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妇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丙拒不赡养老人,并常常虐待甲乙。后因丙病死亡,甲乙无固定生活来源,丁担负起主要赡养责任。甲死后遗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A、乙B、丁C、戊D、已

题目

甲乙夫妇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丙拒不赡养老人,并常常虐待甲乙。后因丙病死亡,甲乙无固定生活来源,丁担负起主要赡养责任。甲死后遗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 A、乙
  • B、丁
  • C、戊
  • D、已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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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夫妇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李某当场死亡,李某之妻在被救后不久亦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夫妇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已于3年前死亡,仅遗一子丁。乙在得知父母双亡后病情急剧加重不久就死亡,留有一子一女戊、己。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的1/2归其孙丁继承,请问,李某夫妇的遗产(一栋房屋)应如何继承( )

    A. 丙、丁各继承1/3,戊、己各继承1/6

    B.丙、丁、戊、己各继承1/4

    C.丁继承2/3,丙继承1/6,戊、己各1/2

    D.丙继承1/4,丁继承1/2,戊、己各1/8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遗产的确定、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券;(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是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该栋房屋属于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在李某死亡时,只有1/2是李某的遗产,另1/2是李某之妻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O条的规定,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李某之妻和甲、乙、丙三人。李某之子甲先于李某夫妇死亡,其子丁可依据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李某夫妇的遗产,代位继承规定于《继承法》第11条,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后于李某夫妇死亡,留有子女戊、和己,戊和己可依转继承之规定,继承乙的份额。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分得遗产或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李某生前所立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综上所述,可获得李某遗产的人包括:李某之妻、丁、丙、戊、己,其中戊和己的总份额与其他3人相同,李某遗产的1/2即房屋的1/4由他们等份额继承,即李某之妻和丙各继承1/16,戊和己各继承1/32,丁继承5/16。李某之妻的遗产是房屋的1/2+1/16,继承人是丁、丙、戊和己4人,丁和丙各继承I/3,即3/16,戊和己各继承1/6,即3/32。最后李某夫妇遗产的份额是:丁,1/2;丙,1/4;戊,1/8,己,1/8。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 第2题:

    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 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 年刘乙因车 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 年刘甲病故, 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 年刘某病重,立下自 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 2 万,房屋 1 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 1 万元。 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 8 间(设每间价值 2 万元) ,存款 20 万元及家用 电器等物品(折价 4 万元) 。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参考答案刘某去世后首先将 20 万元存款和 8 间房屋折价 16 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 4 万元 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 20 万元, 然后按照刘某的遗 嘱给刘戊现金 2 万元,房屋 1 间折价为 2 万元,赵玉山 1 万元,剩余的 15 万元 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 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 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 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 某代继承。

  • 第3题:

    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己嫁至邻村,甲死后遗产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A.乙
    B.丙
    C.戊
    D.己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故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乙和其子女丙、己三人继承。由于丙仍健在,其子戊没有继承权,C项当选。

  • 第4题: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 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 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 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 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 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 承?( )
    A.乙 B.丙
    C. 丁 D.戊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继承权的丧失和法定继承问 题。本题中,丙虽然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但未表明情 节严重,故不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 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主要 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 第5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 2005 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 2010 年 3 月死亡,留下房屋 3 间。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乙为甲的配偶;“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丙为甲的女儿,虽其拒不赡养,但并不能使其丧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只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戊代位继承,当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论其是否再婚。

  • 第6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丙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E.甲的弟弟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 第7题:

    甲与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与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2010 年由于飞机失事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主要由已经再婚的儿媳丁赡养。甲于2018 年3 月去世,留下房屋三套。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A项正确,乙为甲的配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项正确,丙为甲的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C项正确,丁为甲的丧偶儿媳,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项错误,戊是甲的孙子,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8题:

    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


    正确答案: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儿子先于父母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母亲死亡,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 第9题:

    单选题
    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丙拒不赡养老人,并常常虐待甲乙。后因丙病死亡。甲乙无固定生活来源,丁担负起主要赡养责任。甲死后遗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
    A

    B

    C

    D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夫妇二人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致残,生活均不能自理,无力抚养6岁的女儿丙,欲将丙送与他人收养。邻居丁(男),53岁,单身,无子女,欲收养丙,并与甲乙订立了收养协议。下列关于丁收养丙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2年真题]
    A

    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应当征求丙的意见

    B

    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即正式成立

    C

    丁与丙间的年龄差符合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法律规定

    D

    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E

    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丁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项,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本题中,丙未满10周岁,不需要征求丙的意见。B项,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C项,有关收养人的特殊要求为: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DE两项,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以及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除等法律后果。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和妻子乙育有两子丙、丁。丁娶妻戊,并育有一女己。2015年12月10日,丁因车祸去世,甲乙共有财产现金600万元,甲于2017年3月20日离世,乙因伤心过度,于同年4月10日去世。乙去世时,甲的财产尚未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丁先于甲去世,故甲的继承人包括乙、丙、戊、己

    B

    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被继承人按份共有

    C

    己共继承遗产300万元

    D

    丙共继承遗产200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戊可代位继承

    B

    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

    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

    丙无权继承房屋


    正确答案: B,A
    解析:
    《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遗嘱继承人乙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所以,该遗嘱继承无效,应该转为法定继承。
    A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
    BCD三项,甲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儿子丙、代位继承人戊和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丁。丙、丁、戊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

  • 第13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年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正确答案:ABCD

  • 第14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正确答案:AC

  • 第15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解析:
    【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所以在乙先于甲死亡时,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按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 第16题: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来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人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精解】乙为甲的配偶,自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数度虐待老人,情节恶劣,丧失继承权;丁承担了老人生活的大部分费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戊代其父的地位享有代位继承权。

  • 第17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E.戊、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A,C
    解析:
    《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遗嘱继承人乙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所以,该遗嘱继承无效,应该转为法定继承。
    A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
    BCDE四项,甲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儿子丙、代位继承人戊和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丁。丙、丁、戊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

  • 第18题:

    甲单位建设一项工程,已委托乙单位设计、丙单位施工,丁、戊单位均有意向参与其监理工作,丙与戊同属一个企业集团,乙、丙、丁、戊均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甲可以选择以下哪项中的一家监理其工程?( )

    A.乙、丙
    B.乙、丁
    C.丙、戊
    D.丁、戊

    答案:B
    解析:
    丙是施工单位,不能自己监理自己;戊和丙是同一集团,不能给自己监理。

  • 第19题:

    甲单位建设一项工程,已委托乙单位设计,丙单位施工,丁、戊单位参与其监理工作,丙与戊同属于个企业集团,乙、丙、丁、戊均具有监理资质等级,甲可以选择以下( )中的一家监理其工程。

    A.乙、丙
    B.乙、丁
    C.丙、戊
    D.丁、戊

    答案:B
    解析:

  • 第20题:

    公民甲乙离婚,其一子丙12岁。由女方抚养,由甲方每月付给丙生活费200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甲方付给其子丙生活费的期限应该( )。

    • A、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
    • B、至其子丙18周岁
    • C、至其子丙能独立生活
    • D、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正确答案:B,C

  • 第21题:

    多选题
    甲签发经丙承兑的汇票后交给收款款人乙,乙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又转让给戊,戊持票向丙请求付款,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丙可以其与甲之间的资金关系已消灭为由进行抗辩,拒绝付款。

    B

    戊向丙请求付款遭拒绝后,向乙追索,乙可主张其在转让票据给丁时在票上载明“禁止背书”字样,而免受追索。

    C

    戊向丙请求付款时,丙可主张票据记载的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而无效,拒绝付款。

    D

    戊向丙请求付款时,丙可主张戊尚有未归还其借款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己嫁至邻村,甲死后遗产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A

    B

    C

    D


    正确答案: B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故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乙和其子女丙、己三人继承。由于丙仍健在,其子戊没有继承权,C项当选。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夫妇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丙拒不赡养老人,并常常虐待甲乙。后因丙病死亡,甲乙无固定生活来源,丁担负起主要赡养责任。甲死后遗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A

    B

    C

    D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