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

题目

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是否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相似考题

1.陈某见熟人赵菜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菜,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菜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菜。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粑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2.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绘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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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

    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

    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

    “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

    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间题:(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是否侵犯了陈某

    的隐私权?

    (2)该录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参考答案(1)本案中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首先,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录下与陈某之间的谈话,并未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和侵犯他
      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其次,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不属于隐私。
      (2)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
      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录音带是他们被抓获后主动交
      给公安机关的,而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案件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的证据。

  • 第2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3题:

    关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陈某是由于走投无路才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所以不构成自首
    B: 陈某对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C: 陈某没有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所以不构成自首
    D: 陈某对骗取赵某交“安全费”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答案:A,C,D
    解析: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投案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A项说法错误。
    陈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和诈骗的罪行,对这两罪成立自首,CD说法有误.不选。
    但由于陈某未交代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的行为,因此对这一罪行不成立自首,B
    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CD。

  • 第4题:


    案情: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 “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共同的犯罪事实,同时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捕。



  • 第5题: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巳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査明,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 第6题:

    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该录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回答问题时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录音带是他们被抓获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的,而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案件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的证据。

  • 第7题:

    李某,男,45 岁,农民。李某与陈某是中学好友,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未再回乡。一日,李某从公安机关的通缉令上看到了陈某的照片,得知陈某是一起重大杀人抢劫案的嫌疑人。某日晚上,李某正在家里看电视,忽听门外有人敲门,开门一看,正是陈某。陈某进屋后对李某述说了其作案经过,并说外面风声紧,要求在李某这里躲避几天。李某虽觉有些不妥,但念及以前交情,仍将陈某安排在其家中住下。几天后,陈某打算去南方某城继续藏匿,提出将其所抢的价值8000余元的手机、照相机便宜处理给李某,李某即以人民币3000 元买下。后陈某在去火车站途中  被公安机关抓获。试分析: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2)李某明知陈某属于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住处藏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3)李某明知手机等物是陈某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4)李某收购赃物的行为与窝藏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窝藏罪论处。

  • 第8题:

    刘某向许某借款3万元人民币,陈某为保证人。后来,刘某与王某约定将其对许某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王某,该债务还附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债务。关于这一债务转移行为,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刘某移转其债务,应当取得许某的同意
    • B、刘某移转其债务,该债务的有关从债务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 C、刘某移转其债务,若未取得陈某的书面同意,陈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D、在债务移转后,王某可以享有刘某对许某的抗辩权

    正确答案:B

  • 第9题: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 3.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4.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5.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6.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2.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4.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
    5.赵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
    6.由于赵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而不能取得对马的所有权,因此郭某享有对马的物上请求权。

  • 第10题:

    问答题
    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千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是否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首先,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录下与陈某之间的谈话,并未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其次,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不属于隐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是否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正确答案: 本案中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首先,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录下与陈某之间的谈话,并未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犯陈某的隐私权。其次,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不属于隐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该录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回答问题时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录音带是他们被抓获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的,而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案件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的证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孙某聘请陈某管理餐厅事务,孙某对陈某授权1万元以内的事务陈某有权自行处理。陈某未经孙某的同意,将其自产的蔬菜出售给该餐厅,累计金额为5000元。孙某得知后非常不满,欲解聘陈某。陈某的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应认为合法。( )


    正确答案:×
    未经投资人同意,投资人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14题:

    赵某是宝马汽车销售代理商。某日,陈某到赵某处表示愿意购买一辆最新款的跑车,赵某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陈某付完首付后余款在2个月付清。2个月后,陈某没有按时付清余款。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陈某的妻子以陈某患有精神病为由向法院主张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陈某妻子的主张,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陈某的妻子代理陈某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陈某做法医鉴定,如果陈某被确定有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告合同无效
    C.陈某的妻子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D.应中止诉讼,由陈某的妻子另行提起确认陈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答案:D
    解析:
    考点: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混合的处理
    讲解:本题是一道将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混合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需要注意两个关键信息点:(1)赵某起诉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2)在诉讼过程中,陈某的妻子申请法院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 第15题:

    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侦查人员在对陈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C: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程进行
    D: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

    答案:A,D
    解析:
    【考点】讯问的录音录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陈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正确,B错误。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错误,D正确。

  • 第16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 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髙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 第17题:

    某日晚8时许,赵某(男)乘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赵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赵的脖子,赵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扒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赵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答案:
    解析:
    赵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本案中,赵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被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遂处理。

  • 第18题:

    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千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 该录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录音带是他们被抓获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的,而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案件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的证据。

  • 第19题:

    王某。男,44 岁,某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副庭长。2009 年7 月,王某主审许某、陈某夫妇诉吴某债务纠纷一案。许某、陈某夫妇向法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本以为胜诉在握。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接受被告人吴某亲属安排的吃请并收受1000 元好处费后,竟与吴某等人串通案情,在吴某并没有反诉的情况下,以许某、陈某夫妇曾经拦截吴某车辆讨要欠款造成了吴某经营受损为由,判令作为债权人的许某、陈某夫妇给债务人吴某赔偿19000 元的所谓“损失”。陈某受此打击而精神失常。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王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2)王某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3)王某收受他人财物数额不大,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 第20题:

    陶某(女)与赵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赵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渐渐债台高筑,也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他。一日,赵某在麻将档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赵某,条件是如果到期赵某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陈某。赵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陶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赵某当然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直到陈某上门要收房,陶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该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赵某应当取得陶某的同意。赵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权益。而在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 第21题:

    某甲有限合伙企业中,王某和张某为有限合伙人,陈某与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后来王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因经营失败,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是()。

    • A、王某、张某
    • B、陈某、赵某
    • C、王某、张某、陈某、赵某四人
    • D、王某、赵某、陈某三人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学生赵某因在滑冰场与社会人员陈某发生了争执,陈某为了教训赵某,偷偷翻墙到赵某的学校,将赵某打伤。对赵某所受到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是()。
    A

    赵某的监护人

    B

    陈某

    C

    学校

    D

    陈某的监护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李某与陈某发生经济纠纷,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陈某向法院提供了李某的借据复印件,以及当时李某向陈某借款的电话录音带原件。而李某则提供了一份由双方签字的文件,该文件的内容说明双方并未发生借用关系。而且李某还提供了证人马某,马某说听到陈某承认未借钱给李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陈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属于本证,属于间接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属于实物证据

    B

    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带原件属于本证,属于直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属于言词证据

    C

    李某提供的文件属于反证,属于直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属于实物证据

    D

    马某提供的证言属于反证,属于间接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属于言词证据


    正确答案: C
    解析: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积极的、肯定意义的证据;反证,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消极的、否定意义的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中间环节而得来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方式而来的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派生证据即为传来证据。
    A项,因为借据复印件仍然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借款的这一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B项,陈某的电话录音带原件属于视听资料,应归属于实物证据而非言辞证据。
    D项,马某的证言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双方并无实质的借款关系,因此,属于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