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题目

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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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当事人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离婚

    C.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达成协议

    D.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参考答案:ABCD

  • 第2题: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AB

  • 第3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甲(20岁)和乙(18岁)两人初次见面,彼此印象很好,于是隐瞒各自的年龄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后,一人之间经常吵架,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2015年8月,二人协商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根据案例回答28~31题。

    如果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多个方面来判断甲乙二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判断的基础的是()。
    A:看婚姻基础
    B:看婚后感情
    C:看夫妻是否分居
    D:看离婚原因

    答案:C
    解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而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否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裁判离婚。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分居与否是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婚姻无效。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乙结婚时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甲提出主张时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丙不满2周岁,尚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应由母亲乙抚养。

  • 第4题:

    中国人周瑜与小乔于2007年结婚,2008年,二人受公司委派去巴西工作,因感情不和,二人决定离婚。2009年巴西法院判决解除周瑜与小乔之间的婚姻关系。小乔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巴西法院的判决。对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小乔应向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B.我国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因此小乔不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只能重新起诉
    C.我国可以承认该判决的法律效力
    D.如果法院裁定驳回承认的申请,小乔可以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据此可知,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C。

  • 第5题:

    下列协议中适用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
    B.离婚双方达成的如何抚养子女的协议
    C.丙、丁二人达成的由丁作为小强监护人的协议
    D.出租人张某将房屋租给承租人李某的协议

    答案:D
    解析:
    选项ABC: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

  • 第6题: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当事人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B、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离婚
    • C、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达成协议
    • D、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限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沾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正确答案: 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技照阿根延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能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 第8题:

    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XX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抚养费XX元。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正确答案: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扶养法律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应该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本案件中,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籍、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都是在中国,所以中国应该与该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中国法。

  • 第9题:

    巴西公民汉森(男)在中国投资期间于2000年2月认识中国公民王赛男(女),后携王赛男至巴拉圭结婚并定居巴拿马,2003年1月,汉森又另有新欢,要与王赛男离婚,汉森与王赛男协商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我国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准据法?( )

    • A、巴拉圭
    • B、中国
    • C、巴西
    • D、巴拿马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问答题
    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限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沾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正确答案: 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技照阿根延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能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李某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她和巴西公民甲在我国申请结婚,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于他们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应分别适用哪国法律( )
    A

    中国法、巴西法

    B

    中国法、中国法

    C

    巴西法、巴西法

    D

    巴西法、中国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如果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审判人员可以通过()方面来判断甲乙二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A.看婚后感情

    B.看经济状况

    C.看夫妻关系的现状

    D.看婚姻基础


    正确答案:ACD

  • 第14题:

    王某和李某由于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二人又重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照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目前的婚姻关系有效
    B:二人目前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对待
    D:二人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答案:B
    解析: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婚姻关系即告消灭,如果双方离婚后想要复婚,必须重新结婚,否则属于无效婚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离婚后并未结婚,应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双方的财产属于一般共有财产。

  • 第15题:

    张某以王某亲笔书写的5万元欠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欠款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承认向张某借款5万元,但表示后来二人又达成协议,张某同意将5万元赠与自己,因此不必再归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当对二人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B.王某应对二人之间存在赠与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C.王某提出的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协议复印件属于反证
    D.王某提出的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协议复印件属于直接证据

    答案:B,D
    解析:
    考查证明责任和证据的分类。本题中,王某承认向张某借款5万元,属于自认,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应免除张某的证明责任,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主张二人之间存在赠与协议,因此王某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B项正确。本证和反证的区分,要看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提出方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王某对赠与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该协议复印件属于本证而非反证,C项错误。该协议复印件能够单独证明赠与关系存在,因此属于直接证据,D项正确。正确答案为BD。

  • 第16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沙特公民弗利沙自2015 年1 月起一直居住于北京,并于该年3 月在北京结婚。2015 年8 月,二人欲在北京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需同时满足韩国法和沙特法的规定
    B.如二人在中国进行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适用,随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韩国法及沙特法中进行选择

    答案:B,D
    解析:
    结婚手续,满足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多法之一,均为有效。A 错误;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B 正确夫妻财产关系,允许选择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如果没有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国籍国法。C 错误协议离婚的,可以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即韩国法或者沙特法。D 正确

  • 第17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的有(  )。

    A.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
    B.陈某和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C.田某和唐某签订的购买100台电脑的合同
    D.离婚夫妻甲乙二人自愿达成的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协议
    E.老王与小李签订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答案:B,C,E
    解析:
    选项AD: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 第18题:

    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XX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抚养费XX元。 判断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家的法律


    正确答案: 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故应该根据中国法律来判断该婚姻的有效性。

  • 第19题:

    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 第20题:

    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XX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抚养费XX元。假设,在王某死亡前,刘某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王某死亡后,刘某和李某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对于遗产中的动产部分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处理; 遗产中的不动产部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

  • 第21题:

    张某和刘某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夫妻财产协议只能针对二人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 B、夫妻财产协议也可以包括二人的婚前财产
    • C、夫妻财产协议只能针对双方的所有财产进行约定
    • D、夫妻财产协议可以针对张某和刘某双方的部分财产进行约定
    • E、夫妻财产协议就是“AA制”

    正确答案:A,C,E

  • 第22题:

    多选题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

    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

    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在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关于婚姻财产的界定须遵循法定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和收入,除特有财产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美发店系张、柳二人婚后所开,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C两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柳某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柳某借款是为了夫妻共有的美发店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第23题:

    问答题
    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XX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抚养费XX元。 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正确答案: 中国 1986年《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应该适用案件受理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来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巴西公民汉森(男)在中国投资期间于2000年2月认识中国公民王赛男(女),后携王赛男至巴拉圭结婚并定居巴拿马,2003年1月,汉森又另有新欢,要与王赛男离婚,汉森与王赛男协商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我国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准据法?( )
    A

    巴拉圭

    B

    中国

    C

    巴西

    D

    巴拿马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