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司法体系的特点?

题目

简述英国司法体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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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参考答案:

    (1)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只起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2)从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
    (3)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


  • 第2题:

    简述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及特点。


    参考答案:

    英国资产阶级内阁制度的形成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人组阁。
    1696年威廉三世接受桑德兰伯爵建议,任命辉格党人组成清一色的辉格党人内阁,1698年托利党人在议会选举中获胜,成为议会多数党,威廉三世就解散辉格党内阁,任命托利党人组阁。这样,威廉三世开创了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人组阁的先河。
    第二阶段责任内阁制原则初步形成。
    1701年《王位继承法》中关于国王命令须经相关大臣副署才能生效的规定,为责任内阁制奠定了宪法基础,著名国务活动家罗伯特•沃尔波(1676—1745)的政治才干又加速了内阁制原则的形成。
    第三阶段是议会改革后责任内阁制正式形成。
    从此,议会至上原则得到完全确立,首相任免权由国王移到议会下院,责任内阁得到完善,并形成若干新的原则:首相取代国王主持内阁会议和政府工作,国王不再出席内阁会议;国王须任命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内阁成员从下议院多数党中产生,内阁凭借议会信任行使权力;内阁阁员与首相共进退,对政府行为集体负责,内阁政府在议会大选失败后须立即辞职。
    特点:
    (1)国家元首是世袭君主,但没有实权,他发布的行政命令须经有关的内阁部长副署才能生效。国王必须任命议会中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组成内阁政府。
    (2)英国内阁权力很大,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核心,领导政府工作。
    (3)内阁与议会互相牵制,内阁有权提出政府议案,指导议会立法;议会有倒阁权,内阁必须向议会负责,而且一般是实行集体负责,内阁阁员与首相共进退。内阁须取得议会信任,否则,内阁须集体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去向。
    (4)英国内阁与议会关系比较和谐。原因是内阁政府与议会多数党一致,于是有人称英国是两权分立的国家。


  • 第3题:

    英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是法律结构比较简单。


    参考答案:错

  • 第4题:

    简述司法解决的概念及特点。


    正确答案: 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在双方自愿接受的基础上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国际性的法院或法庭。由该法院或法庭根据国际法裁断该项争端并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⑴法院和法庭是固定的和事先组成的;
    ⑵法官是根据法院规约选举产生的,不是当事国指派的;
    ⑶法院适用国际法,不是当事国选择的。

  • 第5题:

    简述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行政裁判制度变革的特点?


    正确答案: 一、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的特点: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都是根据议会制定的部门法律设立,由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经验的人士组成,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革,主要有一下几点:
    (1)明确地肯定了行政裁判的司法性质;
    (2)在新成立的负责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的司法部下设立裁判所服务局,管理所有中央裁判所行政事务;
    (3)确定了两级裁判所结构;
    (4)行政裁判所由法律人士和专家组成,分别授予“裁判法官”和“裁判所成员”身份,都是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
    (5)为确保裁判所公正、独立地处理案件,成立了裁判所程序委员会,负责制定行政裁判所的基本程序规则;
    (6)建立了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从整体上监督整个行政司法体系,协调法院、裁判所之间的关系。

  • 第6题:

    简述中国奴隶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司法不公;司法专断;国王假借天意行刑;具有不同于古代西方的司法习惯;初步形成某些司法制度和措施。

  • 第7题:

    简述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一)统一管理,全面保障。
    (二)保障资金来源多层次、多渠道。
    (三)制度化、平等化、直接化。

  • 第8题:

    简述培训体系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培训内容设置一定要有针对性,符合企业的需求。
    2.在制订培训计划时,不能只注重课程选择,还应注重培训体系的建设。
    3.公司的培训计划只有得到高层支持,才能顺利实施。
    4.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将其与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孤立开来,而应相互配合。
    5.在制订企业的培训计划时,一定要选择适合企业的培训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培训可以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①说明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②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各部分渊源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③与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不同,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定的三大原则。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


    参考答案:

    ①说明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②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各部分渊源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③与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不同,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 第12题:

    简述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特点


    参考答案:国王是“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政府,向议会负责、内阁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核心。

  • 第13题:

    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


    答案:
    解析:
    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即它只反映一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当然,有些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一国国内法中也会有所反映,从而使这些被国内法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即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不同法律部门在法律调整中都发挥着相对独立的作用,但它们之间并非毫不关联。因为,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虽然依调整的范围不同而表现为不同形式,但由于其所依存的经济基础相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制定与实施的法律思想和指导原则都是相同的,故它们之间并非杂乱无章、互不关联,而是协调统一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 第14题:

    简述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美国公司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
    2.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的划分
    3.政府加强了对公司的控制

  • 第15题:

    简述英国公私合营广播电视的情况和特点?


    正确答案: 英国1954年开放商业电视,1972年开放商业广播,由独立广播局进行管理。1990年新广播法实施后,独立广播局撤消,代之以独立电视委员会和无线广播局。这是两个依法组建的国家管理机构,前者负责商业电视,后者负责商业广播,它们有权颁发经营许可证,颁布实施相关的行政法规。
    英国商业广播电视实行的是公私合办的体制。上述国家管理机构负责建造和经营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然后通过招标竞争,向私营广播电视公司颁发许可证,让它们租用国家设备制作和播放节目。这些私营公司在节目播放时插播广告,获得经费和利润。目前有三个全国性电视频道、二个全国性电台、一批地方电台电视台。除此而外,还有一些私营的卫星电视、有线电视公司。

  • 第16题:

    简述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的种类。


    正确答案: 中世纪英国的制定法有宪章、诏令、条例和敕令等形式。
    (1)宣布权利存在或转移的文件均可称为宪章,内容多涉及公法;
    (2)国王政府为知道国家官吏的工作而制定的文件称诏令;
    (3)国王颁布的立法文件称条例;
    (4)经御前会议同意,由国王颁布的立法文件称敕令,敕令不能和条例相抵触。

  • 第17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之惩戒、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英国司法体系的特点?

    正确答案: 1、英国司法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
    2、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
    3、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国总检察长由首相在资深律师中任命,是下议院议员、政府首席法律官员(非内阁官员)、律师协会首脑。英国检查机关独立于法院系统以外,实行审检分署的设置,检察机关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统一垂直领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英国幼儿教育师资的特点。

    正确答案: (1)英国对幼儿教育师资主要由教育学院;
    (2)培养学习期限3~4年;
    (3)所学课程包括普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课程和教学实习;
    (4)学生毕业后须经过一年的实习考核,合格者方由教育部颁发合格教师证书;
    (5)保育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与小学教师相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的种类。

    正确答案: 中世纪英国的制定法有宪章、诏令、条例和敕令等形式。
    (1)宣布权利存在或转移的文件均可称为宪章,内容多涉及公法;
    (2)国王政府为知道国家官吏的工作而制定的文件称诏令;
    (3)国王颁布的立法文件称条例;
    (4)经御前会议同意,由国王颁布的立法文件称敕令,敕令不能和条例相抵触。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