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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表述错误的是( )。A.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清末修律过程中,无论是商事法律的修订,还是民事法律的修订,都有日本法学家参与C.清末司法改革使得刑部成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D.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正确答案:D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分别制定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及程序法律,从而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故A项表述正确。清末对民事和商事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邀请了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等人参与制定工作。故B项表述正确。清末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故C项表述正确。D项错在: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 第2题:

    清政府为了顺利进行清末修律活动,特任命(  )为修订法律大臣。
    A.沈家本
    B.张之洞
    C.伍廷芳
    D.劳乃宣


    答案:A,C
    解析:
    【精解】在张之洞的举荐下,清政府特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学的泰斗,是引导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第一人,且沈家本精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伍廷芳则精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两个人是修订法律合适的人选。

  • 第3题:

    清末曾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有()。

    • A、沈家本
    • B、王宠惠
    • C、俞廉三
    • D、英瑞

    正确答案:A,C,D

  • 第4题:

    清末政府修订法律的指导方针是“参考古今,()”。


    正确答案:博稽中外

  • 第5题:

    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所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


    正确答案: (1)指定的法律有:《大清现行律》、《大清新刑律》、《现行律》、《新刑律》、删修旧律改订刑罚制度。
    (2)主要内容有:
    商律:《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草案》。
    民律:《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组织法:《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

  • 第6题:

    晚清被清政府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是()

    • A、康有为
    • B、袁世凯
    • C、伍廷芳
    • D、端方

    正确答案:C

  • 第7题:

    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的大臣主要有伍廷芳和()。


    正确答案:沈家本

  • 第8题:

    填空题
    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的大臣主要有伍廷芳和()。

    正确答案: 沈家本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填空题
    清末政府修订法律的指导方针是“参考古今,()”。

    正确答案: 博稽中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判断题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民律草案》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填空题
    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主持。

    正确答案: 沈家本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所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

    正确答案: (1)指定的法律有:《大清现行律》、《大清新刑律》、《现行律》、《新刑律》、删修旧律改订刑罚制度。
    (2)主要内容有:
    商律:《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草案》。
    民律:《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组织法:《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属于清末担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是()。

    A.劳乃宣

    B.伍廷芳

    C.张之洞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清末变法修律,任命的修订法律大臣有(  )。
    A.沈家本
    B.张之洞
    C.劳乃宣
    D.伍廷芳


    答案:A,D
    解析:
    解析:沈家本是我国近代法学的泰斗,是精通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清朝官员,是引导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第一人。伍廷芳熟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因此,清政府任命这二人为修订法律大臣,可以说是合适的人选。

  • 第15题:

    清末的法律起草机关是()。

    • A、宪政编查馆
    • B、修订法律馆
    • C、资政院
    • D、咨议局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民律草案》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7题:

    清末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是()。

    • A、资政院
    • B、咨议局
    • C、修订法律馆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主持。


    正确答案:沈家本

  • 第19题:

    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一为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2)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部制定,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1904年1月21日)奏准颁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五月(1904年6月)奏准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与《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7月)奏准颁行,《破产律》由商部起草,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1905年5月)奏准颁行。《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交易行律草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起草,《破产律草案》宣统元年完成,《保险规则草案》于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拟订,宣统二年十一月(1911年1月)奏交资政院审议,《银行则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银行注册章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六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大小轮船公司给照章程》20条,邮传部订,宣统二年三月(1910年4月)奏准颁行,《运送章程》农工商部起草,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十二月奏准绳颁行。
    (3)民律:主要着眼于对《大清律》的修订和《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民事立法的修订直到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公元1907年6月)才受到朝廷的重视,三点宗旨:“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广泛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用各国新制”以便与列强相交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和“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
    (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提出制订简明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公元1907年12月14日)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宣统二年十月(公元1911年1月27日)相继编成;《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由清廷1906年12月颁行。

  • 第20题:

    多选题
    清末曾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有()。
    A

    沈家本

    B

    王宠惠

    C

    俞廉三

    D

    英瑞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下列属于清末担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是()。
    A

    劳乃宣

    B

    伍廷芳

    C

    张之洞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清末的法律起草机关是()。
    A

    宪政编查馆

    B

    修订法律馆

    C

    资政院

    D

    咨议局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一为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2)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部制定,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1904年1月21日)奏准颁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五月(1904年6月)奏准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与《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7月)奏准颁行,《破产律》由商部起草,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1905年5月)奏准颁行。《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交易行律草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起草,《破产律草案》宣统元年完成,《保险规则草案》于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拟订,宣统二年十一月(1911年1月)奏交资政院审议,《银行则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银行注册章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六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大小轮船公司给照章程》20条,邮传部订,宣统二年三月(1910年4月)奏准颁行,《运送章程》农工商部起草,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十二月奏准绳颁行。
    (3)民律:主要着眼于对《大清律》的修订和《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民事立法的修订直到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公元1907年6月)才受到朝廷的重视,三点宗旨:“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广泛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用各国新制”以便与列强相交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和“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
    (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提出制订简明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公元1907年12月14日)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宣统二年十月(公元1911年1月27日)相继编成;《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由清廷1906年12月颁行。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