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儿子谢欢()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B、

题目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儿子谢欢()

  • 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 B、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 C、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 D、什么也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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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刘玉( )。

    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B.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C.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D.什么也无法获得。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儿子谢欢( )。

    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B.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C.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D.什么也无法获得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共用题干
    刘先生与何女士与197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飞。2004年1月刘飞与王清结婚,王清在国有公司工作,并于2005年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飞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清未再改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先生和何女士。20017年刘先生逝世,留下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先生留有遗嘱,房屋留给何女士,存款给刘霞。7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遗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
    B:自书遗嘱可以打印,本人签名
    C: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D:录用遗嘱须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答案:B
    解析:

  • 第4题: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

    刘老太太的遗嘱继承人是( )。

    A.刘玉
    B.谢欢
    C.谢欢、谢琴、谢雨
    D.刘玉、谢欢、谢琴、谢雨

    答案:A
    解析: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而且内容相互冲突的,推定遗嘱人修订、撤销了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不过,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中刘玉是刘老太太的遗嘱继承人。

  • 第5题:

    共用题干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按第二份自书遗嘱执行
    B:第一份自书遗嘱无效
    C:第二份自书遗嘱无效
    D:三份遗嘱都有效

    答案:B
    解析:

  • 第6题:

    共用题干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儿子谢欢()。
    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B: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C: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D:什么也无法获得

    答案:D
    解析:

  • 第7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周峰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

    • A、刘玉
    • B、刘玉、周美
    • C、刘玉、周美、赵琳
    • D、周美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刘玉()

    • 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 B、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 C、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 D、什么也无法获得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本案中刘某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又及《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孙友作为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可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同时,刘某的女儿先于刘某死亡,则外孙女可代位继承刘某的遗产。但孙甜甜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孙甜甜的继承权转由其父孙友取得。因此,孙友既可以以女婿的身份参与继承,也可以以转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刘某的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没有继承权。

  • 第10题:

    问答题
    刘大明有一子一女,子刘卫国,女刘红。刘卫国有妻夏桂兰,子刘川。刘红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大明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女刘红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刘大明于2001年5月病故,留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刘大明的遗嘱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本案中刘红依遗嘱本来可分得房屋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大明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赵大伯作为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因此根据刘大明的遗嘱,张大叔可分得房屋1间,现金1万,遗嘱中的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周峰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
    A

    刘玉

    B

    刘玉、周美

    C

    刘玉、周美、赵琳

    D

    周美


    正确答案: D
    解析: 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 第12题:

    不定项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刘玉()。
    A

    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B

    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C

    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D

    什么也无法获得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3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按第二份自书遗嘱执行

    B.第一份自书遗嘱无效

    C.第二份自书遗嘱无效

    D.三份遗嘱都有效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本案中存在两个继承关系:即韩洪宝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刘桂兰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
    (2)韩洪宝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其所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韩洪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刘桂兰、其子女韩玉平、韩玉英和韩玉.珍,他们都有权继承韩洪宝的遗产。涉案遗产系4间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当作为韩洪宝的遗产,另一半为韩洪宝的妻子刘桂兰的个人财产。韩洪宝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房屋在韩洪宝病故后,一直由刘桂兰居住使用,但并不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不能完全归刘桂兰个人所有。因为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此外,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韩玉平,因在被继承人韩洪宝之前死亡,那么他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适用代位继承,由其儿子韩坤代其位继承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此时,4间房屋的分配如下:刘桂兰取得八分之五的房屋产权,其他继承人各取得八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3)刘桂兰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韩玉英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刘桂兰所有的部分(八分之五产权)全部由韩玉英继承,而其他部分(八分之三产权)则由韩玉平(其子韩坤代位继承)、韩玉英和韩玉珍合理分割,即各得八分之一产权。韩玉珍声明将自己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法律性质属于赠与,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救。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刘桂兰去世后,其个人遗产中房屋产权部分指定由韩玉英继承,是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五,而韩五珍将其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结果是韩玉英得到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七,韩坤代韩玉平获得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一。
    [评析] 考查要点是继承关系的判定、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和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题考查方向单一,考查范围仅仅限于继承,但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属于综合性较强的继承案例分析题。考生在作答该案例分析题时。首先要认清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做好本题的关键。

  • 第15题:

    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A:刘男的父母
    B:刘小男
    C:刘小女
    D:刘女

    答案:B,C
    解析:
    被继承人刘男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女是刘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于刘男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刘男的父母对刘男的遗产就不享有继承权了。而刘小男、刘小女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则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刘女作为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如果接受遗产必须积极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刘女没有作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因此,刘男的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应由刘小男和刘小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继承。

  • 第16题:

    刘天顺与王凡系夫妻,膝下一儿一女,儿子为刘二,女儿为刘兰。刘天顺早年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女平分。1996年,刘天顺患肝癌后。刘二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女儿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当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其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回来,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一位医生和两位护士的面,表示他的遗产全部由其妻王凡和刘兰平分。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反而领着妻子儿女到外地游玩。刘天顺死后,继承人因继承权发生纠纷。问:
    如何确认本案中遗嘱的效力?应当按照哪个遗嘱执行?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案中一共有三份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本案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执行分配刘天顺的遗产,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其他遗嘱形式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是《继承法》第20条。本案例主要围绕遗嘱的效力展开,故较为容易作答。

  • 第17题:

    共用题干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刘玉()。
    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B: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C: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D:什么也无法获得

    答案:C
    解析:

  • 第18题: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关于刘老太太的遗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按第二份自书遗嘱执行
    • B、第一份自书遗嘱无效
    • C、第二份自书遗嘱无效
    • D、三份遗嘱都有效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周峰遗产分割完毕后,刘玉的财产为()

    • A、房屋6间,存款1万元
    • B、房屋4间半,存款1万五千元
    • C、房屋6间,没有存款
    • D、房屋3间,存款1万元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设张某得知刘某将玉瓶相赠后,3个月内未有任何表示,则该遗产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如果陈某在得知受遗赠后,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其放弃遗赠。该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余继承人继承。

  • 第21题: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刘老太太的遗嘱继承人是()

    • A、刘玉
    • B、谢欢
    • C、谢欢、谢琴、谢雨
    • D、刘玉、谢欢、谢琴、谢雨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不定项题
    刘老太太的遗嘱继承人是()。
    A

    刘玉

    B

    谢欢

    C

    谢欢、谢琴、谢雨

    D

    刘玉、谢欢、谢琴、谢雨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本案中,周峰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
    A

    刘玉

    B

    刘玉、周美

    C

    刘玉、周美、赵琳

    D

    周美


    正确答案: 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