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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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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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