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由审理人员予以增补。
第1题:
《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计算的数据有差错时,审理人员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第2题:
审理中发现()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
第3题:
税务稽查审理部门填写《补充调查(退查)通知书》不是针对()。
第4题: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请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甚至可以将案件()。
第5题:
税务稽查实施部门移交的案件中,审理人员发现案件涉及的程序手续不全时,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第6题:
经立案查处的案件,无论是否发现问题的,稽查人员都应当制作(),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7题:
对
错
第8题:
对
错
第9题:
对
错
第10题:
对
错
第11题:
对
错
第12题:
对
错
第13题:
《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处理不当时,审理人员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第14题:
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核。
第15题: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16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对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终结后,由稽查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准案件事实,审查稽查程序,鉴别税案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拟定税案处理意见,制作审理工作报告和有关税务文书的活动。
第17题: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请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甚至可以将案卷()。
第18题:
税务稽查实施部门移交的案件中,审理人员发现案件涉及的证据不足时,应当调查补充证据。
第19题:
办结
结案
补证
重启审理
第20题: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理部门负责人
稽查局局长
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
第21题:
对
错
第22题: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手续不全
处理不当
第23题:
留存
退回
改正
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