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无任何关联关系,丙为可持续经营的上市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Ⅰ乙持有丙51%,甲乙签订协议,由甲直接办理乙所持丙35%股份的过户登记 Ⅱ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并成为丙控股股东,收购协议签订后,甲可以立即改选丙2/3的董事会成员 Ⅲ乙以协议方式收购丙,但收购资金存在缺口,可要求丙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Ⅳ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签订协议至过户前,丙可以公开发行股份A、Ⅰ、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Ⅲ、ⅣE、Ⅰ、Ⅱ、Ⅲ、Ⅳ

题目

甲、乙无任何关联关系,丙为可持续经营的上市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Ⅰ乙持有丙51%,甲乙签订协议,由甲直接办理乙所持丙35%股份的过户登记 Ⅱ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并成为丙控股股东,收购协议签订后,甲可以立即改选丙2/3的董事会成员 Ⅲ乙以协议方式收购丙,但收购资金存在缺口,可要求丙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Ⅳ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签订协议至过户前,丙可以公开发行股份

  • A、Ⅰ、Ⅳ
  • B、Ⅰ、Ⅱ、Ⅲ
  • C、Ⅱ、Ⅲ、Ⅳ
  • D、Ⅰ、Ⅲ、Ⅳ
  • E、Ⅰ、Ⅱ、Ⅲ、Ⅳ

相似考题
更多“甲、乙无任何关联关系,丙为可持续经营的上市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Ⅰ乙持有丙51%,甲乙签订协议,由甲直接办理乙所持丙35%股份的过户登记 Ⅱ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并成为丙控股股东,收购协议签订后,甲可以立即改选丙2/3的董事会成员 Ⅲ乙以协议方式收购丙,但收购资金存在缺口,可要求丙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Ⅳ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签订协议至过户前,丙可以公开发行股份A、Ⅰ、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Ⅲ、ⅣE、Ⅰ、Ⅱ、Ⅲ、Ⅳ”相关问题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继续收购的,仍有权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
    B:甲公司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的,甲公司有权与乙公司的各个股东约定不同的收购条件
    C:甲公司采取要约收购的,甲公司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乙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再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乙公司的股票
    D:甲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收购期限届满,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票,其余持有乙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

    答案:C,D
    解析:
    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

  • 第2题:

    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将该套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5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丙双方协议以房屋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通知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可以主张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B、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
    C、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并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
    D、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无须通知乙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先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出租后抵押,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本题属于现出租,后抵押,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 第3题:

    甲、乙无任何关联关系,丙为可持续经营的上市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Ⅰ.乙持有丙51%,甲乙签订协议,由甲直接办理乙所持丙35%股份的过户登记
    Ⅱ.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并成为丙控股股东,收购协议签订后,甲可以立即改选丙2/3的董事会成员
    Ⅲ.乙以协议方式收购丙,但收购资金存在缺口,可要求丙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Ⅳ.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签订协议至过户前,丙可以公开发行股份

    A:Ⅰ、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Ⅲ、Ⅳ
    E:Ⅰ、Ⅱ、Ⅲ、Ⅳ

    答案:E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55条第1款规定,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Ⅱ、Ⅲ、Ⅳ三项,第52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 第4题:

    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销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不合法。(0.5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及其关联方丙公司和丁公司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3月25日,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持有的股份已达到6%,所以甲公司在3月25日后的继续收购行为不合法。(1.5分)
    (2)甲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0.5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1.5分)
    (3)甲公司压价收购的做法不正确。(0.5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1.5分)

  • 第5题:

    以下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有(  )5000万;对甲乙丙公司的收购均达到100%控股。参股丁公司,参股比例10%,丁公司资产总额10亿,协议支付金额9000万。金额1.1亿;收购乙公司,乙公司营业收入4900万,协议支付金额5000万;收购丙公司,丙公司净资产4900万,协议支付金额A为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资产总额2亿,营业收入1亿,资产净额1亿。2009年收购甲公司,甲公司资产总额0.9亿,协议支付

    A.对甲的收购
    B.对乙的收购
    C.对丙的收购
    D.对丁的收购

    答案:A,D
    解析:

  • 第6题: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过渡期内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收购人乙公司资金暂时紧张,被收购上市公司为收购人提供担保从而使得收购人从银行取得贷款,支付收购款项
    B.收购人丁公司为了挽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通过关联方向该上市公司购买积压存货
    C.收购人丙公司拟收购的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但该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资产出售
    D.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收购人甲公司改选了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拟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改选后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为4名

    答案:B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A项说法错误,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C项说法错误,被收购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D项说法错误,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 第7题:

    以下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  )
    A为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资产总额2亿,营业收入1亿,资产净额1亿。2009年收购甲公司,甲公司资产总额0.9亿,协议支付金额1.1亿;收购乙公司,乙公司营业收入4900万,协议支付金额5000万;收购丙公司,丙公司净资产4900万,协议支付金额5000万;对甲乙丙公司的收购均达到100%控股。参股丁公司,参股比例10%,丁公司资产总额10亿,协议支付金额9000万。

    A.对甲的收购
    B.对乙的收购
    C.对丙的收购
    D.对丁的收购

    答案:A,D
    解析:

  • 第8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7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该车,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其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归丙所有,且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 B、归乙所有,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A

  • 第9题: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5)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7)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非与甲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分析上述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①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本题中两个子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所以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②合并达到5%,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4)收购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本题中约定的期限为20日,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5)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豁免申请的理由不符合规定。可以申请豁免的事项不包括收购人资金不足。
    (7)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转让所持丙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 第10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在甲的要求下,丙为甲借款提供了保证,但是要求甲提供反担保措施。在丙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丙承诺为甲的100万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在丙签订保证协议后,甲与丙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甲以其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协议之后,双方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5月,贷款到期,甲并没有按期归还贷款。2007年10月,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  问:(1)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2)根据由与甲之间的反担保协议,丙对甲厂房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公民甲持有乙公司31%的股份,且与乙公司同时持有丙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乙公司实施对丙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公民甲与乙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根据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

  • 第12题:

    多选题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如果乙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应当为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交易,向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是(  )。
    A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乙公司未能付款,甲公司将代为清偿

    B

    甲公司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向丙公司表示如乙公司未能付款,愿意代为清偿

    C

    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甲公司提供保证的条款并由甲公司盖章

    D

    甲公司在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上落款保证人并盖章


    正确答案: D,A
    解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①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②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保证合同成立。③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 第13题:

    甲委托乙到云南购买春茶,该茶属于明前茶,对采摘时间与制造时间都有严格要求。因乙突发疾病无法上山收购茶叶,又因茶山通讯信号较差无法联系甲。为了不耽误收购时间,乙不得以转托自己在茶山生活的好友丙采购茶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是乙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乙
    B.丙是乙的代理人,但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由甲承担
    C.丙是甲的代理人,甲与乙之间的代理关系随之消灭
    D.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80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因此,有复任权的情形有二:(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2)事后被代理人追认。但也有例外,即“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本题中采摘茶叶有时间要求,而且出现疾病及通讯讯号等紧急情况,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 复任权的法律效果:(1)复代理以原代理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且原代理人不因复代理人的产生而消灭;(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果仍然直接归于本人。因此,A选项,B选项,错误。C选项,丙是甲的代理人,但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消灭。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的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故D选项正确。

  • 第14题:

    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将该套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5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丙双方协议以房屋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通知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可以主张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B.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
    C.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并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
    D.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无须通知乙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先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出租后抵押,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本题属于现出租,后抵押,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 第15题:

    甲乙为股份公司,分别持有上市公司20%、11%股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收购甲公司40%股份,收购后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丙派出,同时乙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丙,并预计未来6个月内,乙公司将其所持11%转让给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B:丙分别收购甲公司70%股权、乙公司100%股权,丙无须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
    C:丙分别收购甲公司100%股权、乙公司70%股权,丙应当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
    D:丙分别向甲、乙收购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0%、11%股份,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答案:B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56条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B项情形中,丙公司应当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

  • 第16题:

    李某和王某为甲公司的大股东,若其分别将所持甲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致丙公司在乙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乙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33%,同时有丙公司的控制权,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Ⅰ.由于丙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因此将触发对其他股东股份的全面要约收购

    Ⅱ.由于丙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因此成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

    Ⅲ.如果丙公司预计无法在该项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要约,则应将其所拥益的乙公司的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Ⅳ.如果丙公司将其所持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之后,拟继续增持乙公司的股份,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Ⅴ.丙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A、Ⅰ,Ⅲ
    B、Ⅱ,Ⅲ
    C、Ⅰ,Ⅳ
    D、Ⅲ,Ⅴ

    答案:A
    解析:
    A
    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方式有:①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来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②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17题:

    甲、乙无任何关联关系,丙为可持续经营的上市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Ⅰ.乙持有丙51%,甲乙签订协议,由甲直接办理乙所持丙35%股份的过户登记
    Ⅱ.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并成为丙控股股东,收购协议签订后,甲可以立即改选丙2/3的董事会成员
    Ⅲ.乙以协议方式收购丙,但收购资金存在缺口,可要求丙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Ⅳ.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签订协议至过户前,丙可以公开发行股份

    A、Ⅰ、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Ⅰ项,第55条规定,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Ⅱ、Ⅲ、Ⅳ三项,第52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
    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 第18题:

    甲投资者现没有拥有Ⅰ上市公司的任何权益,拟收购甲公司33%的股份,下列收购方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 )。

    Ⅰ.要约收购,甲向甲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33%的股份

    Ⅱ.甲先与甲公司的股东乙签订协议,收购乙30%的股份,然后向甲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3%的股份

    Ⅲ.甲与甲公司的股东丙签订协议,收购丙33%的股份,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

    Ⅳ.甲公司向甲定向增发33%的股份,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并取得豁免

    Ⅴ.甲公司的股东将33%的股份赠与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并取得豁免

    A、Ⅳ,Ⅴ
    B、Ⅰ,Ⅲ,Ⅳ
    C、Ⅰ,Ⅱ,Ⅲ,Ⅴ
    D、Ⅰ,Ⅲ,Ⅳ,Ⅴ

    答案:B
    解析:
    B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同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 第19题:

    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包销协议。

  • 第20题:

    甲、乙注册成立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两年后,甲乙因合作不愉快,协议解散丙公司,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后,甲擅自利用丙公司原盖章的空白合同文书与丁公司签订合同。此时,如果因纠纷丁公司诉至法院应()。

    • A、以丙公司为被告
    • B、以甲、乙与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 C、以甲与乙作为共同被告
    • D、以甲为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问答题
    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无任何关联关系,丙为可持续经营的上市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16年11月真题]Ⅰ.乙持有丙51%,甲乙签订协议,由甲直接办理乙所持丙35%股份的过户登记Ⅱ.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并成为丙控股股东,收购协议签订后,甲可以立即改选丙2/3的董事会成员Ⅲ.乙以协议方式收购丙,但收购资金存在缺口,可要求丙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Ⅳ.甲以协议方式收购丙,签订协议至过户前,丙可以公开发行股份
    A

    Ⅰ、Ⅳ

    B

    Ⅰ、Ⅱ、Ⅲ

    C

    Ⅱ、Ⅲ、Ⅳ

    D

    Ⅰ、Ⅲ、Ⅳ

    E

    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 C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55条第1款规定,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Ⅱ、Ⅲ、Ⅳ三项,第52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代理乙收购玉米,2010年12月31日,该代理权终止。2011年2月3日,甲仍然以乙的名义向丙收购5000斤玉米。下列各项对甲向丙收购玉米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有( )
    A

    甲属于无权代理

    B

    甲属于滥用代理权

    C

    丙可以催告乙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D

    若经丙催告乙未作表示的,视为予以追认


    正确答案: A,D
    解析: (1)选项AB: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选项CD://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第24题:

    问答题
    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