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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选项中,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较低级别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的原则是( )。

    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法律优位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正确答案:A
    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其特别规定效力可以高于一般规定效力。该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 第2题:

    下列关于我国法的效力层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的效力层次指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B.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C.特别法总是优先于普通法
    D.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


    答案:A,B,D
    解析:
    【精解】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全国性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 第3题:

    南京国民政府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沿袭的是()。

    • A、北洋政府的传统
    • B、清末的传统
    • C、大陆法的传统
    • D、英美法的传统

    正确答案:A

  • 第4题:

    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系统包括()。

    • A、大理院
    • B、普通法院
    • C、特别法庭
    • D、督察院

    正确答案:B,C

  • 第5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 第6题:

    下列关于我国法的效力层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的效力层次指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 B、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 C、特别法总是优先于普通法
    • D、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

    正确答案:A,B,D

  • 第7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这一点通过我们前述的立法体制可以充分加以证明,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党的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政治会议不仅对各种法律的立法原则拥有实际的决定权,同时也对法律拥右审查权,国民政府中的立法院只是一个具体起草、部分审议法律的办事机关而已,并不真正拥有独立的立法权。此外,立法院的委员们也基本上由国民党员来担任,从而更加确保了国民党对立法活动的掌控,各种利益集团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机制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所规定的立法程序较为科学,按照立法程序纲领的规定,任何一部法律要想获得通过,从议案提起,到法律案形成,直至最后审议通过,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但由于整个立法过程被执政党所完全控制,因而立法所设计的各种环节均未能发挥实际作用,导致法律制定的速度快,修改的频率高。
    (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
    南京国民政府存在期间所制定的法律数以万计。如果仅从表面看,各种门类的法律一应俱全,达到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最完备的阶段。但由于立法过程中讨论不够充分,加之因人设法等问题,法律内在的协调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好,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其质量。

  • 第8题:

    多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系统包括()。
    A

    大理院

    B

    普通法院

    C

    特别法庭

    D

    督察院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一大特点。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填空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是()。

    正确答案: 立法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按照法律优位原则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但是,下列()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A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C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正确答案: D
    解析: 法律优位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但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第13题:

    南京国民党政府注重成文法的制定,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实行普通法优于特别法原则。 (  )


    答案:错
    解析:
    南京国民党政府注重成文法的制定,但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第14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阶段。


    答案:
    解析:
    (1)第一阶段(1927-1936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形成时期。国民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确立“法统”。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建立起以基本法典为核心的“六法”体系,形成了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二,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等。(2)第二阶段(1937-1945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立法以制定颁布单行法规和法令为主,表现出抗日战争时期特殊条件下立法活动的两面性:一方面国民政府公开颁布了若干关于开展抗日斗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另一方面又秘密发布了一些旨在“防共、限共、溶共”的法令。(3)第三阶段(1946-1949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完善和崩溃时期。国民党力图用法律手段推行其内战时期的基本政策,除《中华民国宪法》外,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特别法规。

  • 第15题:

    按照法律优位原则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但是,下列()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 C、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7题:

    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一大特点。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8题:

    关于宪法的特征,论述正确的是()

    • A、修改宪法和修改基本法律程序是一致的
    • B、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 C、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 D、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正确答案:B,C,D

  • 第19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


    正确答案: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认院。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案件,可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高等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

  • 第20题:

    问答题
    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沿袭的是()。
    A

    北洋政府的传统

    B

    清末的传统

    C

    大陆法的传统

    D

    英美法的传统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

    正确答案: 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认院。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案件,可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高等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B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C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D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选项B不正确。 【应试思路】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