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在法国去世前曾立有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留给其养子。但依瑞士法规定: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的90%的应继份。为此,死者亲生子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而依英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英国法院最终适用瑞士继承法的行为属于?()A、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双重反致

题目

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在法国去世前曾立有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留给其养子。但依瑞士法规定: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的90%的应继份。为此,死者亲生子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而依英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英国法院最终适用瑞士继承法的行为属于?()

  • A、反致
  • B、转致
  • C、间接反致
  • D、双重反致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更多“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在法国去世前曾立有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相关问题
  • 第1题:

    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在法国去世前曾立有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留给其养子。但依瑞士法规定: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的90%的应继份。为此,死者亲生子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而依英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英国法院最终适用瑞士继承法的行为属于?()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A.对

    B.错


    参考答案:B

  • 第3题:

    共用题干
    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

    当本案最终依据冲突规范指引选择瑞典法为本案准据法时,瑞典法是指、()
    A、瑞典实体法
    B、瑞典冲突法
    C、瑞典国际私法
    D、瑞典全部法律体系

    答案:A
    解析:
    【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


    【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


    【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

  • 第4题:

    张某非常重男轻女,去世前写了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儿子。张某去世时,儿子14岁,女儿8岁。该遗嘱的效力是()。

    A:部分无效
    B:全部无效
    C: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非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缘由,遗嘱必须遵守该条款的规定。如果遗嘱有违反该条款的部分,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

  • 第5题:

    某中国公民在美国有住所,死于加拿大,其死时在英国遗产有别墅一幢,对幢这别墅的继承应适用()

    • A、美国法
    • B、中国法
    • C、英国法
    • D、加拿大法

    正确答案:C

  • 第6题:

    遗产规划的核心重点是()。

    • A、订立有效的遗嘱
    • B、在尚未去世时,进行财富的分配或捐赠
    • C、从财务角度进行合理规划
    • D、事先进行债务的妥善处理

    正确答案:C

  • 第7题:

    英国人丹宁在我国去世,其在我国境内留下一栋房子和若干珍贵书籍,其亲属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些遗产,但丹宁先生生前的住所无法查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北京。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 A、对房子的继承应适用英国法
    • B、对书籍的继承应适用英国法
    • C、对房子和书籍的继承都应适用中国法
    • D、房子和书籍都应收归国有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问答题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英国法官的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在法国去世前曾立有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留给其养子。但依瑞士法规定: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的90%的应继份。为此,死者亲生子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而依英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英国法院最终适用瑞士继承法的行为属于?()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双重反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正确答案: 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有仪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的制度。

    下列属于转继承的是( )。

    A.老王与其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二儿子早年去世,留有一女,未满十八岁。老王去世后,在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该女孩要求继承老王的部分遗产

    B.老李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处。老李去世的当天,儿子小李在赶往医院办理后事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小李的儿子当即表示要继承老李的房产

    C.孤寡老人老刘一直由邻居老张照顾,老刘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老张。老刘去世后不久,老张心脏病发去世,老张的妻子要求继承老张应继承的部分份额

    D.老黄生前一直由其外甥小赵照顾,老黄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赵。老黄去世后.老黄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争夺遗产的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前,小赵不幸去世,老黄的子女继承了这笔遗产


    正确答案:C

    65.【答案】C。解析∶定义要点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A项两个儿子不是在继承开始后死亡∶B项小李并不一定是老李的继承人;D项小赵有权继承的遗产不是转由小赵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只有C项符合定义。

  • 第12题:

    共用题干
    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

    本案中,当法院根据英国冲突法,导致适用法国法时,“法国法”的含义包括、()
    A、法国实体法
    B、法国冲突法
    C、法国国际私法
    D、《法国民法典》

    答案:A
    解析:
    【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


    【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


    【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

  • 第13题:

    共用题干
    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

    英国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遇到的情况称为、()
    A、转致
    B、反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答案:A
    解析:
    【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


    【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


    【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

  • 第14题: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 第15题: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 第16题:

    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亡,死后留有动产在英格兰。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但意大利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对这笔动产的继承如果英国法院最终依其本国法来处理,即构成()

    • A、反致
    • B、转致
    • C、间接反致
    • D、双重反致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单选题
    一位住所设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法国去世并在大陆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法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丹麦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法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当适用( )
    A

    丹麦法

    B

    法国法

    C

    意大利法

    D

    中国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单选题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

    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

    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

    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

    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于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母亲去了法国,并一直在法国生活,在法国有事实上的住所。按照当时的法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在法国取得住所必须办理“住所准许”的法律手续,而福尔果在法国从未取得这种“住所准许”的法律手续。1869年,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其母亲、妻子也先于他死亡,他没有子女,现在法国留有一笔动产遗产。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认为他们根据巴伐利亚的法律享有继承权,故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巴伐利亚的法律取得福尔果的这笔遗产。而根据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是没有继承权的。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根据法国冲突法,动产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的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巴伐利亚法。根据巴伐利亚法,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就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而且巴伐利亚法承认事实住所的法律效力。据此,福尔果的事实住所在法国,因而应反致适用法国法。法国最高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依法国法的规定,认定福尔果作为非婚生子,其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没有继承权,本案遗产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最后判决收归法国国库所有。本案法国法院适用了国际私法中的什么制度?请作解释。

    正确答案: 本案适用的是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法的实体法。
    关于反致的利弊,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不采用反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架钢琴送给其学生乙。甲去世时,乙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乙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了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钢琴送给自己的遗嘱。乙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钢琴?(  )
    A

    不能,因为乙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B

    不能,乙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C

    能,因为乙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

    D

    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 A
    解析: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并于知道后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的,其仍有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