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34岁,无业。张某,男,32岁,无业。赵某,男,33岁,无业。钱某,28岁,无业。孙某,男,22岁,无业。李某,男,21岁,无业。周某,男,24岁,无业。武某,男,27岁,无业。罗某,男,35岁,某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胡某,男,55岁,某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自2004年起,王某纠集张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武某等一批社会闲杂人员,组成一个名叫天龙会的组织。王某在当地称王称霸,组织一个建筑材料租赁公司,该地区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高价租用他们的建筑材料,否则王某就会派人恐吓。王某为了使别人惧怕自己,让孙某和李某制造了两只猎枪,并且常带在身上。王某等人与另一团伙双龙帮因抢夺地盘而群殴,该组织中钱某将对方的一个人打成重伤。罗某是该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与王某等人称兄道弟,关系密切,收到告发王某等人恶行的报案材料,就予以私自扣下,在省公安厅组织打击黑恶活动联查时,给王某等人通风报信。胡某是该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在天龙会的成员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收受王某的钱物,将本该判处刑罚的李某作了无罪释放的处理。后因王某非法持有枪支而案发,孙某和李某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参加天龙会制造枪支的事实,并对胡某、罗某、钱某和王某的罪行进行揭发。王某和钱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涉及罗某和胡某的案情只字不提。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涉案各人的刑事责任。
第1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此时,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已的事实男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2题:
2003年S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备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月赵某下岗,负贲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教
第3题:
A.张某,男。21岁,正在被劳动教养
B.刘某,男,28岁,被判无期徒刑
C.赵某,男,16岁,正在拘留期间
D.曹某,男,30岁,正在被监视居住
第4题: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一同谋害周某丈夫赵某。王某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某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将赵毒死。周某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某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接约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王某要继续和周某通奸遭到拒绝,周某便揭发了王某的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第5题:
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 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
【问题】
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
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
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
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1.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2.诈骗罪。
3.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
6.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本题需明确的是“黑吃黑”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性质。另外要注意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
第6题:
第7题:
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非法向无业人员王某提供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第8题:
张某,男,34岁。王某,女,30岁。张、王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张某教唆王某卖淫“挣钱”。不久,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树林里,由张放风,王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王某50元钱。后来,张某又给王某介绍了一个姓李的男子。张某在一宾馆开了302号房间,李某给了王某100元钱,李、王二人到到302号房间发生两性关系。此时,公安机关正在对该宾馆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宾馆服务员赵某打电话到302号房间告诉李、王二人公安机关正在检查,让二人赶紧离开,但未来得及走掉便被民警当场查获。该案中张某、王某、李某、赵某的行为分别如何认定?
第9题:
王某(女)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
第10题:
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第11题:
第12题:
李某、王某、张某
赵某、辛某、侯某
李某、张某、赵某
王某、张某、侯某
第13题:
张某遭一伙无业青年围住殴打,李某见状向邻近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赵某以休息时间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张某被打伤。赵某的行为属于( )。
A.违法
B.合理但不合法
C.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D.合法但不合理
第14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第15题:
A、张某,男,17岁
B、刘某,男,28岁,被判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
C、赵某,男,16岁,正在拘留期间
D、曹某,男,30岁,正在被监视居住
第16题:
如果张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是经王某同意的,则( )。
A.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C.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D.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7题:
被告:赵某,男,30岁,无业。
被告:王某,男,15岁,无业。
被告:洪某,男,31岁,无业。
赵某2003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6年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2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某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问题:
1.赵某抢劫洪某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为什么?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在本案中,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参考答案】
1.赵某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入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2.赵某构成诈骗罪(既遂)。赵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借王某之手骗取他人钱财,因而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属于间接正犯。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同时,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赵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3.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
【法理分析】
1.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后,便起“黑吃黑”的念头,并于当晚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潜入洪某的住处进行抢劫。赵某主观上存在抢劫他人财物(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赵某抢劫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注意,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性质。同时,赵某的抢劫行为已经既遂。在认定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时,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通常情况下,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到财物为标准。抢劫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一样,属于结果犯,因而应当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即财物是否被行为人非法占有作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2)区分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上述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犯,一旦出现刑法所规定的加重构成条件,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既遂。本案中,虽然由于被抢者洪某早有防备,以致赵某所抢的“白粉”并非毒品,而是头痛粉,因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并没有发生,根据一般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成立未遂。但是,由于赵某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因此其抢劫罪不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即使赵某没有劫得财物,也成立既遂。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要注意,本案中,赵某是持仿真枪进行抢劫,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持枪抢劫的情形,因而这个不能作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节考虑。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或者销售自己制造的毒品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明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对王某隐瞒事实真相,指使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销售获利,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借王某之手骗取他人钱财,因而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这种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助他人之手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王某听信赵某所言,将假毒品误当作真毒品分成若干小包进行推销,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因此,王某已经具备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过,由于其贩卖的是假毒品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犯罪未能完成,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因此,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的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3.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一是要分析案例中对于犯罪行为人各种状况的描述,包括年龄、性别、身份、犯罪史、采用的手段、辅助工具、犯罪时间、完成状态等,主要是考虑刑法总则中的一些规定;二是要分析犯罪行为人触犯的刑法分则法条中相对应的罪名的具体规定。因此,针对本案赵某,由于其具有犯罪史,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是否构成累犯。由于距离前罪执行完毕已有6年,因此不成立累犯。其次,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一节中有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也不能适用。再次,本案涉及毒品犯罪,而毒品犯罪中有关于再犯的规定。所谓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6章第7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规定之罪的情形。对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罪行不是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还有关于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虽然在行为上赵某符合该款的要件,但是由于赵某的教唆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在法条适用上就不适用《刑法》第347条,也就当然不能单独适用该条的第6款。综上,赵某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是并不必然导致不能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第18题:
第19题:
张某(女)遛狗,狗叫,王某(男,15岁)路过,因害怕逃奔,狗追王,王摔倒,张笑,未制止。王即用弹弓打张(头部有伤),张遂令狗咬王。下列关于本案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第20题:
张某(女)遛狗,狗叫,王某(男,15岁)路过,因害怕逃奔,狗追王,王摔倒,张笑,未制止。王即用弹弓打张(头部有伤),张遂令狗咬王。下列关于本案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第21题:
王某,女,17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侦查人员讯问王某时,下列哪种情形合法?()
第22题:
由侦查员赵某(男)和张某(男)讯问
由辅警胡某(女)协助侦查员赵某(男)讯问
由侦查员赵某(男)和李某(女)讯问
由王某的母亲陪同侦查员赵某(男)讯问
第23题:
王某、张某
陈某、赵某
王某、张某、陈某、赵某四人
王某、赵某、陈某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