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发展出将审理和判决职能分别由不同官员执掌的制度,叫()。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宋朝“审”与“判”分别由不同官员承担的制度为()。
第6题:
鞫谳分司
第7题:
鞫谳分司制度
第8题:
简评鞫谳分司。
第9题:
第10题:
鞫谳分司制
审判合一制
申诉制
上诉制
第11题: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第12题: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简述宋朝鞫谳分司制。
第18题:
宋代法律规定,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这一法律称为()
第19题:
简述鞫谳分司的目的和特征。
第20题:
翻异别推制
第21题:
第22题:
鞫谳分司制
翻异别勘制
务限法
理雪制度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