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1)《天坛宪草》
①《天坛宪草》的制定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11章113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
②《天坛宪草》的特点
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虽然具有很大妥协性,但仍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国会具有较大权力。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遏制,没有颁布施行。
(2)《中华民国约法》
①《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中华民国约法》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10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3)《中华民国宪法》
①《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中国近代史上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由曹锟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13章141条。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为通过贿选方式就任大总统的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
第二,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军阀独裁统治。
(4)对北京政府制宪活动的评价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是对《临时约法》的背叛,孙中山针对袁氏废弃《临时约法》,发动了“二次革命”;针对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发动了“护法战争”。“贿选宪法”出笼后,也遭到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反对,全国各地纷纷通电声讨,不及一年,曹锟政权垮台,该宪法也成为历史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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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北京政府时期的文教科学事业发展特点。


    参考答案:

    ①思想文化观念的多元发展。出现了不同的文化派别。如以胡适等为代表的“西化派”,以章士钊为代表的“甲寅派”等。
    ②新旧教育的同时并存。
    ③科技与文体卫生事业的大力发展。


  • 第2题:

    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用、删改清末新定法律。北洋政府就其本质来说是清末政府封建买办政权的继续。北洋政府的法律大多是以清末新定的法律为蓝本的,然后又根据实际需要稍加删改而成。
    (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辛亥革命后,随着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发展资本主义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这促使北洋军阀不得不采取一些与民主、共和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因而参酌外国资本主义立法成为当时立法活动的特色。在强大的民主主义思想浪潮的冲击下,北洋政府被迫表面上接受了部分民主要求,同时参考外国立法,这使得北洋政府的立法多少具有近代资本主义的色彩。
    (3)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北洋政府在沿用清末法律的同时,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这些单行法规都属于特别法,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大量制定和颁行特别法规,成为北洋政府的重要立法特点之一。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北洋政府广泛运用判例与解释例,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既补充了成文法的不足,又便于发挥成文法所不易发挥的作用。

  • 第3题:

    我国采用的制宪方式为( )


    A.专门制宪机关制宪

    B.全民公决制宪

    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

    D.制宪委员会制宪

    答案:C
    解析:
    考察宪法概述。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即由经选举成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宪法的一种制宪方式。我国即采用此种制宪方式。

  • 第4题:

    关于制宪权和制宪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B.立宪实践中,宪法起草机构就是制宪机关
    C.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

    答案:D
    解析:
    宪法制定是指制宪主体行使制完权的活动=制宪权,是指人民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制宪权是原生性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权力,立法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活动。A项错误。按照西哀耶士的观点,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在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项错误。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其后历次修改宪法都是行使修宪权,只有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行使制究权.D项正确。为了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国家通常根据需要成立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立宪会议等,但是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的起草机关,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常设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构是临时的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完权,B项错误。

  • 第5题:

    简述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 第6题:

    简述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1)司法机关体系
    ①普通法院系统——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
    ②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③特别法院——包括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前者审理军人犯罪案件;后者是临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特别区域设立的司法组织,即特区法院。
    ④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2)诉讼审判的主要特点
    ①北京政府确认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具有法律效力,为其任意解释法律、罗织罪名提供了便利。
    ②北京政府在审判管辖上基本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③在未设立初等审判厅的地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④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⑤扩大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领事裁判权。
    (3)狱政制度
    ①北京政府成立后,改清法部典狱司为司法部监狱司,管理全国监狱。
    ②1913年根据袁世凯命令,修订《大清监狱律草案》并予公布,定名《监狱规则》,成为民国首部监狱法典。
    ③仿照西方各国进行监狱改良,如设立模范监狱等,但多流于形式。

  • 第7题:

    简述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1)援用旧律行威吓报复主义刑法原则
    ①北洋政府法律的特点,突出体现在以中华民国之名,行军阀专制之实,具体体现为《暂行刑律补充条例》的颁行。
    ②公布《徒刑改遣条例》,将清末已废除的遣刑重加恢复;公布《易笞条例》,重新恢复临时政府明令废止的笞刑。
    (2)严刑峻罚镇压革命
    ①《暂行新刑律》专设《内乱罪》一章,矛头指向革命活动;
    ②为钳制人民群众的所有活动,颁布了一系列剥夺人民民主权利的法规。
    (3)维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
    ①北京政府法律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租剥削;
    ②北京政府先后颁行《中华汇业银行则例》等银行法规,确认官僚买办阶级垄断的银行,受政府委托可经理国库、筹集资金或举借外债、发行国币,以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
    (4)确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利益
    ①北京政府通过《矿产条例》等立法确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资本进行经济掠夺的合法;
    ②通过《暂行新刑律》中专设的《妨害国交罪》一章,保护列强在华政治特权。

  • 第8题:

    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
    (1)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
    (3)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
    (4)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1)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3)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4)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 (1)援用旧律行威吓报复主义刑法原则
    ①北洋政府法律的特点,突出体现在以中华民国之名,行军阀专制之实,具体体现为《暂行刑律补充条例》的颁行。
    ②公布《徒刑改遣条例》,将清末已废除的遣刑重加恢复;公布《易笞条例》,重新恢复临时政府明令废止的笞刑。
    (2)严刑峻罚镇压革命
    ①《暂行新刑律》专设《内乱罪》一章,矛头指向革命活动;
    ②为钳制人民群众的所有活动,颁布了一系列剥夺人民民主权利的法规。
    (3)维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
    ①北京政府法律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租剥削;
    ②北京政府先后颁行《中华汇业银行则例》等银行法规,确认官僚买办阶级垄断的银行,受政府委托可经理国库、筹集资金或举借外债、发行国币,以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
    (4)确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利益
    ①北京政府通过《矿产条例》等立法确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资本进行经济掠夺的合法;
    ②通过《暂行新刑律》中专设的《妨害国交罪》一章,保护列强在华政治特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正确答案: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北京政府时期思想文化领域出现的派别、代表人物以及主张。


    参考答案:(1)以胡适、丁文江为代表的“西化派”,他们积极宣传资产阶级民主与科学,主张建立类似于英美那样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在文化道路上主张彻底摒弃一切思想传统,实现欧美化。
    (2)以章士钊为代表的“甲寅派”主张“农业立国”。
    (3)以梅光迪为代表的“学衡派”主张“孔教救国”,认为只有孔教才能救国,视其它学说一概为异端,均在排斥之列。
    (4)以梁启超、梁漱溟等为代表的东方文化派。他们追求创新性的转换,是儒家传统文化世界化,不笼统排斥西方文化,主张东方文化补西方文化之不足。

  • 第14题:

    (2006年真题)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答案:C
    解析:
    解析:制宪权、修宪权是比立法权的层次更高的权力形态。

  • 第15题:

    简述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


    答案:
    解析:
    (1)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2)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的机构,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4)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式产生。

  • 第16题:

    简述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
    我国非政府组织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数量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作用愈加显著。有学者研究,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七个方面的活动领域。
    1、 环境保护领域。首先,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可以帮助政府对重大环保政策方针进行调研论证,同时监督政府,督促相关政府部门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其次,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最后,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也开始崭露头角。
    2、 扶贫开发领域。是我国政府与社会较为关注、非政府组织介入较多的领域。
    3、 公益服务领域。
    4、 慈善救助领域
    5、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领域
    6、 社区发展领域
    7、 行业协会领域
    8、 补充:经济领域

  • 第17题:

    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将制宪权主体规定为()。

    • A、国民 
    • B、国王 
    • C、政府 
    • D、制宪机构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简述什么是政府活动扩张论


    正确答案:瓦格纳提出,故称“瓦格纳法则”。瓦格纳断言工业化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政府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张,原因:
    A.劳动分工和生产的专业化→经济交往复杂化→经济主体间的摩擦增加→要求更多的政府保护、调节和管理活动。
    B.收入提高和社会进步→对分配问题的关心加强→对教育、文化、保健、福利等服务的需求增加→要求政府以更大的比例提高这些方面的支出。
    C.政府需直接介入某些大规模的投资生产领域。

  • 第19题:

    简述赞助型政府公共关系活动的步骤?


    正确答案: 1、前期研究;
    2、制定计划;
    3、审核评定;
    4、具体实施;
    5、效果测定。

  • 第20题:

    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正确答案: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

    正确答案: 制定宪法的权力与修改宪法的权力存在着差异。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正确答案: (1)《天坛宪草》
    ①《天坛宪草》的制定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11章113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
    ②《天坛宪草》的特点
    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虽然具有很大妥协性,但仍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国会具有较大权力。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遏制,没有颁布施行。
    (2)《中华民国约法》
    ①《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中华民国约法》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10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3)《中华民国宪法》
    ①《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中国近代史上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由曹锟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13章141条。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为通过贿选方式就任大总统的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
    第二,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军阀独裁统治。
    (4)对北京政府制宪活动的评价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是对《临时约法》的背叛,孙中山针对袁氏废弃《临时约法》,发动了“二次革命”;针对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发动了“护法战争”。“贿选宪法”出笼后,也遭到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反对,全国各地纷纷通电声讨,不及一年,曹锟政权垮台,该宪法也成为历史遗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将制宪权主体规定为()。
    A

    国民 

    B

    国王 

    C

    政府 

    D

    制宪机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