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

题目

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是错误的。因为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
(2)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3)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4)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5)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区人民检察院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更多“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相关问题
  • 第1题:

    被告人崔某2016年6月15日晚8时许骑电动车回家,中途与驾车违章逆行的石某相撞,引起双方争吵并发展为互殴。被告人崔某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石某的腹部猛扎一刀,石某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尽管崔某立即将石某送往医院。但石某终因伤重不治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行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决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崔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生效后,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请回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皖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囊,应当依法改判。裁定原判,发自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符合法律预定的。

  • 第2题:

    农民崔某于1991年外出打工。自1992年起,其妻苗某和女儿崔艳便与崔某失去联系。1996年苗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崔某死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宣告崔某死亡。此后不久,崔艳患重病,苗某无钱医治,同村另一寡妇易某热情相助,使崔艳转危为安。易某膝下无子女且为人很好,尤其是喜欢崔艳,两家一直有着比较融洽的关系。1997年,易某提出收养崔艳,苗某知道自己很难抚养崔艳,而且崔艳也很喜欢易某,就同意了。双方还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1997年,苗某同邻村古某登记结婚。1999年,古某遇车祸死亡。2000年,失踪多年的崔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崔某的死亡宣告。崔某要求与苗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易某,当初收养崔艳时未征得他的同意,完全由苗某一人做主,是无效的。易某与苗某均不同意崔某的主张,崔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要求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要回被他人收养的孩子,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宣告死亡的原因与宣告失踪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在宣告失踪之外还要专门规定宣告死亡制度,这是因为,宣告失踪虽然可以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问题及稳定一部分财产关系。但是,如果失踪这种状态长久持续下去,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因为当事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且会给其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严重影响,对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是十分不利的。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与宣告失踪不同,即对失踪时间的要求。宣告失踪只要2年,而宣告死亡要求4年,如果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能预见的事件。宣告死亡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可以再婚,受法律保护。(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开始继承。(3)清理债权债务。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承人以遗产来还债,其继承人亦有权要求其债务人还债。但是,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制度,并不代表客观事实,有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又生还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死亡宣告的撤销制度。死亡宣告撤销也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被宣告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在要求返还财产时,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如不存在,应给予适当补偿。
    (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配偶,如果与他人结婚,其婚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人不得要求废除。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其新的配偶死亡,不能认定为自行恢复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则从死亡撤销之日起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内,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应准许。
    (4)如被宣告死亡的人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应为有效。本案中,易某收养崔艳是合法的、有效的,崔某要求要回崔艳是不合法的。此外,苗某与古某登记结婚之时,其与崔某的婚姻关系即自行消灭。尽管古某后来死亡,也不能认为苗某与崔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而要根据苗某本人的意见而定。

  • 第3题:

    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
    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 第4题: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 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待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 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通过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谢某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 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由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对杨甲进行“罚款”,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和杨某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将两罪分别量刑然后并罚。

  • 第5题:

    崔某在中央电视台附近开了家酒吧,字号为“小崔酒吧”,邻居王某见状,认为崔永元知名度很高,小崔已经构成其独特称呼,崔某的酒吧起这样的名称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崔某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 B、崔某的行为是欺骗性交易
    • C、王某可以提起诉讼
    • D、小崔不是崔永元的姓名,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丁某与崔某构成共同犯罪
    •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 C、崔某构成窝藏罪
    •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D

  • 第7题: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一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的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试分析案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该同志告知应扭送到公安局的做不当。依法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才报捕,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5月25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 第8题:

    丁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将实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丁构成盗窃罪
    • B、丁构成盗窃枪支罪
    • C、崔某构成窝藏罪
    •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杨某的母亲
    • B、陈某的母亲
    • C、崔某
    • D、刘某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问答题
    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是错误的。因为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
    (2)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3)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4)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5)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区人民检察院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观看视频,根据要求回答问题。题目:《体罚》1998年9月4日晚6时,下课的时候,学生聚集在樱内走廊,外面正下着大雨,秩序非常混乱。崔某在走廊内鼓掌喧闹,被时任副校长的易某撞见。易某拍打崔某后背几下,说:“你起什么哄,幸灾乐祸呀?”易某拽住崔某的衣服去八班。崔某遗走边嚷:“你凭什么打人?”崔某的班主任许某上前打了崔某左面部两耳光。崔某感觉听力下降,耳鸣。经法医鉴定,崔某左耳被暴力打击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后又经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所对崔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患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被打后所反映出来的神经性症状与被打事件及个性特点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据《辽宁晚报》报道,经过三年多诉讼后,对学生实施体罚的老师和校方赔偿崔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据悉,这是目前国内体罚学生事件引发的最大的一笔赔偿。问题: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说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意义。(14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正确答案: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崔某欲将其对赵某的债权转让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崔某自身的从权利。有关这一行为正确的是( )。

    A、崔某转让债权应通知赵某

    B、崔某转让债权,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亦一并转让

    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只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D、在债权转让以后,如果崔某事前对赵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赵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崔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参考答案:AD

  • 第14题:

    第 76 题 2004年12月5日晚,任某、马某和张某因琐事与崔某、王某等人发生矛盾。任某组织张某、马某等30余人乘坐多辆汽车,持铁锹、木棍等找崔某等人报仇。崔某等人见对方来人众多而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崔某被任某用木棍打成轻伤。同时,在追打的过程中,造成附近一个超市的玻璃门损毁。任某又带领众人将崔某开办的浴池砸毁,造成损失5200余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任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B.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C.聚众斗殴具有对合性,任某一方聚集多人进行殴斗,但是崔某一方并未聚众,只是被迫回应,任某一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D.成立聚众斗殴罪并不以对方也构成该罪为必要


    正确答案:ABD
    对合性是指双方或者多方以斗殴的故意,聚众互相进行殴打攻击。但在有些情形下,聚众只是一种单方性行为,一方聚众不要求另一方也聚众。在一方聚集多人进行殴斗,另一方并未聚众而只是被迫回应的情况下,应认定聚众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

  • 第15题:

    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D
    解析:
    丁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手提包,并不明知包内有枪支,不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因此丁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选项A正确,B错误。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崔某不构成窝藏罪,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选项正确。

  • 第16题:

    民警陈某和另一民警到盗窃犯罪嫌疑人崔某所在村庄对其实施抓捕,崔某闻风出逃,陈某紧追不舍,见崔某马上要钻进前面玉米地里,民警陈某用枪将其击伤抓回。陈某击伤崔某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陈某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伤的崔某,由陈某所属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 第17题: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正确答案: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 第18题:

    被告人崔某,1980年12月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崔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⑴、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拉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
    ⑵、公安局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⑶、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⑷、公安局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所以不释放崔某的理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而崔某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
    ⑸、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⑹、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 第19题: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9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一下班女工的提包,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被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问:本案的公、检、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及程序方面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本案程序上存在着如下错误:
    (1)人民法院不接受群众的扭送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公安局直接拘留崔某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l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的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4)公安局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不释放崔某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上一级检察机关经过复核,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6)人民法院派法警逮捕崔某的做法不当,而是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20题:

    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

    • A、持枪抢劫
    •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C、抢劫致人重伤
    •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正确答案:B,C

  • 第21题:

    单选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A

    杨某的母亲

    B

    陈某的母亲

    C

    崔某

    D

    刘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崔某在中央电视台附近开了家酒吧,字号为“小崔酒吧”,邻居王某见状,认为崔永元知名度很高,小崔已经构成其独特称呼,崔某的酒吧起这样的名称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崔某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B

    崔某的行为是欺骗性交易

    C

    王某可以提起诉讼

    D

    小崔不是崔永元的姓名,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
    A

    持枪抢劫

    B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

    抢劫致人重伤

    D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本题实际考查《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崔某穿警服,冒充交警的情形,符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崔某的暴力抢劫行为致使害人受重伤,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情节。因崔某持假枪抢劫而不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情形,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也不属于法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