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1991年4月 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 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

题目

原告陈X(1991年4月 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 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 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及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l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 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江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相似考题

3.2015年1月,被告某旅游公司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在旅游广告上明确、具体地登载了旅游景点(8个),旅游时间(新春四日游),交通、食宿价格及标准(旅游服务费460元)等内容。同月,原告9人利用春节休假时间,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人民币460元,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旅游团,于同月23日乘火车从广州出发赴衡山。24日、25日的游览活动中,因天下大雪,被告只安排原告9人游览了3个景点,其余未安排,且未在游览出发前告诉原告9人。原告9人认为被告违反旅游合同,造成其经济、精神损失,曾两次到被告处要求赔偿和赔礼道歉。被告除表示赔礼道歉外,不同意赔偿原告9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据此,原告9人以上述理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无偿重新安排游览未游的个景点,否则,应退回全程旅游费;被告应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200元,赔偿重游个景点的误工费每人800元。被告旅游公司辩称:由于当时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我们已向原告赔礼道歉,我们只同意赔偿原人每人22元人民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问:(1)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被告在答辩状中称:由于当时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定景点进行游览,这一理由能否成为免除或减轻被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什么?(3)被告是否应按原告的请求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即被告是否应该组织原告继续游览剩余的5个景点?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和动物园共同赔偿损失,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动物园主张原告陈X被饲养狗熊咬伤主要是原告和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对此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动物园对原告陈X有过错和岳江区第一小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动物园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动物园认为自己有过错的主张,应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原告陈X(1991年4月 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 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 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相关问题
  • 第1题:

    近年来,随着大型野生动物园的兴起,有人提出,传统城市动物园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但传统城市动物园具有票价低,交通便利等优点,中小学组织参观十分方便,因而具有极强的教育功能,所以传统城市动物园不可或缺。
    以下不属于上述论证缺陷的是( )

    A.忽视了野生动物园和传统城市动物园具有并存的可能性
    B.默认了具有极强教育功能的传统城市动物园就应该保留
    C.忽视了票价低,交通便利不等同于方便中小学生组织参观
    D.默认了方便中小学主持参观的动物园都具有很强的教育功能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根据提问方式“不属于上述论证缺陷”,确定为论证评价类选非题。
    第二步,找论点和论据。
    论点:传统城市动物园不可或缺。
    论据:城市动物园具有票价低、交通便利等优点,中小学组织参观十分方便,因而具有很强的教育功能。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野生动物园与传统动物园是否可以并存,与传统城市动物园存在的必要性无关,不是该论证的缺陷;
    B项:题干的论证过程正是默认了具有很强教育功能的动物园就应该保留,才得出论点“传统城市动物园不可或缺”,该项指出了论证的缺陷;
    C项:题干的论证过程正是默认了票价低、交通便利就等于方便中小学组织参观,才得出论点“传统城市动物园不可或缺”,该项指出了论证的缺陷;
    D项:题干的论证过程正是默认了方便中小学组织参观的动物园就具有很强教育功能,才得出论点“传统城市动物园不可或缺”,该项指出了论证的缺陷。
    因此,选择A选项。

  • 第2题:

    江南三大名楼包括黄鹤楼、(  )和滕王阁。

    A.鹳雀楼
    B.岳阳楼
    C.阅江楼
    D.光岳楼

    答案:B
    解析:
    湖南省的岳阳楼、湖北省的黄鹤楼和江西省的滕王阁有江南三大名楼之称。

  • 第3题:

    江某从一农业信息上看到一则“金土地公司”邮购优质稻种的广告,就按照广告要求于2月21日汇款购买50千克稻种。汇款10日后,听老乡讲“那是骗人的!”,就于3月3日寄信要求“金土地公司”退款,3月4日该公司收到汇款,于3月5日将稻种寄出,3月6日才收到要求退款的来信。江某收到稻种后,一称只有40千克。于是江某一怒之下,将金土地公司告上法庭。江某在诉状中写道:一、原告已于3月3日给被告以信件方式撤回要约,但被告却依然将稻种寄出,不退还汇款,强制原告与其交易;二、被告应当增加赔偿原告不足斤两部分的损失。金土地公司在答辩中称:原告只是一个农民,其购买种子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不应给予“双倍赔偿”。江某与金土地公司的诉讼观点是否正确?对错误观点加以更正,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江某的第一个观点不正确。因为要约撤回的通知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才发生效力。3月3日江某只是作出了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3月6日才到达受要约人,3月4日金土地公司收到汇款就是收到要约,该要约已于当时生效。所以该撤回要约的通知不能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江某的第二个观点正确,而金土地公司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农民购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消费,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而利用邮购销售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第4题:

    某年冬季,某小学500名小学生上完晚自习回宿舍,由于天冷,宿舍第一次生起了火炉,学生们急于去宿舍烤火,一出教室便一窝蜂似的朝宿舍跑。在经过宿舍区的门洞时,前面的小学生摔倒了,后面的仍往前涌,结果造成了7名小学生被踏死、18名小学生被踩伤的惨剧。学校和教师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学校和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 第5题:

    江南三大名楼包括黄鹤楼、()和滕王阁。

    • A、鹳雀楼
    • B、岳阳楼
    • C、阅江楼
    • D、光岳楼

    正确答案:B

  • 第6题:

    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其子乙遂于第二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乙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法院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错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独提出行赔偿要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 第7题:

    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 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 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C

  • 第8题:

    问答题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处从法律或学理角度分析均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岳扛区第一小学和动物园共同赔偿损失,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动物园主张原告陈X被饲养狗熊咬伤主要是原告和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对此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动物园对原告陈X有过错和岳扛区第一小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动物园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动物园认为自己有过错的主张,应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1949年9月,陶峙岳与()分别通电起义,新疆和平解放。
    A

    阿合买提江

    B

    包尔汉

    C

    赛福鼎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王老汉去世后,其女儿王容认为大哥王大侵犯其继承权,以王大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余三个儿子参加诉讼。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王三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王四则表示要参加诉讼。下列关于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王容是原告,王大、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被告

    B

    王容、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原告

    C

    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被告,王二不参加诉讼

    D

    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与王二是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A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B

    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C

    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D

    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A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B

    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C

    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D

    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E

    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小学组织该校一至三年级学生到某市熙春公园秋游。学生离校前,班上教师对学生去秋游进行了秋游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秋游中教师对学生开展各项活动进行了严格管理。休息期间,小学生陈某等学生私自脱离教师的管理溜到公园内的乘坐缆车,由于管理人员操作不慎陈某从车上坠地,造成陈某“脾破裂,肾挫伤”。
    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案:
    解析:
    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在组织校外活动中仅对学生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义务,学校已尽了职责义务,陈某等人不服从管理而私自跑去坐车摔伤。被告某学校无过错。

  • 第14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 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 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 D、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 E、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正确答案:A,E

  • 第15题:

    1949年9月,陶峙岳与()分别通电起义,新疆和平解放。

    • A、阿合买提江
    • B、包尔汉
    • C、赛福鼎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 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 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 D、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正确答案:A,D

  • 第17题:

    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问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嬉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任张老师,张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来处理此事。 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乙住院治疗了26天,共花医疗费8674元。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学生乙的父母以学生乙作为原告,将学生甲的父母、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问题: 本材料中的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本材料中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甲、乙之间的嬉闹,并且张老师在发现后立即通知了学生的家长,学校没有过错,因此不承 担赔偿责任。

  • 第18题:

    王老汉去世后,其女儿王容认为大哥王大侵犯其继承权,以王大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余三个儿子参加诉讼。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王三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王四则表示要参加诉讼。下列关于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王容是原告,王大、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被告
    • B、王容、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原告
    • C、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被告,王二不参加诉讼
    • D、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与王二是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其子乙遂于第二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乙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原告未经行政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乙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满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本案,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可直接提起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 第20题:

    问答题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原告陈X是未成年人,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原告陈X擅自选入狗熊圈内。原告陈X被动物园饲养的狗熊咬伤。原告陈X受伤的状况、后果。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是否尽到监管职责。被告动物园管理中是否存在严重的疏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其子乙遂于第二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乙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原告未经行政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 乙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满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本案,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可直接提起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原告陈X(1991年4月 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 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 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及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l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 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江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和动物园共同赔偿损失,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动物园主张原告陈X被饲养狗熊咬伤主要是原告和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对此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动物园对原告陈X有过错和岳江区第一小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动物园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动物园认为自己有过错的主张,应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江南三大名楼包括黄鹤楼、()和滕王阁。
    A

    鹳雀楼

    B

    岳阳楼

    C

    阅江楼

    D

    光岳楼


    正确答案: D
    解析: 岳阳楼、黄鹤楼和滕王阁有江南三大名楼之称。

  • 第24题:

    多选题
    在美国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B

    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C

    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D

    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E

    原告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


    正确答案: D,C
    解析: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举证的责任在原告。原告必须证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