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设定抵押权。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随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请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题目

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设定抵押权。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随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请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因乙公司取得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
更多“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房地产公司将一幢写字楼租给乙公司,租期三年。半年后,甲公司向银行贷款4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以该出租写字楼设定抵押权。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偿还,遂决定以1500万元变卖抵押物,乙公司、银行都主张自己有优先购买权,要求购买此幢楼房。丙公司愿出2000万元购买此房。

    问:

    (1)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银行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若乙公司不愿出2000万元购买,由丙公司买下此幢楼房,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参考答案:(1)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因为乙公司取得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
      (2)银行没有优先购买权。因为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仅仅是价值上的优先受偿。
      (3)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关系。依照“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丙公司应在购得此幢写字楼后交乙公司承租,直至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 第2题: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房屋出租1年后,甲欲卖该房屋给丙并通知乙,乙表示不买。甲便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丙对乙提出的下列请求合法的是( )。

    A.请求立即腾房

    B.提高房屋租金

    C.缩短房屋租期

    D.请求向自己交付租金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失效,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未妨碍乙的优先购买权,但因该房屋所有权变动,使得丙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乙应向丙交纳租金。正确答案是D.

  • 第3题:

    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厅元,期 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银行设定抵押。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遂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

    请回答:

    (1)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丙银行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若乙公司不愿出1500元购买,由丁公司买下此房,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因乙公司取得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
    (2)丙银行无优先购买权。因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受偿性。
    (3)租赁关系。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丁公
    司要在购得此楼房后交由乙公司承租,直至原订合同期限届满时为止。

  • 第4题:

    甲公司租赁了乙公司的设备,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设备转租给丙公司,丙公司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致使设备毁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丙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对第三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6题:

    甲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在租赁期限内,因房屋漏水,甲公司拒不修理,乙自行修理,支付了2000元维修费。由于物价上涨,甲公司要求调高租金,遭到乙拒绝。甲公司遂准备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公司。已知租赁合同未就租赁期间维修费的承担、租金变更等作出特殊约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维修费应由甲公司承担
    • B、甲公司无权在租赁期内单方决定调高租金
    • C、甲公司在租期内将房屋出卖应征得乙的同意
    • D、甲公司出卖该房屋时,同等条件下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设定抵押权。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随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请回答下列问题。丙银行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丙银行无优先购买权。因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受偿性。

  • 第8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在租期未满时,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于是甲通知乙,在租期期满的时候将房屋收拾后给丙。甲、丙之间对房屋的交付方式为()。

    • A、直接交付
    • B、简易交付
    • C、指示交付
    • D、占有改定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乙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以100万元的价格向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了一台大型医疗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期2年,每月租金5万元,租期届满后该设备归乙公司所有。后丙公司依据乙公司的指示直接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
    A

    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减少租金

    B

    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C

    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D

    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并不存在例外情形,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B项,《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中,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承租人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CD两项,《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租人)承担。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房屋出租1年后,甲欲卖该房屋给丙并通知乙,乙表示不买。甲便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丙对乙提出的下列请求合法的是(  )。[2007年真题]
    A

    请求立即腾房

    B

    提高房屋租金

    C

    缩短房屋租期

    D

    请求向自己交付租金


    正确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在租赁物买卖的场合,租赁合同不受影响,对第三人继续有效,新的所有人必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本题中丙作为房屋买受人,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在乙丙之间有效存在,丙仅仅是取代了甲在租赁合同中的地位,合同关于租金、期限的约定对丙有效,因此,丙只可以请求乙向自己交付租金。

  • 第11题:

    多选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

    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

    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

    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
    BD两项,《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据此,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C项,《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建筑公司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公司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B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

    如丙公司购买了房屋,则丙公司有权决定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 第14题: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房屋,租期5年,租金基季付。租期届满,甲公司继续缴纳一季度的租金,乙公司接受该租金。3个月后,乙公司因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公司而通知甲公司即搬出,为此引起的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没有同,租赁关系消灭

    B.乙公司接受租金,视为租赁合同续订1年

    C.在同等条件下,甲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

    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乙公司有以随时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D

    本题的考点为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题中AB选项均错误。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声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享有的是优先购买权,而非优先承租权。因此,选项C是错误。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 第1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1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自行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按照原保证合同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不再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对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将部分债务转让,丙公司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 第17题:

    甲建筑公司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又与内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公司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B.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如丙公司购买了房屋,则丙公司有权决定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83 / 2019版教材P182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第18题:

    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设定抵押权。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随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请回答下列问题。若乙公司不愿出1500元购买,由丁公司买下此房,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租赁关系。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丁公司要在购得此楼房后交由乙公司承租,直至原订合同期限届满时为止。

  • 第19题: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房屋出租1年后,甲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通知乙,乙表示不买。甲便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丙对乙提出的下列请求合法的是()。

    • A、请求立即搬出
    • B、提高房屋租金
    • C、缩短房屋租期
    • D、请求向自己交付租金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在租赁期限内,因房屋漏水,甲公司拒不修理,乙自行修理,支付了2000元维修费。由于物价上涨,甲公司要求调高租金,遭到乙拒绝。甲公司遂准备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公司。已知租赁合同未就租赁期间维修费的承担、租金变更等作出特殊约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维修费应由甲公司承担

    B

    甲公司无权在租赁期内单方决定调高租金

    C

    甲公司在租期内将房屋出卖应征得乙的同意

    D

    甲公司出卖该房屋时,同等条件下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1)选项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选项B: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在租赁期限内有效,出租人不得单方决定调高;(3)选项CD: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乙公司购买了50万的钢材.向乙公司给付了一张由丙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则票据关系当事人为  (    )
    A

    乙公司与丙银行

    B

    甲公司与乙公司

    C

    甲公司与丙银行

    D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银行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半年。在房屋租赁期内,乙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表示异议。下列表述正确是( )。
    A

    乙公司可以在租期内将该楼转租丙公司,但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

    B

    乙公司可以在租期内将该楼转租给丙公司

    C

    甲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D

    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在租期未满时,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于是甲通知乙,在租期期满的时候将房屋收拾后给丙。甲、丙之间对房屋的交付方式为()。
    A

    直接交付

    B

    简易交付

    C

    指示交付

    D

    占有改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