍现象

    D

    农用动力没有实质变化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甲出资400元,乙和丙各出资300元。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主张是按份共有,乙和丙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1)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份额如何计算?  (2)耕牛生病,甲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100元,该花费三人如何分担?  (3)耕牛踩坏了村民丁的庄稼,造成500元的损失,丁是否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  (4)如果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甲转让其享有的份额,乙丙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1)①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题目中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②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题目中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根据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
    (3)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当然,甲全部赔偿后,有权向乙、丙按照他们之间的份额追偿。
    (4)①甲有权要求分割牛。根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②乙丙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