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题目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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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承包的土地可以不交回。判断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 第2题: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申请城市低保,要如何计算收入?


    正确答案: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货币补偿,扣除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后的节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城市低保标准摊入家庭月收入之中,计算至用完为止。

  • 第3题:

    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后承包地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精神:《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
    〈2〉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第4题:

    下列有关家庭承包经营错误的描述是()

    • A、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 B、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C、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D、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正确答案:A

  • 第5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 第6题:

    农户全家外迁(或已全部转为非农户口)后,其宅基地未退还村组集体的,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谁?


    正确答案: 凡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办理登记。房屋灭失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 第7题:

    承包期间,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理由是().

    • A、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
    • B、妇女结婚嫁到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 C、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
    • D、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且不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正确答案:D

  • 第8题:

    问答题
    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全家迁入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赣发〔2010〕7号文件和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发包方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
    因此,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转为城市户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依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下列关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

    B

    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有权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C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

    D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流转

    E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不能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正确答案: E,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期内收回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

    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

    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

    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


    正确答案:BD
    [考点] 村民可以被收回承包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 BD。《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小城镇不属于设区的市,因此不选A项,但B项应该选。C项没有法律依据。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故D项正确。

  • 第14题:

    承包方对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15题:

    依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
    • B、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有权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 C、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
    • D、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流转
    • E、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不能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正确答案:B,C

  • 第16题: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 第17题: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 第18题:

    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期内收回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是()。

    • 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
    • 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
    • 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
    • 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

    正确答案:B,D

  • 第19题:

    依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下列关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
    • B、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有权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 C、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
    • D、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流转
    • E、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不能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正确答案:A,C,E

  • 第20题:

    问答题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B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

    C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D

    承包期届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承包方对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