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量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C、民事权利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题目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量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
  • C、民事权利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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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甲国,2009年在美国度假期间死亡。张某在甲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其生前在甲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

    A.美国法或中国法

    B.甲国法

    C.美国法

    D.《民事行为能力罗马公约》


    正确答案:B
    [考点] 民事行为能力;继承
    [答案及解析] B。本题初看可能是继承问题,其实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为张某长期定居于甲国,因此其行为能力适用甲国法。故B项正确。至于D项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罗马公约》则根本不存在,是作为干扰项出现的。

  • 第2题:

    甲国人杰克向乙国人琼斯借了一笔款。杰克在乙国给琼斯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杰克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琼斯付款。因甲国战乱,杰克和琼斯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琼斯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杰克,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支票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经杰克与琼斯协议,也可适用丙国法
    B、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
    C、票据的提示期限应适用琼斯的国籍国法,即乙国法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杰克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A,B
    解析:
    【考点】票据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故A项正确。因丙国银行拒绝向琼斯付款,故琼斯只能向出票人杰克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题出票地在乙国,应适用乙国法,故B项正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故C项错误。《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杰克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甲国法,故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项。

  • 第3题:

    定居在甲国首都的中国人张某来华旅游,旅行期间张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张某购买后心生悔意,遂以未达到甲国法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该批交易无效。经查明,甲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20周岁,张某购买时的年龄为19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张某是中国人
    B.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甲国法,因为张某的经常居所地在甲国
    C.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依照中国法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我们有义务保护我国卖方的利益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本题的考点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籍并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决定因素。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适用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是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一般原则。但本题恰恰就是“二般”的情况。属于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D错误。虽然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但其理由并不正确,至少表面上我们保护的肯定是公平。

  • 第4题: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解析:
    依《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因此,涉及国籍冲突时属人法的确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而没有采用行为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AD正确。

  • 第5题: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
    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中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

  • 第6题:

    甲国公民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在中国期间,因侵权行为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关于布莱恩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乙国法
    D.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C
    解析:
    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布莱恩的民事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

  • 第7题: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乙国为琼斯的经常居住地,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乙国法。选项A、B错误。根据该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故选项C错误,D正确。

  • 第8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正确答案:A

  • 第9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 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舍友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至中国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 A、甲国法
    • B、乙国法
    • C、中国法
    • D、乙国法或中国法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我国甲公司与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其中规定:“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在此之后甲公司发现乙在英国为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依英国法无能力订立此合同,于是甲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适用中国法而判定该合同不成立。法院应该()

    • A、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即中国法判决
    • B、适用英国法判定乙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判决合同的效力
    • C、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即英国法判决
    • D、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判决

    正确答案:B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国科恩公司依照乙国法律全额投资设立了方尔同公司,方尔同公司在丙国从事经营活动中与麦路公司发生纠纷,并被诉到我国法院。我国法院确定方尔同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据的应当是哪国法律?()
    A

    甲国法律

    B

    乙国法律

    C

    同时适用甲国法律和乙国法律

    D

    适用我国法律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国人杰克向乙国人琼斯借了一笔款。杰克在乙国给琼斯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杰克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琼斯付款。因甲国战乱,杰克和琼斯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琼斯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杰克,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支票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经杰克与琼斯协议,也可适用丙国法

    B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

    C

    票据的提示期限应适用琼斯的国籍国法,即乙国法

    D

    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杰克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B项,因丙国银行拒绝向琼斯付款,故琼斯只能向出票人杰克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题出票地在乙国,应适用乙国法。
    C项,《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
    D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杰克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甲国法

  • 第13题:

    甲为中国公民,定居在法国,德国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需要确定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根据德国法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德国法院根据中国冲突法的这一规定,适用了法国法来确定甲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完全反致

    答案:C
    解析:
    【考点】反致的各种类型。详解: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完全反致等几个类型,其中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甲国法。转致,是指甲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法。完全反致又称为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英国法应该适用某外国法,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院的法官一样来裁断案件,再根据该外国法对反致所采取的态度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德国法院本应适用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国法,德国法院最终适用了法国法,属于转致。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由此可见,我国是不承认反致的国家。

  • 第14题:

    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依甲国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但依乙国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中国法解决了该案,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之为、()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包括直接反致的转致
    D、转致

    答案:D
    解析:
    【考点】转致制度。详解:反致也称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据乙国的冲突法规范却应当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则构成了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而依照该外国冲突规范,应当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据第三国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此时,如果法院以其内国法为该案件的准据法,则构成间接反致;转致也称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依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适用了丙国实体法的情况。本题情形正好符合转致的情形,故应选D项。

  • 第15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

  • 第16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2011年)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

  • 第17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
    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
    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
    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

  • 第18题:

    甲国公民约翰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约翰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

    B.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民事权利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约翰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因此,A对,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此,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若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故C错,D对。因此,正确答案为AD。

  • 第19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故选B。

  • 第20题:

    下列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不符合我国立法规定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B、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C、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依其本国法
    • D、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我国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如下规定:( )。

    • A、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 B、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则适用我国法律
    • C、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其行为是在定居国所为,则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 D、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正确答案:A,B,C

  • 第22题:

    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甲国,2005年在美国度假期间死亡。张某在甲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其生前在甲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

    • A、美国法或中国法
    • B、甲国法
    • C、美国法
    • D、《民事行为能力罗马公约》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单选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

    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

    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

    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

    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正确答案: C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