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A、有效,将财产给小姜B、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C、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D、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题目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

  • A、有效,将财产给小姜
  • B、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 C、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 D、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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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前夫乙离婚后,女儿丙判给甲抚养。1997年甲与丁再婚,丙由甲丁二人共同抚养,下列各种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甲乙离婚后,丙与乙的权利义务自然解除

    B.甲与丁再婚后,丙与丁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关系

    C.甲与乙离婚后,丙与乙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D.甲与丁再婚后,丙与丁形成继父母关系


    参考答案:C, D

  • 第2题:

    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臣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正确答案:A
    [考点]我国国籍的取得
    [解析]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我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姜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陷阱点拨]本题虽然主要考查了国籍的取得原则,但是也间接考查了国籍丧失的情况。注意姜某在甲国定居这一条件表明姜某仍是中国公民,在他国定居并不意味着丧失中国国籍,这是解答本题的前提条件。国籍取得一般有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两种原则,本题故意设计了姜某之女出生地、血统不一致而导致国籍冲突的客观情况,要求依据我国法来判断。考生可能不熟悉《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但一般都了解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也可依据这一理论得出答案。

  • 第3题:

    特殊家庭:指家庭成员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

    下列不属于特殊家庭的是:

    A.小娟10岁时,爸妈离婚,她跟着爸爸。爸爸再婚后不久猝死,继母把她抚养成人

    B.有一位医生,发现很多艾滋病孤儿没人收养,毅然将这些孤儿接到自己家中抚养

    C.在一次车祸中,12岁的赵笑失去了双亲,赵笑从此被一位企业家领养

    D.小姜的父亲因公殉职后,小姜的母亲把小姜的姥姥接来,三人一起生活


    正确答案:D
    D项中小姜与母亲和姥姥一起生活,三人存在血缘关系,不符合定义。故答案选D。

  • 第4题:

    2000年,索某与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婚后,索某夫妇一直与小强、小峰共同生活,小敏一直与其生父共同生活。2013年索某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索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 )。

    A.小强一人
    B.小强、蒋某二人
    C.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D.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小敏与索某并没有扶养关系,所以不属于索某的法定继承人。

  •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倩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19~22题。

    小青从小由张先生和郑女士夫妇教育抚养长大,则小青对张先生的遗产()。
    A:有继承权
    B:无继承权
    C:可有可无
    D:无法判断

    答案:A
    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属于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对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①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②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B项,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为准。

  • 第6题: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

    A:有效,将财产给小姜
    B: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C: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生效。

  • 第7题:

    于先生是一位军人,2007年与于女士结婚。婚后于先生获得复员费10万元,为庆贺二人结婚,于先生的父母赠给儿子一套价值30万元的住房。2008年结婚纪念日于先生将婚前购买的轿车赠给了于女士,并写下了赠予合同。但一直没有过户。200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10万元的复员费属于()。

    A:于先生的法定财产
    B: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C:于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D:婚后共同财产

    答案:A
    解析:

  • 第8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之间形成了婚姻法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 A、甲20岁时,甲的生母与乙再婚
    • B、甲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母亲负担部分抚养费,后其母与乙再婚
    • C、甲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直接抚养,后其母与乙再婚,乙负担了甲的大部分抚养教育费
    • D、甲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与乙再婚,其母在甲10岁时去世,甲继续和乙生活

    正确答案:C,D

  • 第9题:

    2000年,索某与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婚后,索某夫妇一直与小强、小峰共同生活,小敏一直与生父共同生活。2013年索某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索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

    • A、小强一人
    • B、小强、蒋某二人
    • C、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 D、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市青年姜洪池经人介绍和护士高丽荣认识,经几个月短暂的接触,开始筹备婚事。高丽荣希望自己婚事办得豪华、热闹,好在同伴面前炫耀。姜洪池是独子,其父母不惜为儿子的婚事多花钱。随着婚期的临近,姜洪池和高丽荣分别收到各自的亲朋好友赠送的贺礼,高丽荣收到了一对玉器及一些家用物品,姜洪池则数次收到50至数百不等的礼金。姜洪池的父母为儿子腾出一间新房。2002年4月10日,20姜洪池与高丽荣到当地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此时起,姜洪池的父母为儿子准备的礼物也源源不断搬进儿子的新房。彩电、冰箱、高级组合音响、组合家具,价值3万多元。万事俱备,高丽荣的父母主动上亲家的门与姜洪池的父母商量婚宴的安排。姜的父母已为儿子耗资甚多,主张婚宴不要太铺张,但女方坚持要办30桌。双方谈得不融洽,不欢而散。高丽荣因此拒绝与男方同居。姜洪池数次到医院找高丽荣,高均避而不见。预订5月1日的婚礼便搁了下来,落得男方独守新房。僵持了几个月,双方感情日益冷淡,高丽荣还在单位散布男方有生理缺陷等攻击男方的言词。2003年10月,姜洪池找到高丽荣,对她说既然双方不能好下去,那就离婚。女方说离婚可以,但新房里的东西她至少要分一半。姜洪池不同意。协商不成,姜随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高丽荣在答辩中提出上述相同的分割财产的要求。姜洪池的母亲气愤至极,她跑到法院对法官说,新房里的家用电器和家具是用他们多年积蓄为儿子购买的,是赠送给儿子结婚用的。高丽荣和她儿子登记后,没同儿子同居过一天,反而胡搅蛮缠,损害她儿予的名誉。要把新房里的东西分一半给高丽荣,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并且提出,如果法院要将部分财产分给高丽荣作为准予其子与高丽荣离婚的条件,她将收回送给儿子的全部财产,并且立即将新房的家电、家具等物搬回自己家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判决姜洪池与高丽荣解除婚姻关系。 (2)姜洪池、高丽荣结婚登记前各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姜洪池的母亲在其与高丽荣登记结婚后所赠送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即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高级组合音响一台;组合家具一套,其中彩电归高丽荣所有,其余财产归姜洪池所有。法院关于财产问题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夫妻婚前各方接受的赠与物,属于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婚后接受的赠与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赠与给一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本案中,姜、高二人婚后接受姜的父母的赠与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具体分割时考虑了财产的来源、数量、双方对感情破裂所负的责任等因素,判决绝大部分财产归姜洪池所有,彩电归高丽荣所有是比较妥当的。
    法院没有支持姜洪池的母亲关于索回赠与物的主张,因为在我国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赠与的成立与履行同时发生,因此,一般认为,赠与成立后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而取回赠与物。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赠与附加一定条件,比如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或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进行赠与,本案姜洪池的父母所为的赠与可视为附目的的赠与,即以高丽荣与其儿子同居、履行夫妻权利义务为目的,从理论上说,姜母不得向高丽荣请求该结果的实现,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得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关于婚姻中的附条件赠与以及返还不当得利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探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

    不属于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李女士

    B.郑女士

    C.小强

    D.小倩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卫宣公的儿子,朔、寿是宣姜的儿子,宣姜曾经是谁的老婆?


    参考答案:

    急子


  • 第15题:

    2000年,索某和蒋某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索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强8岁,蒋某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小峰9岁,女儿小敏6岁。婚后,索某夫妇一直与小强小峰共同生活,小敏与生父共同生活。2013年,索某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索某的遗产应由()继承。

    A:小强一人
    B:小强,蒋某两人
    C: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D: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 第16题:

    老宋夫妻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后来夫妻商量决定收养一个孩子。下列不能被合法收养的孩子是()。

    A.小光,11岁,父母双亡
    B.小芳,10岁,父母离婚后,都不愿意抚养小芳
    C.小阳,13岁,父母身体都有残疾,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抚养小阳
    D.小婷,12岁,2岁时被拐,后被警察解救,可是一直找不到亲生父母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17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遗嘱生效条件不包括()。
    A: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B: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C: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D: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答案:B
    解析:

  • 第18题:

    共用题干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岁由父亲抚养,女儿小青4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岁。2006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小强和小青之间是()关系。
    A:旁系血亲
    B:旁系姻亲
    C:拟制旁系血亲
    D:自然血亲

    答案:C
    解析:

  • 第19题:

    社会医学工作者认为,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与不同的保健问题相联系,因此把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

    • A、结婚前、结婚后、生育、抚养、鳏寡五个阶段
    • B、结婚前、婚后无孩、生育、抚养、离巢五个阶段
    • C、结婚无孩、生育、离巢、空巢、鳏寡五个阶段
    • D、结婚无孩、生育、抚养、离巢、空巢五个阶段
    • E、结婚无孩、生育、抚养、离巢、鳏寡五个阶段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简爱和罗切斯特先生的婚后的生活如何?()

    • A、非常幸福
    • B、两年后他恢复了视力
    • C、简爱们有一个儿子
    • D、从没产生过厌倦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小徐与小王在2000年结为夫妻,小徐为小王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的两全寿险,受益人为自己。2003年二人离婚。 如果离婚后不久,小王得癌症去世了,则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应给予( )(小王的父母健在,有一儿子)。

    • A、小徐
    • B、小王的儿子
    • C、小王的父母
    • D、小王的父母和儿子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单选题
    廖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廖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廖交给前妻抚养,廖先生2015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廖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廖,则廖先生的遗嘱(  )。
    A

    有效,将财产给小廖

    B

    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廖留遗产份额

    C

    有效,廖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

    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社会医学工作者认为,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与不同的卫生保健问题相联系,因此把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
    A

    结婚前、结婚后、生育、抚养、鳏寡五个阶段

    B

    结婚前、婚后无孩、生育、抚养、离巢五个阶段

    C

    结婚无孩、生育、离巢、空巢、鳏寡五个阶段

    D

    结婚无孩、生育、抚养、离巢、空巢五个阶段

    E

    结婚无孩、生育、抚养、离巢、鳏寡五个阶段


    正确答案: 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小徐与小王在2000年结为夫妻,小徐为小王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的两全寿险,受益人为自己。2003年二人离婚。 如果离婚后不久,小王得癌症去世了,则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应给予( )(小王的父母健在,有一儿子)。
    A

    小徐

    B

    小王的儿子

    C

    小王的父母

    D

    小王的父母和儿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