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更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相关问题
  • 第1题:

    农户在承包地上建房,其土地使用权如何确权?


    正确答案: 农户在承包地上建房,有批准手续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 第2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 第3题:

    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 第4题:

    关于承包农户家庭消亡,子女主张承包权的确权问题。


    正确答案: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由于迁出、婚嫁、死亡等原因导致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登记为集体土地。若承包人和子女登记在在一个户口本上,则登记确权颁证。

  • 第5题:

    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 第6题:

    问答题
    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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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农户家庭自然闭户、农户全部迁移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重新发包,重新确权给新的承包农户。闭户家庭原承包的土地发包方未发包给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而是通过代耕等形式由其他农户耕种的,现耕种农户要求登记的,不予登记;闭户家庭原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以其他方式发包的,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对于农户全家迁移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规定分情况处理: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对其承包的耕地原则上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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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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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
    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三)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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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农户在承包地上建房,其土地使用权如何确权?

    正确答案: 农户在承包地上建房,有批准手续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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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外地农户整户迁入,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一是外地农户整户迁入,已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有承包地的,迁入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已有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应确权登记给迁入农户;
    二是外地农户整户迁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书面协议转进了其它农户的承包土地,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终止,应给迁入户确定承包经营权;
    三是外地农户整户迁入,向承包农户租赁土地的,应登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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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正确答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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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 第14题:

    农户中部分家庭成员身份改变(农转非、购买社保的失地农民等),农户中部分家庭成员减少(死亡、婚嫁等),其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人员的变化不改变承包地面积,应按现有承包地块、面积进行登记确权。

  • 第15题: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正确答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 第16题:

    关于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确权问题。


    正确答案: 调处方法:承包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 第17题:

    问答题
    农户中部分家庭成员身份改变(农转非、购买社保的失地农民等),农户中部分家庭成员减少(死亡、婚嫁等),其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人员的变化不改变承包地面积,应按现有承包地块、面积进行登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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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对以自愿整社或整村土地全部流转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整社或整村进行的土地流转一般都是租赁或入股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流转前的承包经营情况予以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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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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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关于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确权问题。

    正确答案: 调处方法:承包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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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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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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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需要农户干什么?

    正确答案: (1)到田间地头确认自己的地块。
    (2)公示过程中在公示图和公示表中核对自家地块信息。
    (3)在鱼鳞图和签字表中签字按手印确认自己的地块。
    (4)配合乡镇、村,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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