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但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二种情况:
(1)法律规避行为有效。如华赫特、魏斯等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外国法,也可以适用内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或解除,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成立此种法律关系的外国,设置一个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并未超越冲突法所允许的范围,也并不与冲突法相抵触。
(2)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主张法律规避行为是无效行为的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内国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且是通过欺诈行为来实现的,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另外,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故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目前各国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法律尊严的维护,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但在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禁止的国家中又可分为两类:
①只规定禁止规避本国(法院国)的强行法。
②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
此外,有一些国家只认为借该规避行为(如改变国籍或住所)而成立或解除的法律关系无效,至于被改变的连结点是否同样无效,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
第2题:
A、肯定规避外国法效力
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
C、规定所有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3题:
法律规避
第4题:
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第5题: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对
错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目前国际社会中,对待法律规避的不同态度集中表现为:()
A、全面接受法律规避
B、全面否定法律规避
C、只接受对外国法的规避
D、只在有限的法律关系中接受法律规避
第14题: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第15题:
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第16题: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欧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归于无效。
第17题:
第18题:
对
错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不是独立的问题
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
其目的与公共秩序相同
与公共秩序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
第22题:
第23题:
第24题:
以华赫特、魏斯等为代表的早期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有效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存在的另一种分歧是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无效行为
主张法律规避无效的学者认为它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丁无效”原则,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主张法律规避无效的部分国家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