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重整?公司重整的程序如何?

题目

什么是公司重整?公司重整的程序如何?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一般需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1)重整程序的启。
(2)重整关系人的确定。
(3)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4)重整程序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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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己重整,法院裁定A公司重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A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应按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逾期不提供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A公司破产

    B、各类债权人分组讨论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D、即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也有可能不批准


    参考答案:ACD

  • 第2题: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案: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70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所以A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不论申请重整人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裁定债务人重整,所以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原则,只有在债务人自己申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7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 第3题:

    拟定公司重整计划的人为()。

    • A、调查人
    • B、重整监督人
    • C、重整人
    • D、股东

    正确答案:C

  • 第4题:

    简述公司重整的概念与程序。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该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1)重整程序的启动;
    (2)重整关系人的确定;
    (3)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4)重整程序的结束。

  • 第5题:

    试述为什么要对公司实行重整?公司重整与破产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制度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公司摆脱破产的威胁,在新的基础上开始新的经营活动;
    (2)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使他们免于失业的危险;
    (4)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5)有利于维系公司原有业务关系的稳定,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免受冲击。
    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区别:
    (1)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
    (2)提出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
    (3)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
    (4)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
    (5)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 第6题:

    股份公司的重整


    正确答案:股份公司的重整是指股份公司因财务困难而禁止营业或有停业破产危险时,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使公司得以保持并复兴的手段和制度。

  • 第7题:

    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D、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E、若尚友公司或者管理人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正确答案:A,B,E

  • 第8题:

    多选题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会导致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阳光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的是(  )。
    A

    阳光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B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C

    阳光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D

    阳光公司的行为影响管理人执行职务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B项,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C项,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第9题:

    单选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

    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

    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

    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可知,申请重整不要求必须附加投资人的投资承诺
    B项,《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法院可以独立裁断是否启动重整程序,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C项,在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由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D项,《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据此,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程序即终止。

  • 第10题:

    问答题
    什么是公司重整?公司重整的程序如何?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重整一般需经过以下四个步骤: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关系人的确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重整程序的结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实行股份公司重整有什么益处?

    正确答案: (1)有利于股份公司摆脱破产的威胁,在新的基础上开始营业活动。
    (2)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使之免受公司破产造成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之免遭公司破产带来的财产损失。
    (4)有利于维系公司原有的稳定的业务关系,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至于遭到股份公司破产的连锁冲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公司重整的概念与程序。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该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1)重整程序的启动;
    (2)重整关系人的确定;
    (3)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4)重整程序的结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海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选项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是:

    A、若海洋公司提起重整程序,重整期间,公司董事长赵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海洋公司的股权
    B、若海洋公司提起重整程序,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C、只有海洋公司自己可以提起和解程序
    D、海洋公司决定提起和解程序,则和解程序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终止

    答案:C
    解析:
    《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的赵大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海洋公司的股权。故A选项错误。
    《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也就是说,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表决组均通过,第二,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且这些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总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B选项错误。
    《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故C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因此和解程序终止是从法院认可和解协议时起,和解协议的执行不属于和解程序本身。故D选项错误。

  • 第14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草案里也许会包括乙公司的投资承诺);(2)选项B:人民法院先裁定重整,而后再由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的反对不能阻止重整程序的开始;(3)选项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4)选项D: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15题: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为了确保重整的顺利进行,债权人乙公司决定放弃部分债权。后甲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下列关于乙公司的债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的债权让步承诺失去效力
    • B、乙公司的债权让步仍然有效,在破产清算中不得要求受偿
    • C、乙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需返还
    • D、若乙公司在重整中的清偿比例为10%,而债权人丙的清偿比例为8%,则乙公司应待丙的清偿率达到10%以后,方可继续接受清偿

    正确答案:A,C,D

  • 第16题:

    什么是公司重整?公司重整的程序如何?  


    正确答案: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重整一般需经过以下四个步骤: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关系人的确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重整程序的结束。

  • 第17题:

    简述股份公司重整有什么作用。


    正确答案:摆脱破产威胁、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利于公司稳定经营。

  • 第18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 B、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飞亚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正确答案:C,D

  • 第19题:

    重整公司债


    正确答案: 经过改组整顿的公司,为了减轻债务负担而发行的一种利率较低的债券。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为什么要对公司实行重整?公司重整与破产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制度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公司摆脱破产的威胁,在新的基础上开始新的经营活动;
    (2)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使他们免于失业的危险;
    (4)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5)有利于维系公司原有业务关系的稳定,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免受冲击。
    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区别:
    (1)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
    (2)提出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
    (3)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
    (4)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
    (5)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不定项题
    (三)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鸿运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运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鸿运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鸿运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银川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鸿运公司破产。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

    银川公司

    B

    文盛律师事务所

    C

    远达公司

    D

    E

    鸿运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拟定公司重整计划的人为()。
    A

    调查人

    B

    重整监督人

    C

    重整人

    D

    股东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除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由管理人履行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B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详细的经营方案

    C

    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

    D

    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因此C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 第24题:

    单选题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

    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

    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

    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也即飞宇公司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项,《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故不论申请重整人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裁定债务人重整。
    C项,《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故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原则,只有在债务人自己申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D项,《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