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A、疏忽大意的过失B、间接故意C、意外事件D、过于自信的过失

题目

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 B、间接故意
  • C、意外事件
  • D、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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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王某、纪某3人均是油漆工。1998年7月9日为某工厂车间地板刷油漆,中午休息时,张某说这油漆是否能燃烧,纪某说我去试试,纪某使用火柴去点,结果引燃了油漆,将车间烧毁。纪某对车间烧毁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意外事件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正确答案:D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选项C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题目中张某身为油漆工时在点燃油漆会导致失火应有预见。因此,C项不正确。选项A明显错误,车间烧毁不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所致。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张某明显不符合间接故意的主观要件,选项8不正确。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第2题:

    :张某和纪某为某工厂车间刷漆,休息时,张某说这油漆是否能燃烧。纪某说我去试试,纪某便用火柴去点,结果引燃了油漆,将车间烧毁。纪某对车间烧毁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意外事件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正确答案:D

  • 第3题:

    甲系某厂司机,某日深夜驾车返回厂里,倒车入库时将偷偷溜进车库过夜的乞丐乙某轧死,后查明乙当时睡在车库麻袋中取暖。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D.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分。因为难以预想到会有入睡在车库麻袋中取暖,故甲的行为造成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 第4题:

    甲欲杀死丈夫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甲之子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丈夫乙和其子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
    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故选C。

  • 第5题:

    下列哪项情况构成共同犯罪?()

    A:甲教唆6岁的乙盗窃,盗窃来的财物二人平分
    B:甲教唆乙去杀害丙,乙却强奸了丙
    C:甲教乙一种诈骗的方法,说“屡骗屡中”,乙用该方法,果然骗得大量现金
    D:甲教唆乙去放火烧毁一幢房子,乙正欲点火时主人来了,乙迅速逃离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A选项中的情形,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中,甲是教唆犯,但乙并没有犯甲教唆之罪,故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不应入选。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C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不是教唆犯,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虽然是犯罪未遂,但甲和乙仍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故本题的答案是D选项。

  • 第6题:

    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 疏忽大意的过失
    B. 间接故意
    C. 意外事件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解析:
    。乙的态度不属于间接故意,也不是意外事件,是由于疏忽考虑周边环境,或者没有考虑造成,因此也不是选D。故答案为A。

  • 第7题:

    张某、王某、纪某3人均是油漆工。1998年7月9日为某工厂车间地板刷油漆,中午休息时,张某说这油漆是否能燃烧,纪某说我去试试,纪某便用火柴去点,结果引燃了油漆,将车间烧毁。纪某对车间烧毁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意外事件
    • B、间接故意
    • C、疏忽大意过失
    • D、过于自信过失

    正确答案:D

  • 第8题:

    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能否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 B、间接故意
    • C、意外事件
    •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A

  • 第9题:

    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

    • A、直接故意
    • B、间接故意
    • C、疏忽大意的过失
    •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

    • A、直接故意
    • B、间接故意
    • C、过于自信的过失
    •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 第11题:

    单选题
    甲欲枪杀乙,不料丙与乙同行,甲明知有可能射中丙,但甲不愿放过这次机会,遂抱着“打死乙最好,打死丙也罢”的念头开了枪,结果打死了丙。甲对杀死丙的心理态度是()。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甲欲谋杀乙,便在乙的米饭中投毒,后丙从乙处分食了投过毒的米饭,甲为了杀死乙,便没有出声,后乙和丙都因中毒死亡。甲对丙的死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正确答案:C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的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显然对于丙的死亡,甲并不是持积极追求的心态,故属于间接故意。所以选C。

  • 第13题:

    下列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甲教唆13岁的乙盗窃,盗窃来的财物二人平分
    B.甲教唆乙去杀害丙,乙却强奸了丙
    C.甲教乙一种诈骗的方法,乙用该方法,果然骗得大量现金
    D.甲教唆乙去放火烧毁一幢房子,乙正欲点火时主人来了,乙迅速逃离

    答案:D
    解析: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因此A项不选。(2)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因此B项不选。(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C项不选。D项构成共同犯罪未遂。

  • 第14题:

    甲欲射杀乙,明知有可能射中乙旁边的丙,但甲抱着“无所谓”的念头,结果丙被射伤,甲对射伤丙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B
    解析:
    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题目中甲明知其可能射中丙,但却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放任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故选B。

  • 第15题:

    甲在停车场停车后,不肯缴纳停车费。收费员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强行将车开动,在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甲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并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丙重伤。甲对乙死亡和丙重伤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A:都是间接故意
    B: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
    C: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D
    解析:
    【考点】罪过。详解:本案中甲强行开车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而突然急刹车。甲并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为了摆脱乙而放任乙受伤,甚至死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急刹车可能会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项D正确。

  • 第16题: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杀死乙而放任丙从乙处分食了投过毒的米饭,致使乙和丙都因中毒死亡,甲对丙的死所持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而对乙的死甲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是直接故意。《刑法》中希望与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依据。

  • 第17题:

    甲欲枪杀乙,不料丙与乙同行,甲明知有可能射中丙,但甲不愿放过这次机会,遂抱着“打死乙最好,打死丙也罢”的念头开了枪,结果打死了丙。甲对杀死丙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 B、间接故意
    • C、过于自信的过失
    •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甲因琐事与素不相识的乙发生口角,在黑暗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捅乙一刀后扬长而去。乙被捅中要害伤重而死。甲对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为()。

    • A、直接故意
    • B、间接故意
    • C、疏忽大意过失
    • D、过于自信过失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甲某(男)平日喜欢邻居2岁的男孩乙,一日,将乙抱起抛上天空玩耍,甲的妻子丙要甲小心,不要摔着孩子,甲说没事。当再此抛起乙时,甲没有接住,掉在水泥地上摔死了。从刑法理论上看,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 A、间接故意
    • B、疏忽大意的过失
    • C、过于自信的过失
    •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 B、疏忽大意的过失
    • C、间接故意
    • D、直接故意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甲欲射杀乙,明知有可能射中乙旁边的丙,但甲抱着“无所谓”的念头,结果丙被射伤,甲对射伤丙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下列哪些情况构成共同犯罪?
    A

    甲教唆13岁的乙盗窃,盗窃来的财物二人平分

    B

    甲教唆乙去杀害丙,乙却强奸了丙

    C

    甲教乙一种诈骗的方法,说“屡骗屡中”,乙用该方法,果然骗得不少钱

    D

    甲教唆乙去放火烧毁一幢房子,乙正欲点火时主人来了,乙迅速逃离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
    (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因此,如本题A选项中的情形,甲和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本题B选项中,甲是教唆犯,但乙并没有犯甲教唆之罪,故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不符合题意。
    《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C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不是教唆罪,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D选项中的情形虽然是犯罪未遂,但甲和乙仍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本题的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