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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投资修建一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6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单位2006年11月5日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2006年11月3日由该市招标管理办公室主持,举行了公开开标。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交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交工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的,不同意解除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解除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
    解析:
    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因为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予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因为仲裁与诉讼两者只可选其一。

  • 第2题:

    根据《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5-2005),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的规定,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确定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 A、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 B、施工合同
    • C、监理合同
    • D、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B

  • 第3题:

    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标()

    • A、投标之间协商投标报价
    • B、投标之间约定中标人
    • C、投标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 D、投标之间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正确答案:A,B,C,D

  • 第4题:

    编制竣工图所需的费用应在项目建设投资中解决,由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

    • A、解决
    • B、协商
    • C、确定

    正确答案:C

  • 第5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14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指出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3)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召开。4)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遨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钓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 第6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2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終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妥之处包括:①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②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③不妥之处:招标办主持开标会。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④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
    (2)不予补偿。理由: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 第7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1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而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予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
    理由:仲裁与诉讼均是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同时,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8题:

    问答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2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終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是。理由: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所谓“招标”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以文件形式标明,招引项目()来报价(投标),经比较,选择理想承包单位并达成协议的活动。
    A

    有关部门

    B

    主管部门

    C

    建设单位

    D

    承包单位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14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

    正确答案: (1)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所以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
    (2)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如下工作:1)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审核签认;2)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3)对技术处理结果组织检查、验收、签认;)4)要求事故单位编写事故处理报告;5)签发工程复工令。
    (3)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1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而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指出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开标会。
    4)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2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終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妥之处包括:①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②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③不妥之处:招标办主持开标会。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④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
    (2)不予补偿。理由: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市投资修建一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6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单位2006年11月5日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2006年11月3日由该市招标管理办公室主持,举行了公开开标。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交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交工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的,不同意解除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解除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1)“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招示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2)“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有所不同”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3)“由市招标办主持开标”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开标应由招标人或其代里人主持。(4)“乙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迟于规定时间”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对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因为招标对投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 第14题:

    所谓“招标”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以文件形式标明,招引项目()来报价(投标),经比较,选择理想承包单位并达成协议的活动。

    • A、有关部门
    • B、主管部门
    • C、建设单位
    • D、承包单位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根据《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5125-2005),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修复,并予检查确认,还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修复的费用。

    • A、非承包单位
    • B、建设单位
    • C、设计单位
    • D、维护部门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14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质量事故的调査组应由谁组织?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参加调查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质量事故调査组应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理由:此事故属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2)监理单位可以参加调查组。理由:事故的发生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査组,参与事故的调査;若监理方有责任,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本案例中的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造成的,监理方无责任。

  • 第17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2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終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正确答案: (1)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
    (2)要求承包单位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3)要求承包单位在規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

  • 第18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1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而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正确答案: 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做的工作: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
    (2)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3)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在24h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 第19题:

    确定中标人前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A、投标价格、标的范围
    • B、投标报价、投标程序
    • C、投标时间、投标地点
    • D、投标时问、投标报价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单选题
    确定中标人前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A

    投标价格、标的范围

    B

    投标报价、投标程序

    C

    投标时间、投标地点

    D

    投标时问、投标报价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中标价格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合同价是()。
    A

    中标人投标书中标明的报价

    B

    评标价

    C

    标底价

    D

    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确定的价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根据监理规范的规定,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权限有()。
    A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发,承包单位方可实施

    B

    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不需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C

    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需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D

    没有建设单位的充分授权,监理单位无权确定工程变更的最终价格

    E

    当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就工程变更的价格等未能达成一致时,监理机构无权确定暂定价格,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继续协商或进入合同争议程序


    正确答案: E,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