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34岁,无业。张某,男,32岁,无业。赵某,男,33岁,无业。钱某,28岁,无业。孙某,男,22岁,无业。李某,男,21岁,无业。周某,男,24岁,无业。武某,男,27岁,无业。罗某,男,35岁,某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胡某,男,55岁,某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自2004年起,王某纠集张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武某等一批社会闲杂人员,组成一个名叫天龙会的组织。王某在当地称王称霸,组织一个建筑材料租赁公司,该地区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高价租用他们的建筑材料,否则王某就会派人恐吓。王某为了使

题目

王某,男,34岁,无业。张某,男,32岁,无业。赵某,男,33岁,无业。钱某,28岁,无业。孙某,男,22岁,无业。李某,男,21岁,无业。周某,男,24岁,无业。武某,男,27岁,无业。罗某,男,35岁,某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胡某,男,55岁,某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自2004年起,王某纠集张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武某等一批社会闲杂人员,组成一个名叫天龙会的组织。王某在当地称王称霸,组织一个建筑材料租赁公司,该地区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高价租用他们的建筑材料,否则王某就会派人恐吓。王某为了使别人惧怕自己,让孙某和李某制造了两只猎枪,并且常带在身上。王某等人与另一团伙双龙帮因抢夺地盘而群殴,该组织中钱某将对方的一个人打成重伤。罗某是该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与王某等人称兄道弟,关系密切,收到告发王某等人恶行的报案材料,就予以私自扣下,在省公安厅组织打击黑恶活动联查时,给王某等人通风报信。胡某是该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在天龙会的成员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收受王某的钱物,将本该判处刑罚的李某作了无罪释放的处理。后因王某非法持有枪支而案发,孙某和李某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参加天龙会制造枪支的事实,并对胡某、罗某、钱某和王某的罪行进行揭发。王某和钱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涉及罗某和胡某的案情只字不提。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涉案各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考题

1.案情: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1岁,无业。赵某2000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3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04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的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进行殴打,之后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边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经鉴定,洪某构成轻伤。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一包头痛药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不过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问题:1.赵某抢劫洪某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其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完成状态,为什么?3.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一节,赵某构成何罪?4.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5.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6.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7.在本案中,如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对其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8.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实施其它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钱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3.罗某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胡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5.孙某和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孙某、李某和王某在非法制造枪支中构成共同犯罪。
7.张某、赵某、周某、武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更多“王某,男,34岁,无业。张某,男,32岁,无业。赵某,男,33岁”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此时,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已的事实男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正确答案: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

  • 第2题:

    2003年S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备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月赵某下岗,负贲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教


    正确答案:AC
    [考点]离婚的法律效力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离婚时对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规则。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知,本题中,王某与赵某结婚后。虽然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但赵菜下岗后,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较多义务,有权获得补偿。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选项B考查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补助规则。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可知。本题中,离婚时赵某没有住房,属于生活困难,依照法律的上述规定,赵某“可以”取得王某购买住房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但是选项8一方面采用仅仅考虑到了所有权,而忽视了“居住权”;另一方面采用“应当”的说法,将法条规定的“可以”绝对化,因而是错误的。
    最后,选项CD考查离婚时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本题中,王某作为有配偶者与张某同居.属于导致离婚中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当对赵某进行损害赔偿,据此,选项C正确。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可知,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仅限于夫妻双方.而不能扩大至婚姻以外的第三人,所以选项D认为张某应向赵某赔礼道歉是错误的。

  • 第3题:

    下列公民中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

    A.张某,男。21岁,正在被劳动教养

    B.刘某,男,28岁,被判无期徒刑

    C.赵某,男,16岁,正在拘留期间

    D.曹某,男,30岁,正在被监视居住


    参考答案:AD

  • 第4题: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一同谋害周某丈夫赵某。王某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某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将赵毒死。周某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某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接约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王某要继续和周某通奸遭到拒绝,周某便揭发了王某的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题中王某和周某是都犯了故意杀人罪,两人是共犯。其中,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教唆的作用,是教唆犯,周某承担的任务是投毒,所以是实行犯。
    (2)王某和周某为了杀害赵某,准备了毒药,但是还未曾投放毒药,也就是说还没有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为了杀人而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所以他们的共同犯罪还停留在犯罪预备的阶段。
    (3)周某为了怕误毒杀自己孩子,所以不曾投毒,这一举动是出于其自身意志作出的,而不是出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犯罪中止;王某的杀人目的最终没有得逞是因为周某最终没有实行,而不是出于他自身意志的考虑,所以王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当是犯罪预备。
    综上所述,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是共同故意杀人。其中,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的预备。

  • 第5题:


    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 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


    【问题】


    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


    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


    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


    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2.诈骗罪。


    3.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


    6.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本题需明确的是“黑吃黑”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性质。另外要注意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


  • 第6题:

    2016年的一天夜里11时许,张某(男,22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强行将驾驶员王某拖下车进行搜身,遭王某反抗,张某持刀将王某捅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3000元。正在货车车厢睡觉的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与张某搏斗,110民警赵某和孙某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赵某拔枪击伤张某腿部后将其抓获。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民警赵某开枪前应先予警告张某,警告无效再开枪
    B.民警赵某不应使用武器
    C.民警赵某应开枪打张某持刀的手,不应打其大腿
    D.民警赵某应该使用制服性警械来制服张某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故民警赵某在警告无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因此选择A项。

  • 第7题:

    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非法向无业人员王某提供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不构成犯罪
    • B、王某不构成犯罪
    • C、李某、王某都不构成犯罪
    • D、李某、王某不构成相同的罪名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张某,男,34岁。王某,女,30岁。张、王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张某教唆王某卖淫“挣钱”。不久,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树林里,由张放风,王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王某50元钱。后来,张某又给王某介绍了一个姓李的男子。张某在一宾馆开了302号房间,李某给了王某100元钱,李、王二人到到302号房间发生两性关系。此时,公安机关正在对该宾馆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宾馆服务员赵某打电话到302号房间告诉李、王二人公安机关正在检查,让二人赶紧离开,但未来得及走掉便被民警当场查获。该案中张某、王某、李某、赵某的行为分别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卖淫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嫖娼的行为,赵某的行为属于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

  • 第9题:

    王某(女)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

    • A、由侦查员赵某(男)和张某(男)讯问
    • B、由辅警胡某(女)协助侦查员赵某(男)讯问
    • C、由侦查员赵某(男)和李某(女)讯问
    • D、由王某的母亲陪同侦查员赵某(男)讯问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多选题
    如果张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是经王某同意的,则(  )。[2006年真题]
    A

    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

    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C

    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D

    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11题:

    问答题
    赵某,男,15岁,无业。  赵某与张XX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XX。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XX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XX手持尖刀闯人张XX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XX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XX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XX、TXX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XX被赵某开枪打死,TXX被韩XX用刀刺伤。韩XX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董事长为李某,总经理为王某、财务总监为张某、三名独立董事为赵某、辛某、侯某。则该公司董事会在设立审计委员会时,最佳的人选是(  )。
    A

    李某、王某、张某

    B

    赵某、辛某、侯某

    C

    李某、张某、赵某

    D

    王某、张某、侯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审计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非行政董事组成,他们至少拥有相关的财务经验。

  • 第13题:

    张某遭一伙无业青年围住殴打,李某见状向邻近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赵某以休息时间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张某被打伤。赵某的行为属于( )。

    A.违法

    B.合理但不合法

    C.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D.合法但不合理


    参考答案:AC

  • 第14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 第15题:

    下列公民中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

    A、张某,男,17岁

    B、刘某,男,28岁,被判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

    C、赵某,男,16岁,正在拘留期间

    D、曹某,男,30岁,正在被监视居住


    答案:D

  • 第16题:

    如果张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是经王某同意的,则( )。

    A.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C.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D.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17题:


    被告:赵某,男,30岁,无业。


    被告:王某,男,15岁,无业。


    被告:洪某,男,31岁,无业。


    赵某2003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6年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2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某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问题:


    1.赵某抢劫洪某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为什么?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在本案中,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赵某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入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2.赵某构成诈骗罪(既遂)。赵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借王某之手骗取他人钱财,因而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属于间接正犯。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同时,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赵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3.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


    【法理分析】


    1.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后,便起“黑吃黑”的念头,并于当晚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潜入洪某的住处进行抢劫。赵某主观上存在抢劫他人财物(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赵某抢劫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注意,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性质。同时,赵某的抢劫行为已经既遂。在认定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时,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通常情况下,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到财物为标准。抢劫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一样,属于结果犯,因而应当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即财物是否被行为人非法占有作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2)区分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上述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犯,一旦出现刑法所规定的加重构成条件,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既遂。本案中,虽然由于被抢者洪某早有防备,以致赵某所抢的“白粉”并非毒品,而是头痛粉,因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并没有发生,根据一般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成立未遂。但是,由于赵某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因此其抢劫罪不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即使赵某没有劫得财物,也成立既遂。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要注意,本案中,赵某是持仿真枪进行抢劫,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持枪抢劫的情形,因而这个不能作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节考虑。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或者销售自己制造的毒品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明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对王某隐瞒事实真相,指使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销售获利,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借王某之手骗取他人钱财,因而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这种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助他人之手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王某听信赵某所言,将假毒品误当作真毒品分成若干小包进行推销,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因此,王某已经具备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过,由于其贩卖的是假毒品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犯罪未能完成,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因此,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的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3.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一是要分析案例中对于犯罪行为人各种状况的描述,包括年龄、性别、身份、犯罪史、采用的手段、辅助工具、犯罪时间、完成状态等,主要是考虑刑法总则中的一些规定;二是要分析犯罪行为人触犯的刑法分则法条中相对应的罪名的具体规定。因此,针对本案赵某,由于其具有犯罪史,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是否构成累犯。由于距离前罪执行完毕已有6年,因此不成立累犯。其次,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一节中有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也不能适用。再次,本案涉及毒品犯罪,而毒品犯罪中有关于再犯的规定。所谓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6章第7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规定之罪的情形。对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罪行不是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还有关于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虽然在行为上赵某符合该款的要件,但是由于赵某的教唆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在法条适用上就不适用《刑法》第347条,也就当然不能单独适用该条的第6款。综上,赵某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是并不必然导致不能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 第18题:

    2016年的一天夜里11时许,张某(男,22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强行将驾驶员王某拖下车进行搜身,遭王某反抗,张某持刀将王某捅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3000元。正在货车车厢睡觉的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与张某搏斗,110民警赵某和孙某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赵某拔枪击伤张某腿部后将其抓获。
    民警赵某开枪打伤张某将其抓获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应当立即将张某押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B.应当及时抢救王某、张某,保护现场
    C.应当立即向所属机关报告
    D.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答案:A
    解析: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故BCD项说法正确。公安机关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张某被打伤后,及时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当犯罪嫌疑人被打伤之后,应当及时对其救治,而不是对其进行讯问。
    因此选择A项。

  • 第19题:

    张某(女)遛狗,狗叫,王某(男,15岁)路过,因害怕逃奔,狗追王,王摔倒,张笑,未制止。王即用弹弓打张(头部有伤),张遂令狗咬王。下列关于本案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 C、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 D、对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E、对王某不能适用拘留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20题:

    张某(女)遛狗,狗叫,王某(男,15岁)路过,因害怕逃奔,狗追王,王摔倒,张笑,未制止。王即用弹弓打张(头部有伤),张遂令狗咬王。下列关于本案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 C、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 D、对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王某,女,17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侦查人员讯问王某时,下列哪种情形合法?()

    • A、由侦查员赵某(男)和张某(男)讯问
    • B、由侦查员赵某(男)和李某(女)讯问
    • C、由侦查员赵某(男)和王某的翻译人员胡某(女)讯问
    • D、由侦查员赵某(男)和王某的母亲进行讯问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单选题
    王某(女)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
    A

    由侦查员赵某(男)和张某(男)讯问

    B

    由辅警胡某(女)协助侦查员赵某(男)讯问

    C

    由侦查员赵某(男)和李某(女)讯问

    D

    由王某的母亲陪同侦查员赵某(男)讯问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某甲有限合伙企业中,王某和张某为有限合伙人,陈某与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后来王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因经营失败,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是()。
    A

    王某、张某

    B

    陈某、赵某

    C

    王某、张某、陈某、赵某四人

    D

    王某、赵某、陈某三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