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

题目

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相似考题

3.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2017年)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

更多“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

    A.王某2010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11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
    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
    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
    D.王某2008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11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对该问题考生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

  • 第2题:

    王奉与李海发生口角,王奉将李海打伤。刘山见状,上前劝架,王奉失手打中劝架的刘山的要害,刘山被伤害致死。刘山死后,刘家发生财产继承。在本案中,属于行为的是()。
    A.王奉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B.王奉对于刘山的死亡

    C.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

    D.刘山的死亡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答案:A,B
    解析:
    在本题中,王奉的伤害行为对于李海被伤害、刘山的死亡而言属于行为,并且为不合法行为,因为其殴打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并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而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而言属于事件,因为刘山的死亡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并引起了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D选项刘山的死亡对李海的被伤害之间没有联系,是单独发生的两个事件。

  • 第3题: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

    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答案:A
    解析:
    选项 A 正确,选项 B 错误。从题干内容看,抽油烟机与金饰属于封缄物与内容物的关系,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之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据此可知,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选项 C 错误。刘某仅将抽油烟机交给王某代为保管,并没有把封缄物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选项 D 错误。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的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王某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 第4题:

    王奉与李海发生口角,王奉将李海打伤。刘山见状,上前劝架,王奉失手将劝架的刘山打中要害,伤害致死。刘山死后,刘家发生财产继承。在本案中,属于行为的有(  )。

    A.王奉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B.王奉对于刘山的死亡
    C.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
    D.刘山的死亡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答案:A,B
    解析:
    在本题中,王奉的伤害行为对于李海被伤害、刘山的死亡而言,属于行为,并且为不合法行为。因为其殴打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并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而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而言,属于事件,因为刘山的死亡是与"-3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并引起了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D选项刘山的死亡对李海的被伤害之间没有联系.是单独发生的两个事件。

  • 第5题:

    李天明是个体运输户刘新生雇佣的司机,某日李天明开车在为刘新生运货时,不慎将过路行人王爱月撞伤。现在爱月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准()

    • A、李天明
    • B、李天明和刘新生
    • C、刘新生
    • D、李天明或刘新生

    正确答案:C

  • 第6题:

    王某利用撬棍和万能钥匙潜入刘某家中,盗走刘某家中的五万元钱。下列属于犯罪主体的是()。

    • A、被害人刘某
    • B、实施了盗窃行为的王某
    • C、王某盗窃所得赃物五万元钱
    • D、王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用的撬棍和万能钥匙

    正确答案:B

  • 第7题:

    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印刷厂做临时工,得知厂长刘某夫妻未生育子女,便从农村拐骗一个4岁男孩,谎称是其哥哥的小孩,送给刘某。刘某为表感谢,把王某转为正式工。王某构成()

    • A、拐卖儿童罪
    • B、行贿
    • C、拐骗儿童罪
    • D、诈骗罪

    正确答案:C

  • 第8题: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过路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

    • A、李某
    • B、李某和刘某
    • C、刘某
    • D、李某或刘某

    正确答案:B

  • 第9题:

    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某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大白菜。车高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从两名被害人的前胸部轧过去,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被告人见轧死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同车的装卸工刘某急喊:“快刹车,不能跑!”被告人回答说:“跑!不跑怎么办?反正都完蛋了。”当跑出大约5公里快到市郊农贸市场时,正遇路边有一妇女骑车带着小孩,刘、王发现车将撞人,又大叫:“快停车!有人。”被告人没有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这母女俩撞出12.3米,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路边站着的一位老人。 【问题】对被告人李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对被告人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两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应定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行为是采用汽车高速行驶这样一种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伤是持一种放任态度。所以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二次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10题: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王某(14周岁)委托了一名律师刘某作为辩护人,被害人李某(18周岁)委托他的一个朋友钱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判阶段,如果发现某法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主体不包括()。

    A.王某
    B.刘某
    C.李某的父亲
    D.钱某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本题中王某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而李某已满18周岁,所以其父亲不是法定代理人,无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刘某是辩护人,钱某是诉讼代理人,均有权申请回避。故本题应选C。

  • 第11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男,20岁;被害人李某,男,16岁。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A:王某的母亲
    B:李某的父亲
    C:王某的辩护律师
    D:李某的诉讼代理人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李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有权,应选。被告人王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应选。本题选BCD。

  • 第12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 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 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不正确。被告人刘某已成年, 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正确,应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不正确。本题选A。

  • 第13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1.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2.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14题: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正确答案: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 第15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本案中关某和许某均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6题:

    王奉与李海发生口角,王奉将李海打伤。刘山见状,上前劝架,王奉失手将劝架的刘山打中要害,伤害致死。刘山死后,刘家发生财产继承。在本案中,属于行为的是()

    • A、王奉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 B、王奉对于刘山的死亡
    • C、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
    • D、刘山的死亡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正确答案:A,B

  • 第17题:

    被告人王某,男,55岁,农民。 被告人王某系经营花卉的专业户。从某年入春以来,王多次发现有人晚上翻墙入院偷花,虽然采取了一些防范办法,但仍不断发生花木被盗走的事。王为了防止被盗和抓住小偷,于同年8月初在自家院内沿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他又怕电死人,即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片铜片,以为只接一根火线不会电死人,并在铁丝通电后,用手背试过一次。此后,他每天晚间给电网通上220伏的交流电。 9月10日晚9时许,被害人刘某(男,21岁),伙同张某(都是农民),冒雨到王家偷花。刘脱掉拖鞋交给张,自己赤脚,光着膀子跳入院内(墙高1.88米),上身碰在铁丝上,触电倒地。张在外听到一声惨叫,爬墙往里一看,见刘躺在地上不动,便去刘家找人救助。被告人听到有喊声,出门见有人触电,即叫人拔掉电源插销,然后用三齿耙将被害人刘某勾离电线。张等人赶来抢救时,刘已死亡。 【问题】对被告人王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王某对造成刘某死亡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他轻信只接一根电线的方法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王某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第18题:

    问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55岁,农民。 被告人王某系经营花卉的专业户。从某年入春以来,王多次发现有人晚上翻墙入院偷花,虽然采取了一些防范办法,但仍不断发生花木被盗走的事。王为了防止被盗和抓住小偷,于同年8月初在自家院内沿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他又怕电死人,即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片铜片,以为只接一根火线不会电死人,并在铁丝通电后,用手背试过一次。此后,他每天晚间给电网通上220伏的交流电。 9月10日晚9时许,被害人刘某(男,21岁),伙同张某(都是农民),冒雨到王家偷花。刘脱掉拖鞋交给张,自己赤脚,光着膀子跳入院内(墙高1.88米),上身碰在铁丝上,触电倒地。张在外听到一声惨叫,爬墙往里一看,见刘躺在地上不动,便去刘家找人救助。被告人听到有喊声,出门见有人触电,即叫人拔掉电源插销,然后用三齿耙将被害人刘某勾离电线。张等人赶来抢救时,刘已死亡。 【问题】对被告人王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王某对造成刘某死亡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他轻信只接一根电线的方法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王某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