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户甲2001年10月15日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约定2002年4月5日到期,到期后甲没有履行还款,信用社信贷员于2003年1月15日向其催收,并收回回执,以后再无催收。甲于2003年8月20日主动归还本金2万元及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始计算。A、2004年4月5日B、2003年1月15日C、2003年8月20日D、已失去诉讼时效

题目

贷户甲2001年10月15日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约定2002年4月5日到期,到期后甲没有履行还款,信用社信贷员于2003年1月15日向其催收,并收回回执,以后再无催收。甲于2003年8月20日主动归还本金2万元及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始计算。

  • A、2004年4月5日
  • B、2003年1月15日
  • C、2003年8月20日
  • D、已失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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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贷户甲2001年10月15日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约定2002年4”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企业2002年4月15日向甲信用社贷款400万元,期限4个月,利率为6.3%,问信用社向该企业贷款时应按怎样的程序办理,并计算出到期时的本息和?


    参考答案:

    (1)到期时的本息和=400万*4* 6.3%/12+400万= 408.4万元。

    或:(2)到期时的本息和=400万*122*  6.3%/360+400万= 408.54万元

    向该企业办理贷款时,一般按贷款审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 第2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点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较,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说“由乙、丙、丁作保证人”,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乙、丙、丁彼此之间是有各自数额范围的;据此,乙在100万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丁彼此在200万元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选ABC。注意:本题的妙处在于同时并存两个连带保证责任,这是出题的新动向,值得引起高度关注。至于丙丁之间的关系则是对外(对债权人信用社)连带责任,对内(丙丁之间)按份责任,丙、丁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信用社的。

  • 第3题:

    2000年5月,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6万元,双方订立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担任甲公司到期还款的保证人,贷款期限至2005年10月。2004年8月,甲公司因需又向乙银行贷款 4万元,并约定与第一次贷款同期清偿。对于第二次贷款合同,甲、乙均未告知丙公司。2005年 10月,甲公司因无力偿债,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甲公司所欠10万元贷款。丙公司拒绝,乙公司诉至法院。问:

    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第一笔贷款的保证人应负偿还6万元欠款的义务,且偿还之后有向甲公司追偿的权利;对于甲公司第二次的4万元贷款,丙公司没有清偿义务,因为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又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题指导]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某市水务公司和甲单位同在A行开户,本月甲单位向水务公司支付水费50万元,另甲单位由于资金困难,向A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银行经审无误办理,后因种种原因甲单位该笔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办理展期手续。
    A银行向甲单位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A.借:贷款——本金 1000000.00;贷:现金 1000000.00
    B.借:单位活期存款 1000000.00;贷:贷款——本金 1000000.00
    C.借:贷款——本金 1000000.00;贷:单位活期存款 1000000.00
    D.借:现金 1000000.00;贷:贷款——本金 1000000.00

    答案:C
    解析:
    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应定期对已发放贷款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情况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在未减值贷款的情况下:①发放贷款时,借记“贷款——本金(按贷款的合同本金记账)”;贷记“单位活期存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记账)”,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抵押、质押贷款应进行表外核算。②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收入时,借记“应收利息(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入账)”;贷记“利息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入账)”。@##

  • 第5题:

    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贷款人“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但在贷款时甲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选项B.C错误,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对于这一事实工作人员是明知的,所以不能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手段,不构成本罪。
    选项D正确,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信用社主任乙明知甲借用他人身份证申请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6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正确答案: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动产质权的行使,为动产质权的主要效力。但是根据71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而本案中,出质人仅担保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的约定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质权人也是同意的。而现在出质人丙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质权人事实上已经实现了自己的质权,因此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将质物返还给丙公司。

  • 第7题:

    甲公司联合了乙、丙、丁三家公司(共4户),拟组成联保小组成员向某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联保贷款,依据《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要求,该联保贷款以现有条件将不会获得审批。()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单选题
    贷户甲2010年10月15日向农合机构贷款5万元,约定2011年4月5日到期,到期后甲没有履行还款,农合机构信贷员于2012年1月15日向其催收,并收回回执,以后再无催收。甲于2012年8月20日主动归还本金2万元及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始计算。
    A

    2013年4月5日

    B

    2012年1月15日

    C

    2012年8月20日

    D

    已失去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不定项题
    某市水务公司和甲单位同在A行开户,本月甲单位想向水务公司支付水费50万元,另甲单位由于资金困难,向A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银行经审无误办理,后因各种原因甲单位该笔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办理展期手续。 A银行向甲单位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A

    借:贷款——本金  1000000.00;贷:现金  1000000.00 

    B

    借:单位活期存款  1000000.00;贷:贷款——本金  1000000.00 

    C

    借:贷款——本金  1000000.00;贷:单位活期存款  1000000.00 

    D

    借:现金  1000000.00;贷:贷款——本金  1000000.00


    正确答案: B
    解析: 常识题
    考点:金融企业主要业务的会计处理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如何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正确答案: 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时,首先得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而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上述的规定作为补充。即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按法定的原则。本案中,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此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企业2002年4月15日向甲信用社贷款400万元,期限4个月,利率为6.3%,问信用社向该企业贷款时应按怎样的程序办理,并计算出到期时的本息和?

    正确答案: (1)到期时的本息和=400万*4*6.3%/12+400万=408.4万元。
    (2)到期时的本息和=400万*122*6.3%/360+400万=408.54万元
    (以上两种方法任选一种都可以。)
    向该企业办理贷款时,一般按贷款审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贷户甲2001年10月15日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约定2002年4月5日到期,到期后甲没有履行还款,信用社信贷员于2003年1月15日向其催收,并收回回执,以后再无催收。甲于2003年8月20日主动归还本金2万元及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始计算。
    A

    2004年4月5日

    B

    2003年1月15日

    C

    2003年8月20日

    D

    已失去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案情: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

    A.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B.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C.有权要求乙信用社返还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D.替甲公司偿还其余5万元借款后,才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参考答案:ABCD

  • 第14题:

    贷户甲2010年10月15日向农合机构贷款5万元,约定2011年4月5日到期,到期后甲没有履行还款,农合机构信贷员于2012年1月15日向其催收,并收回回执,以后再无催收。甲于2012年8月20日主动归还本金2万元及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始计算。

    A.41369.0

    B.40923.0

    C.41141.0

    D.已失去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C

  • 第15题:

    甲借给乙1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借期内年利率为12%。后借期届满后,乙逾期4个月未还款。关于逾期利息的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甲仅有权向乙主张逾期利息2万元
    B.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甲有权向乙主张逾期利息4万元
    C.如果约定逾期利率为月息1,5%,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甲有权主张违约金10万元
    D.如果约定逾期利率为月息1,5%,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乙有权一并主张14,5万元

    答案:A,C,D
    解析:
    《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末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因为借款合同已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故借款人甲有权主张按照12%的借期利率请求乙支付逾期利息:100万元×12%/12×4=4万元。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间借贷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甲得对乙主张的上限为:100万元×24%=24万元,24万元/12个月×4个月=8万元。因此甲向乙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8万元,故选项C错误,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 第16题:

    某市水务公司和甲单位在A行开户,本月甲单位向水务公司支付水费50万元,另甲单位由于资金困难,向A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银行经审无误办理,后因种种原因甲单位该笔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办理展期手续。
    A银行向甲单位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A.借:贷款——本金1000000.00贷:现金 1000000.00
    B.借:单位活期存款1000000.00贷:货款——本金 1000000.00
    C.借:贷款——本金1000000.00贷:单位活期存款 1000000.00
    D.借:现金 1000000.00贷:货款——本金 10000000.00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账务处理的内容。发放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借:贷款——本金1000000.00贷:单位活期存款 1000000.00

  • 第17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 第18题: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信用社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行一般有三种方法:即抵押物协议折价、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本案中,依约定,甲某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物,但由于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信用社可以就这两台彩电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信用社没有实现的债权,仍由债务人清偿。

  • 第19题:

    判断题
    甲公司联合了乙、丙、丁三家公司(共4户),拟组成联保小组成员向某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联保贷款,依据《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要求,该联保贷款以现有条件将不会获得审批。()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某个体户,领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因流动资金周转(购买纺织原材料化纤丝)需要,2006年9月20日,以自然人的名义,向某某农村信用社申请信用借款3万元。农村信用社审查后,同意贷款,于次日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1日起至2007年4月20日止。那么,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种类应当为()。
    A

    消费贷款

    B

    周转贷款

    C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D

    中长期贷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以下说法错误是()。
    A

    省财政对信用社实施小额信贷予以4%的贴息,贫困户负责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与4%的利差部分。

    B

    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向贷款户全额计收逾期利息。

    C

    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向贷款户计收逾贷款利率与4%的利差部分。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1年真题]
    A

    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

    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

    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

    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仅约定了“由乙、丙、丁作保证人”,根据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依据第21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乙约定只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故其担保范围为100万元;由于丙与丁未与信用社对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故二者均对200万元承担全部责任,即丙丁对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

    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

    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

    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A项,甲为从事养殖而获取贷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BC两项,甲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获取贷款,并未采用任何欺骗的手段,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D项,乙告知甲多借几个身份证可以多贷,并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最终导致信用社遭受严重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24题:

    问答题
     中国人民银行某地支行职工联合开办一副食批发商店,向一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信用社要求担保,该支行主要负责人刘某即以支行名义提供担保,并约定,如商店无力偿贷时,由支行负责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久刘某离岗,商店也因供求关系导致货物积压,贷款到期时,商店已因亏损严重无力偿贷,信用社遂要求该支行偿贷本息。支行新负责人以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参与商业贷款担保活动为由,认为该担保应属个人行为,支行无偿贷付息义务,双方遂发生纠纷。  试分析本案中支行有无偿贷付息义务,贷款本息应由谁偿付?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