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男与张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为此二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二人又生下一女孩,周男很是不满,此后二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二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元月,周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B、判决不准离婚,因二人非法送养小女儿C、先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判决离婚D、驳回起诉,因张女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男不得要求离婚

题目

周男与张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为此二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二人又生下一女孩,周男很是不满,此后二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二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元月,周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B、判决不准离婚,因二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 C、先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判决离婚
  • D、驳回起诉,因张女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男不得要求离婚

相似考题
更多“周男与张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为此二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二人又生下一女孩,周男很是不满,此后二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二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元月,周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B、判决不准离婚,因二人非法送养小女儿C、先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判决离婚D、驳回起诉,因张女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男不得要求离婚”相关问题
  • 第1题:

    1999年,周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女孩生下后,夫妻两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两人又生下一女孩,周某很是不满,此后两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两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1月,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的处理应是( )。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判决不准离婚,因两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C.驳回起诉,因张某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某不得要求离婚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某甲和某乙应当通过()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A.办理离婚登记

    B.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C.自行离婚

    D.办理离婚登记和向法院起诉均可


    正确答案:B

  • 第3题:

    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不和,在某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因此支持其离婚。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

    A: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B: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直接判决二人离婚
    D:直接发回重审,并附带说明二审法院支持离婚的意见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和保护婚姻的政策,我国法律不允许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离婚,否则就是剥夺了不愿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男、乙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1年,二人贷款10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2014年,乙女因与他人同居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甲男提出离婚,乙女同意,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甲男起诉到法院。另,甲男在2012年以婚后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到诉讼离婚之前股权价值50万元。二人贷款购买的房产到诉讼之前价值300万元,尚有贷款50万元未偿还。

    若二人在诉讼离婚前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婚后所有财产归甲男所有。之后,在离婚诉讼中甲男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则法官应该()。
    A:不予认可离婚协议的效力
    B:认可全部离婚协议的效力
    C:认可部分离婚协议的效力
    D:判决不予离婚

    答案:A
    解析:
    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B项中的50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C项中甲男以婚后财产投资设立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为共同财产。D项中甲男因经营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乙女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甲男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无权主张分割乙女的个人财产。

  • 第5题:

    李虎与张兰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1995年,李虎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等理由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张兰离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起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6年10月,张兰计划外又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抚养。1997年3月李虎再次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张兰离婚,区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李虎与张兰离婚。张兰不服,以感情示完全破裂,财产分割不公等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问如你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你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并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应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李虎的起诉。
    因张兰分娩已足一年,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据以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作出以上裁定。

  • 第6题: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正确

  • 第7题: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正确答案: 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即不予承认。

  • 第8题:

    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 (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正确答案: (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2)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5)可以。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 第9题:

    单选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

    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

    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D

    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 )
    A

    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离婚

    B

    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

    人民法院直接调解离婚

    D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 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牛某(男)与吕某(女)于201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登记时牛某23周岁,吕某虚报年龄为20周岁(实际为19周岁)。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13年11月8日,牛某未经吕某同意出售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和某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吕某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月20日,吕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2014年1月20日,吕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与上次起诉离婚相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人民法院应(  )。
    A

    不予受理

    B

    不予支持

    C

    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

    D

    以判决方式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如果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审判人员可以通过()方面来判断甲乙二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A.看婚后感情

    B.看经济状况

    C.看夫妻关系的现状

    D.看婚姻基础


    正确答案:ACD

  • 第14题:

    宋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法院应判决离婚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准离婚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案:D
    解析: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题干中宋某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但是两人感较好,法院如果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 第15题:

    甲男与乙女是表兄妹,到了结婚年龄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两人感情破裂,乙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此案,法院应当:

    A、判决撤销该婚姻
    B、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D、劝和不劝离,法院应首先对双方进行劝导调解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甲和乙是表兄妹,应禁止结婚,甲和乙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故ACD项表述错误,B项正确。

  • 第16题:

    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A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B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C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

    D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A

  • 第17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 C、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 A、 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 B、 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 C、 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正确答案: 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 第20题:

    甲与乙于2006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甲与乙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2012年6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与乙不得离婚,则下列起诉中,可以被依法受理的是:()

    • A、甲在判决生效后第21天提起的诉讼
    • B、甲在判决生效后第31天,因为新发现乙已经和丙同居的事实而再次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
    • C、乙在判决生效后第41天,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
    • D、乙在判决生效后第51天,以原来的事实和理由提起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B,C,D

  • 第21题:

    问答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弦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正确答案: 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即不予承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A

    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B

    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C

    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

    D

    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正确答案: 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我国法律,因为依据我国法律中的国际私法规范,离婚案件适用离婚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法。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