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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有哪几种?


    参考答案:

    对于外国法人认许程序,主要有:
    (1)特别认许程序。即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各个加以认许的程序。采取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有利于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而不利之处在于程序烦琐。
    (2)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即依法律或依条约的规定,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许。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方式,其优点在于基于互惠而承认,而不利之处在于常受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定范围的限制。
    (3)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该国活动的资格。英国和美国等采用这种方式,其优点是简便易行,既不需要特别程序,也不一定要求有互惠关系的存在,而不利之处在于难以从严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
    (4)分别认许程序,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相互认许,或一般认许。例如,法国对有条约关系的采取相互认许程序,对无互惠关系的采取特别认许程序。德国对商业法人采取一般认许程序,而对非商业法人必须经特别认许程序。


  • 第2题:

    试述我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主要规定。


    参考答案:

    外国法人在我国的活动方式主要有三种:
    (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2)在我国直接投资;
    (3)以外国公司名义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以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法人,我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
    在第二种方式下,因为“三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
    对于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在《公司法》颁布之前,其法律规范散见于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中,现在,《公司法》第九条规定: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有标明其外国公司国籍和责任形式的名称;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其公司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代理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3)外国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付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本机构中置备所需的外国公司的章程。
    在实践中,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在审批外国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时,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该外国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某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正式登记注册并开展营业活动,到我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其公司章程和登记国政府机关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2)该外国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并且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
    (3)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总的看来,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一般认许程序。


  • 第3题:

    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

    • A、特别认许程序
    • B、概括认许程序
    • C、一般认许程序
    • D、分别认许程序

    正确答案:A

  • 第4题: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制度。

    • A、特别认许
    • B、概括认许
    • C、一般认许
    • D、分别认许

    正确答案:A

  • 第5题:

    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

    • A、特别认许制
    • B、一般认许制
    • C、相互认许制
    • D、分别认许制

    正确答案:A,B,C,D

  • 第6题:

    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包括特别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和().


    正确答案:相互认许制

  • 第7题:

    单选题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A

    一般认许制

    B

    特别认许制

    C

    相互认许制

    D

    分别认许制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制度。
    A

    特别认许

    B

    概括认许

    C

    一般认许

    D

    分别认许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
    A

    特别认许制

    B

    一般认许制

    C

    相互认许制

    D

    分别认许制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
    A

    国别认许制

    B

    特别认许制

    C

    一般认许制

    D

    相互认许制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认许外同法人在内国活动,目前各国一般均采取的程序有 ( )
    A

    特别认许程序

    B

    相互认许程序

    C

    一般认许程序

    D

    概括认许程序

    E

    自动认许程序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各国关于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有哪几种()
    A

    特别认许制度

    B

    一般认许制度

    C

    相互认许制度

    D

    分别认许制度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对外国法人认许的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外国法人要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或普通法系国家,都认为必须经过内国的认许。一般主权国家,都采取各种法律上的措施,尽可能限制那些其活动对自己不利的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而只允许那些有利于自己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有关的经营。认许是允许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对于是否许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则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 第14题:

    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

    • A、国别认许制
    • B、特别认许制
    • C、一般认许制
    • D、相互认许制

    正确答案:B,C,D

  • 第15题: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 A、一般认许制
    • B、特别认许制
    • C、相互认许制
    • D、分别认许制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外国法人的认许


    正确答案: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 第17题:

    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许。关于外国法人认可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 B、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 C、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
    • D、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

    正确答案:A,B,D

  • 第18题:

    单选题
    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 )
    A

    特别认许程序

    B

    概括认许程序

    C

    一般认许程序

    D

    分别认许程序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填空题
    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包括特别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和().

    正确答案: 相互认许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对于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的外国法人等,我国采取的认许方式是()
    A

    一般认许

    B

    概括认许

    C

    特别认许

    D

    合并认许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 ( )
    A

    特别认许程序

    B

    概括认许程序

    C

    一般认许程序

    D

    分别认许程序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有哪几种?

    正确答案: 对于外国法人认许程序,主要有:
    (1)特别认许程序。即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各个加以认许的程序。采取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有利于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而不利之处在于程序烦琐。
    (2)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即依法律或依条约的规定,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许。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方式,其优点在于基于互惠而承认,而不利之处在于常受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定范围的限制。
    (3)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该国活动的资格。英国和美国等采用这种方式,其优点是简便易行,既不需要特别程序,也不一定要求有互惠关系的存在,而不利之处在于难以从严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
    (4)分别认许程序,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相互认许,或一般认许。例如,法国对有条约关系的采取相互认许程序,对无互惠关系的采取特别认许程序。德国对商业法人采取一般认许程序,而对非商业法人必须经特别认许程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对外国法人认许的法律意义。

    正确答案: 外国法人要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或普通法系国家,都认为必须经过内国的认许。一般主权国家,都采取各种法律上的措施,尽可能限制那些其活动对自己不利的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而只允许那些有利于自己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有关的经营。认许是允许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对于是否许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则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