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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确定的?为什么这样确定?你认为还有哪些项目应该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o目前我国工业领域中的流转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石化、化工、电力、冶金、汽车等几个工业部门(占50%),加之原流转税税率设计极不规范,税率档次多,税负相差悬殊,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以后,必然有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确保改革以后财政收入不减少,需要通过消费税、资源税拿回来。
    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D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抑制其消费。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一是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无度消费;二是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三是污染城市环境;四是国际惯例亦是如此。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例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了以下7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例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
    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了以下7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三是国家财政的需要;四是我国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五是我国人民的消费构成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七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对推行规范化增值税的需要。
    根据上述7个方面,我国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大体可分为五种类型:(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通过对这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摩托车。通过对这两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对高消费者的高消费支出的一种调节,以正确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通过对汽油、柴油的征税,体现国家对消费这类稀缺资源产品的政策,节制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节约能源。
    (5)经增值税调节和上述产品外,对仍有较大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国家从这两类消费比较普遍的产品中取得一部分财政积累。

  • 第2题:

    为什么对消费品征税?


    正确答案: 对消费品征税主要原因是:
    (1)消费税可以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
    (2)消费税可以限制过度消费,平衡供求关系。
    (3)矫正不良消费习惯,改善社会与自然环境。

  • 第3题:

    支付能力原则要求征税时不按人们()来征税。

    • A、收入多少
    • B、消费多少
    • C、财产多少
    • D、受益多少

    正确答案:D

  • 第4题:

    为什么会出现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企业有什么影响?


    正确答案:国际上的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计征类似税种。当今世界上税收管辖权的不统一是国际重复征税出现的最根本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和相互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企业有什么影响就是税负会加重,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影响到股东的利益。

  • 第5题:

    对于税收对私人储蓄的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一般认为间接税具有累进的性质,当储蓄水平随收入提高而增加时,则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累进性越低,储蓄能力越高,从而使间接税具有鼓励储蓄的倾向
    • B、对家庭储蓄的影响而言,对所得征税比对消费支出征税一般说来更有利于家庭储蓄的增长
    • C、政府对居民储蓄的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在储蓄方面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
    • D、对利息所得征税,会使纳税人未来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同时也会改变工作期消费与退休期消费之间的消费,即产生了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正确答案:D

  • 第6题:

    经济学家认为,“对高收入者征税补贴给低收入者能够增加国民收入”。为什么?


    正确答案:现代经济中,总需求一般小于总供给。按照凯恩斯的观点,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低而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高。因此,对高收入者征税补贴给低收入者能够提高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刺激消费需求,导致国民收入的倍数增加。

  • 第7题:

    问答题
    为什么对消费品征税?

    正确答案: 对消费品征税主要原因是:
    (1)消费税可以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
    (2)消费税可以限制过度消费,平衡供求关系。
    (3)矫正不良消费习惯,改善社会与自然环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对于税收对私人储蓄的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一般认为间接税具有累进的性质,当储蓄水平随收入提高而增加时,则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累进性越低,储蓄能力越高,从而使间接税具有鼓励储蓄的倾向

    B

    对家庭储蓄的影响而言,对所得征税比对消费支出征税一般说来更有利于家庭储蓄的增长

    C

    政府对居民储蓄的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在储蓄方面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

    D

    对利息所得征税,会使纳税人未来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同时也会改变工作期消费与退休期消费之间的消费,即产生了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不征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政府对一些资本收入双重征税。解释之。

    正确答案: 当某人购买了某公司股票,公司盈利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分红后交个人所得税,都是对资本的征税。双重征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关于对海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强调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垄断征税地位;而联合国范本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主张由两国分享对国际海运利润的征税权。()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经济学家认为,“对高收入者征税补贴给低收入者能够增加国民收入”。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现代经济中,总需求一般小于总供给。按照凯恩斯的观点,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低而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高。因此,对高收入者征税补贴给低收入者能够提高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刺激消费需求,导致国民收入的倍数增加。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 第14题:

    政府对一些资本收入双重征税。解释之。


    正确答案:当某人购买了某公司股票,公司盈利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分红后交个人所得税,都是对资本的征税。双重征税。

  • 第15题:

    下面税收对消费的影响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他们只有减少消费,减少数额大致与其负担的税额相等。高收入者一般不会因为增加一定量的税额而减少消费,但会减少他们的部分储蓄
    • B、对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而言,如果政府征税引起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上升,不对对消费产生很大的影响
    • C、从征税范围来看,如果政府扩大征税范围,市场商品价格必然普遍提高,而此时国民收入水平提高幅度大于政府征税后商品物价上涨的幅度时,社会消费需求就会增加
    • D、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一国政府只对本国商品征税,对外国商品降低征税则本国商品的消费就会减少,外国商品的消费则增加

    正确答案:A,B,C,D

  • 第16题:

    下列选项中会影响个人预算线和劳动—闲暇无差异曲线的变量有()。

    • A、税后工资率的变动
    • B、对非劳动收入征税
    • C、八小时工作日
    • D、对转移收入征税
    • E、对股息收入征税

    正确答案:A,B,C,D,E

  • 第17题:

    当对一种物品征税时,政府得到的收入等于税收引起的总剩余损失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对。税收扭曲了买者和卖者的价格,并减少了他们的需求量与供给量。只能对征税后所销售的产品数量收税。这些不再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数量没有税收收入,但这些产品量本可以增加总剩余,因为买者对它们的评价大于其卖者的成本。总剩余的减少是无谓损失。

  • 第18题:

    对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四种消费品采用( )的方法计税。

    • A、从价定率征税
    • B、从量定额征税
    • C、从质定额征税
    • D、从类定额征税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问答题
    为什么会出现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企业有什么影响?

    正确答案: 国际上的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计征类似税种。当今世界上税收管辖权的不统一是国际重复征税出现的最根本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和相互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企业有什么影响就是税负会加重,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影响到股东的利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正确答案: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为什么一些经济学家支持对消费征税,而不是对收入征税?

    正确答案: 因为对收入征税扭曲了对人们储蓄的激励,鼓励人们少储蓄。如果政府采取消费税,储蓄起来的全部收入在最后支出前都不征税,就不会扭曲人们的储蓄决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当对一种物品征税时,政府得到的收入等于税收引起的总剩余损失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对。税收扭曲了买者和卖者的价格,并减少了他们的需求量与供给量。只能对征税后所销售的产品数量收税。这些不再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数量没有税收收入,但这些产品量本可以增加总剩余,因为买者对它们的评价大于其卖者的成本。总剩余的减少是无谓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对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四种消费品采用( )的方法计税。
    A

    从价定率征税

    B

    从量定额征税

    C

    从质定额征税

    D

    从类定额征税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