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将其自用的桑塔纳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赵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上一行人王某撞死,交警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王某死后遗留的被扶养人中除其未成年的女儿外,尚有其与情妇私生的一未成年儿子。该非婚生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以前一直由王某负责。对于该非婚生子,保险人是否可以将其列为第三者的被抚养人予以赔偿?

题目

赵某将其自用的桑塔纳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赵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上一行人王某撞死,交警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王某死后遗留的被扶养人中除其未成年的女儿外,尚有其与情妇私生的一未成年儿子。该非婚生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以前一直由王某负责。对于该非婚生子,保险人是否可以将其列为第三者的被抚养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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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例简介:赵某将其自用的桑塔纳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赵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上一行人王某撞死,交警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王某死后遗留的被扶养人中除其未成年的女儿外,尚有其与情妇私生的一未成年儿子。该非婚生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以前一直由王某负责。对于该非婚生子,保险人是否可以将其列为第三者的被抚养人予以赔偿?


    参考答案: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是给予保护的,因此向交通事故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非婚生子女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事故致害方的法定责任。对被保险人的此项支出,保险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 第2题:

    2009年5月,张某为自己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投保了一年期《交强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9月随着车市的火爆,张某将换车的念头告诉了朋友赵某,赵某有意购买该车自用,双方经过商谈最终成交。10月23日,赵某向张某支付了购车款,张某将车钥匙交与赵某,但尚未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12月26日,赵某驾驶该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单方碰撞事故,车辆受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请问:

    (1)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所指的“转让”,为什么?(4分)

    (2)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条款相关规定说明本案是否赔偿。(4分)


    参考答案:
    (1)属于转让。(1分)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转让”术语的定义: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1分)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与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2分)
    (2)依据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应予赔偿。(1分) 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2号)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1分)
    第二,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现车主赵某依法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可以不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1分)
    同时,依据该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本案中虽然张某与赵某在车辆转让后均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因赵某对该车仍属于自用,并未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故本案依法应予赔偿。 (1分)

  • 第3题:

    出租车司机赵某在保险公司为其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一个月后,赵某驾驶出租车行驶中,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起与前风挡玻璃相碰撞,造成前机盖与前风挡玻璃损坏。在紧急情况下司机赵某采取紧急制动,但因其被翻起的机盖挡住,无法控制车辆,又致使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前保险杠、左大灯、边灯、翼子扳损坏,共计损失约5000元。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勘,认定司机赵某负全部责任。除承担自车损坏修理费外,还要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用2000元。

    该出租车司机赵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你如果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员,将如果处理?


    参考答案:就此案的赔偿问题主要是涉及对“碰撞”的理解。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碰撞”的解释是:“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意外撞击。也就是说,车辆“内部的碰撞”不属于保险责任,但车辆与外界的碰撞属于保险责任。所以,上述交通事故中,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起与前挡风玻璃相撞是车辆本身部件之间的撞击,不属“碰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前机盖及挡风玻璃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司机因突发情况处理不当,又造成车辆与中央护栏相撞属保险“碰撞”责任,对车辆左前部及护栏的损失则应分别以“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计算赔偿。也就是说玻璃的损失不赔,但车损5000元和护栏的2000元可以理赔

  • 第4题:

    小刘的轿车上了交强险和部分商业三者险。某日其将轿车借给同事王某,但不知王某无驾驶证。王某驾驶轿车与他人发生事故,交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对于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对此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刘不是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候的使用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B:保险公司可以因驾驶人不是车主本人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C:保险公司可以因王某没有驾驶证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D:王某应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刘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还有不足部分、自己是否有过错。其不能仅因为不是使用人而不承担责任,因此A错误,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据此,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BC错误。王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是他也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责任,因此D错误。

  • 第5题:

    王某驾驶汽车在路上行驶,行人李某突然闯红灯,王某反应不及将李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将伤者李某受到某医院时,由于李某身上没有钱,也没有身份证明,医院拒绝救治,导致李某死亡。对于李某的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要负责大部分损失,因为损失由他而起
    • B、医院要对李某的死亡负责,因为其拒绝救助是不合法的
    • C、王某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D、李某的近亲属可以请求李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

    正确答案:B,C

  • 第6题:

    王某将其自用的捷达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王某驾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开车人李某死亡,被保险人王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补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经查,死者的妻子已怀孕,并向王某提出了向未出生胎儿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而王某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时,亦将第三者的遗腹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列人了索赔请求。 事故受害人遗留未出生胎儿,是否属于被抚养人。


    正确答案:未出生胎儿没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人自出生之日起享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字面理解,遗腹子并非受害人在事故前实际抚养的人口,不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提到的被抚养人。但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中规定要保留胎儿的权利。所以,在认定被抚养人的问题上同样需要适当照顾胎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可暂不赔偿遗腹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留待婴儿出生后,根据出生个数和成活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付;也可与被保险人协商,定额赔付后一次结案,其余补偿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 第7题:

    王某为其新购买的爱车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被保险人为其妻子李某,某日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倒车过程中将在车下指挥的王某撞伤,请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行业示范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对保险责任的约定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责任免除的约定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条款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且责任免除并未包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 第8题:

    2002年4月,张某买了一辆桑塔纳车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内,张某碍于朋友情面,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执照但开过车的朋友王某,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裁定,王某应负全部责任,则保险公司对此:( )。

    • A、不予赔付,因为王某没有驾照
    • B、应该赔付,此车不是王某的
    • C、应该赔付,因为是为车投险
    • D、不予赔付,因为张某没有尽到监督的义务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问答题
    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出租车司机赵某在保险公司为其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一个月后,赵某驾驶出租车行驶中,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起与前风挡玻璃相碰撞,造成前机盖与前风挡玻璃损坏。在紧急情况下司机赵某采取紧急制动,但因其被翻起的机盖挡住,无法控制车辆,又致使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前保险杠、左大灯、边灯、翼子扳损坏,共计损失约5000元。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勘,认定司机赵某负全部责任。除承担自车损坏修理费外,还要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用2000元。该出租车司机赵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你如果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员,将如果处理?

    正确答案: 就此案的赔偿问题主要是涉及对“碰撞”的理解。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碰撞”的解释是:“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意外撞击。也就是说,车辆“内部的碰撞”不属于保险责任,但车辆与外界的碰撞属于保险责任。所以,上述交通事故中,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起与前挡风玻璃相撞是车辆本身部件之间的撞击,不属“碰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前机盖及挡风玻璃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司机因突发情况处理不当,又造成车辆与中央护栏相撞属保险“碰撞”责任,对车辆左前部及护栏的损失则应分别以“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计算赔偿。也就是说玻璃的损失不赔,但车损5000元和护栏的2000元可以理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王某驾驶汽车在路上行驶,行人李某突然闯红灯,王某反应不及将李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将伤者李某受到某医院时,由于李某身上没有钱,也没有身份证明,医院拒绝救治,导致李某死亡。对于李某的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王某要负责大部分损失,因为损失由他而起

    B

    医院要对李某的死亡负责,因为其拒绝救助是不合法的

    C

    王某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D

    李某的近亲属可以请求李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正确答案: 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哪些情况,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A.王某在车管所购买交强险,后发现其妻子在保险公司也购买了交强险,王某要求退一份交强险

    B.王某购买的车辆被盗窃,公案机关已经给其开具证明

    C.王某的车辆去年审时,车管所要求其报废,因其交强险没有到期,王某要求退保

    D.王某将车卖给李某,要求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


    参考答案:A, B, C

  • 第14题:

    案情: 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1)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至,既非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窃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条规定,并向窃贼追偿。

  • 第15题:

    甲某驾驶一辆桑达纳轿车与乙某驾驶的特种车发生碰撞事故,甲车损失10000元,甲某受伤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乙车损失4000元。乙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不计免赔险。交警责任认定甲车负次要责任,乙车负主要责任,请计算保险公司应赔乙某多少赔款。


    参考答案:交强险:车损2000元
    人伤医疗费10000元
    交通费200元
    商业险:车损险(4000-2000)×70%×(1-10%)=1260元
    三者责任险(10000-2000)×70%×(1-15%)=4760元
    不计免赔险(4000-2000)×70%×10%+(10000-2000)×70%×15%=980元
    商业险赔款合计:车损险1260+三者险4760+不计免赔980=7000元 本案赔款合计:19200元

  • 第16题:

    柴某见好友赵某学习认真,决定赠与其笔记本电脑一台。在使用过程中,该笔记本因电池故障损坏,赵某将其送往王某的维修店修理。
    <4>、电脑损坏后,赵某将其送到王某的维修店修理。若王某操作不当,导致房屋失火,该电脑被损毁。对此,( )。

    A.在房屋失火前,王某未经赵某同意就将电脑全部交由第三人维修的,赵某可以解除合同
    B.王某应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王某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C.若赵某未预先支付维修款,则王某可拒绝履行维修义务
    D.若在房屋失火前,电脑已经维修好,而赵某在完成维修后拒付维修款,则王某可主张留置电脑
    E.如果赵某对房屋失火的发生有过错的,王某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核承揽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选项A正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选项B正确。本题并未说明存在先付维修款的约定,实践中也没有类似惯例。所以选项C错误。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D正确。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有权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所以选项E正确。@##

  • 第17题:

    王某将一辆奥迪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过春节期间,车辆停放在自家门口,王某的孩子在车旁放鞭炮,导致奥迪车的车门漆面受损,王某将车送往维修站维修,共花费喷漆费1000元,王某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就车辆喷漆费用提出索赔申请。 车辆停放期间,放鞭炮,导致车辆的漆面受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本事故是由于鞭炮的爆炸引起,首先我们会认为爆炸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畴,但是我们要分析这种爆炸是认为因素,还是不可抗力。可见放鞭炮完全是由于认为因素。在行为人放鞭炮的时候,已经知道鞭炮的爆炸危险性,且主观意思会躲开,这样可以推断,放鞭炮之人应该知道在车旁放鞭炮,对车的伤害,在这种已知的情况下还放任自己的行为,可以推断这个事故是由于王某孩子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条款明确说明,被保险热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造成标的的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所以本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案中鞭炮为第三人所放,在保险处理上,保险公司可以接收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但被保险人必须把向第三方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如果被保险人不转让索赔权或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主动放弃对第三方的索赔权,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综上,应当认定该起事故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 第18题:

    刘某将其自用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刘某驾车与一辆解放牌大货车相撞,造成桑塔纳轿车严重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由大货车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刘某的全部损失,大货车司机张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费5300余元。在法院受理该项诉讼后,刘某持法院的受理通知、保险单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资料,向自己方的承保公司提出索赔,除要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外,对自己起诉时向法院交付的诉讼费也提出了赔偿要求。 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求偿的诉讼费,保险人是否负责赔偿。


    正确答案:有关被保险人因起诉第三方而支出的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无论是《保险法》 还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都没有做出规定。但从《保险法》 中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规定的本意来看,该笔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保险法》 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关于代位求偿的规定中,只是要求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对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并在保险人追偿的过程中履行协助义务。也就是说,按照《 保险法》 的规定,起诉第三方应当由保险人进行的工作,则由此支出的相关诉讼费用理所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而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为了确保被保险人不放弃对第三方的索赔权,规定了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提起诉讼的义务,而最终参与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工作仍然要由保险人完成,相应的费用支出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而且根据判决结果,在保险人胜诉或与第三方达成调节协议的情况下,诉讼费的全部或部分将由第三方承担,即保险人的诉讼费支出可以得到全部或部分冲减。

  • 第19题:

    刘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自用,并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后一个月,刘某车被盗走。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刘某: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刘某的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窃车贼跳车逃跑);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这起交通事故系窃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窃贼应负全部责任。但是窃贼逃跑后一直没有下落。事故发生后,受伤司机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刘某同时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轿车全损及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对刘某的轿车全损进行赔偿。同时认定:窃贼盗车后,在外地肇事撞坏他人轿车,并致司机受伤,这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窃贼无照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有无赔偿责任?谈谈你对此案例的看法。


    正确答案: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本案中,刘某轿车被盗并由窃贼驾驶该车肇事,致使该轿车翻下山崖并造成全损,符合该条规定的"碰撞倾覆"责任,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刘某汽车的全部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该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窃贼盗车后驾驶中肇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本案汽车相撞事故是由窃贼驾驶偷来的轿车与他人轿车相撞造成的,窃贼即不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所以由此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当然不能予以赔偿。
    因此,本案窃贼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即赔偿刘某轿车的全损和被撞司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刘某轿车全损,所以可以从刘某处得到代位求偿权向窃贼追偿。

  • 第20题:

    1999年5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120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何赔偿?


    正确答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因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

  • 第21题:

    问答题
    案例简介:2008年1月30日,王某将自己的货车向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3月26日,驾驶员栗某驾车不小心将李某撞伤,李某损失医疗费25000元、误工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警部门认定栗某酒后驾车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栗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35mg/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公司该如何理赔?

    正确答案: 酒后驾车不属于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2、交强险赔偿:医疗费2500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合计已超出赔偿限额,按限额10000元赔偿,误工费赔偿2000元。
    3、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商三险条款第五条第五款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合计赔款10000+2000=1200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小刘的轿车上了交强险和部分商业三者险。某日其将轿车借给同事王某,但不知王某无驾驶证。王某驾驶轿车与他人发生事故,交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对于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对此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小刘不是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候的使用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B

    保险公司可以因驾驶人不是车主本人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C

    保险公司可以因王某没有驾驶证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D

    王某应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租赁、借用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BCD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②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③驾驶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据此,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王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是他也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责任。

  • 第23题:

    问答题
    王某为其新购买的爱车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被保险人为其妻子李某,某日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倒车过程中将在车下指挥的王某撞伤,请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 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行业示范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对保险责任的约定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责任免除的约定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条款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且责任免除并未包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