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A、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B、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D、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题目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 A、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 B、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 D、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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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B.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D.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且同时执行

    E.因犯罪曾被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2题: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的领导职务。


    正确答案:
    正确。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第3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对于盗窃、故意伤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C
    依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是采用罗列加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范围的,即对于明确罗列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还可以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中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选项B是《刑法》第58条的明文规定,不应当选。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首先就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权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因此,选项C不正确。
    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而适用。故选项D不选。

  • 第4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过,即使不了解这个司法解释也能选对此项。 (2)选项B:《刑法》第诉条。(3)选项D: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摔适用,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而适用。故选项D正确。本题的问题可能出在选项C上,因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在《刑法》 上没有规定,刑法教材也没有涉及。《刑法》的“破坏选举罪”则专门针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与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刑法》第:256条),因此大多数考生都没有注意被剥夺的选举权是否包括对村委会委员的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明确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因此选项D也正 确。

  • 第5题: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正确答案:错误

  • 第6题: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 A、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B、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C、应当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 D、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正确答案:B

  • 第7题: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 B、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C、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D、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单选题
    某甲被判处管制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被判处管制的期限不能超过1年

    B

    甲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管制执行完毕之后开始计算

    C

    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超过3年

    D

    甲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可以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B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D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剥夺政治权利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错误。

  • 第10题: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

    A.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可以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C.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且同时执行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剥夺政治权利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错误。

  • 第11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韵?( )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对于盗窃、故意伤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C
    (1)《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是采用罗列加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范围的,即对于明确罗列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还可以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选项B是《刑法》第58条的明文规定,不应当选。
    (3)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首先就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
    (4)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刑而适用。故选项D不选。

  • 第12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对于盗窃、故意伤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C
    解析:
    C项,《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首先就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权参加村委会的选举。

  • 第13题: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对于严重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

    答案:A
    解析: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未必是终身,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才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第14题: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领导职务。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5题: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但可以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6题:

    下列关于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权利
    •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C、剥夺政治权利只可以附加适用
    • D、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B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C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以及根据刑法第58条第1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D项正确,C项错误。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B项错误。
    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6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A项错误,对于判了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ABC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