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暨()登记制度率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厦门、福州三个片区范围正式试点实施。
第1题:
第2题: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统一录入()。
第3题: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第4题:
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指出,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底前实施,至()底前完成。
第5题: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录入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主体识别码。
第6题:
工商营业执照
地税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国税登记证号
第7题: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第8题:
“一照多码”
“多照一码”
“多照多码”
“一照一码”
第9题:
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国税登记证号
地税登记证号
第10题: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第17位主体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10-第17位主体识别码
第11题:
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保险代码
社会医疗代码
个人诚信代码
第12题:
“工商营业执照”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13题:
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这里所指的两证是指()。
第14题:
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制度。
第15题:
自()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第16题: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17题:
18
16
8
9
第18题:
2015.1.1
2015.5.1
2015.10.1
2015.12.1
第19题: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问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20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编号(国税、地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样加代码编码
第21题:
17位;8-17位
18位;8-17位
17位;9-17位
18位;9-17位
第22题:
社会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社会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卫生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账号
第23题:
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纳税人无需再进行税务登记
“一照一码”登记适用于公司
纳税人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第24题:
该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对象包括新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该营业执照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再进行税务登记
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