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死后留下三套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两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

题目

某死后留下三套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两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 A、二儿子和女儿
  • B、小儿子
  • C、小儿子之女
  • D、大儿子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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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山、白丽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3间。2001年李白二人立下遗嘱将东房一间给大儿子,西房一间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2年8月李山与大儿子发生矛盾,夫妻俩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西房一间分给小儿子。以后夫妻俩又为琐事与小儿子发生争吵,二人又于200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小儿子继承的西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当年,二人相继去世。其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A.按经公证过的遗嘱分割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李山、白丽的遗产

    C.按录音遗嘱分割李山、白丽的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A
    「考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A正确,BCD错误。

  • 第2题:

    胡某死后留下遗产若干,未立下遗嘱,现查明其亲属状况如下:有三个儿子,并收养了一个女儿。大儿子早在数年前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养女与胡某一起生活,为早日取得胡某遗产曾经实施杀害胡某的行为,未遂。两个儿子办理丧事期间,小儿子因心力交瘁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关于胡某死后的继承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二儿和大儿之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D.小儿之女可以代位继承胡某遗产

    C.大儿之女属于胡某的转继承人

    D.养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AD
    【答案】A、D
    【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二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据此大儿子之女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据此,小女儿之女是转继承人,因此B选项错误。
    《继承法》第7条规定: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题中养女曾经实施杀害胡某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D选项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无
     

  • 第3题:

    钱某育有一子钱大、一女钱晓,并收养了一子。钱某立有遗嘱,其房屋由儿子钱大继承。钱大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钱多多,后钱大病故,张某一直未再婚,悉心照顾钱某。不久,钱某离世,留下一套房屋、现金若干。办丧期间养子意外身亡,留下一子。对于钱某的遗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钱多多可代位继承钱某的遗产

    B、养子之子可代位继承钱某的遗产

    C、钱晓无权继承房屋

    D、钱晓、钱多多、养子、张某、养子之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参考答案:D
    解析:《继承法》10、11、27条

  • 第4题:

    退休职工老张育有两个儿子,他曾立下遗嘱,死后财产由两个儿子均分。过了几年,老张中风瘫痪,卧床不起,大儿子一直在身旁照顾,而小儿子却对老张不闻不问。后来,老张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他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交待,自己死后的全部财产都归大儿子所有。后抢救无效,老张死亡。关于老张的小儿子的继承权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口头交待遗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
    B.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老张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交待无效,应以以前的遗嘱为准
    D.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未对老张尽赡养义务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老张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他在危急时刻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 第5题:

    胡某死后留下遗产若干,未立下遗嘱,现查明其亲属状况如下:有三个儿子,并收养了一个女儿。大儿子早在数年前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养女与胡某一起生活,为早日取得胡某遗产,曾经实施杀害胡某的行为,未遂。两个儿子办理丧事期间,小儿因心力交瘁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关于胡某身后的继承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二儿和大儿之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小儿之女可以代位继承胡某遗产
    C.大儿之女属于胡某的转继承人
    D.养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答案:A,D
    解析:

  • 第6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
    由于幸某未立遗嘱,对其财产应进行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B项正确。小女儿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C项正确。小女儿之女转继承小女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女儿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错误。《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D项正确。

  • 第7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元的存款。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意外不治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下列人员中,可以继承田某遗产的有( )。

    A.二儿子
    B.女儿
    C.小儿子
    D.小儿子之女
    E.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定继承。二儿子、小儿子、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A、B、C正确。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即发生转继承。此时小儿子之女是小儿子的继承人,其继承的是小儿子的遗产,而非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D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的是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E正确。

  • 第8题:

    龚某于2002年3月死亡,其近亲属有妻子甲;大儿子乙;小儿子丙和女儿丁。乙有一个两岁的女儿,丙有一个刚满月的儿子。儿子乙于2001年车祸去世,继承开始后小儿子丙因病亦去世,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女儿基于代位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 B、丙的儿子基于代位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 C、乙的女儿基于转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 D、丙的儿子基于转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刘某生前住重庆市江北区,在该区有1幢100平方米的房屋,共4间,刘某有二子一女:大儿子、二儿子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女儿系刘某与前夫所生。刘某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和女儿均在外市工作。刘某虽然和大儿子住在一起,但大儿子对她不孝敬,所以刘某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在刘某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后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以5000元的低价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某女儿闻讯亦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其母的亲笔遗嘱,并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问:刘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女儿以及张三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大儿子为被告,二儿子为原告,女儿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在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大儿子是二儿子起诉的对象,所以为被告。二儿子认为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为原告。在本案中,女儿因持有其母亲的亲笔遗嘱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提起诉讼,属于第三人参加之诉,但因其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虽没有就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10题:

    王大爷和张大娘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娶妻李某,生有一子,女儿小王已出嫁。但儿子不幸于2009年遇车祸死亡。王大爷和张大娘都已经年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国,无法就近照顾老人,两位老人主要依靠儿媳李某供养。2014年,王大爷和张大娘先后去世,留下房屋3间,此时女儿小王回来要求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案例中儿媳李某可以作为公、婆的()法定继承人。

    • A、第一顺序
    • B、第二顺序
    • C、第三顺序
    • D、第四顺序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单选题
    刘某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后,他又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了3套房子和15万的遗产,但没有立遗嘱。依据法律规定,刘某的遗产应该由()
    A

    刘某的儿子继承

    B

    刘某的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C

    刘某的儿子和养儿子共同继承

    D

    刘某的儿子、女儿、养子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死后留下三套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两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

    二儿子和女儿

    B

    小儿子

    C

    小儿子之女

    D

    大儿子之子女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符合转继承制度的是( )。

    A.小刚在继承父亲的遗产后明确表示自己继承的这些遗产将归其女儿继承

    B.李爷爷在刚刚决定由其大儿子继承遗产后大儿子意外死亡,只好改由二儿子继承

    C.张军在其爷爷刚去世,其父亲刚接受这笔遗产时暗害了其父亲,从而继承了遗产

    D.陈某在接受其丈夫留下的遗产后突然遭遇车祸身亡,因此其儿子依法继承了她的这一份遗产


    正确答案:D
    56.D【解析】A项中小刚不符合继承人死亡;B项不符合“继承开始后”;C项中“暗害其父亲”使其不再是合法继承人;D项符合定义,故选D。

  • 第14题:

    甲乙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7年甲乙夫妇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问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8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予2010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问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关于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C
    [考点]遗嘱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应当按照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 第15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接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接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答案:C
    解析:
    考点:遗嘱的撤销。

  • 第16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人可行使其父母的权利,在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但不是直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曾经考查过的真题,如果表述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选,其意为可以在第一顺位参加遗产分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甲、乙、丙、丁和小甲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丁不是,故A错误。B项中,大女儿之子是代位继承,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乙也先于李某死亡的,其继女小张不可以代为继承,因为《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规定,被继承人各种子女的继子女均不可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拟制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故B错误。小女儿是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此时,小女儿的女儿小丁是转继承人,故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对于丙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不是可以,故D错误。

  • 第17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继承权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上接受遗产的死者的继承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转继承的是:( )

    A. 甲有三个儿子,丙丁戊和一个孙子戌(丙的儿子),甲订立遗嘱将财产品均分给三个儿子,但是丙不幸先于甲去世,甲死后,丙的儿子代替丙继承了本应该有丙继承的部分。
    B. 黄老太有一子(黄英)有一女(黄丽),儿子有一女(黄真),黄老太死后,遗产有儿子继承,但在接受遗产之前黄英也发生意外,黄老太的遗产由黄真继承。
    C.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田某生有一子,儿子早已病故,没有留下子女,其遗产由田某赠给了邻居。
    D.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家父,甲的妻子,家的儿子,分割了甲的遗产,后乙病故,甲的儿子继承了乙的遗产。

    答案:B
    解析:
    定义判断题。题干中的关键词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继承权的遗产。A选项,是丙不幸先于甲去世,甲死后,丙的儿子代替丙继承了本应该有丙继承的部分。而不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死亡,所以排除A选项。C选项,属于遗赠。D选项,甲先于乙死亡,乙病故,甲的儿子继承了乙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B选项,黄老太死后,遗产有儿子继承,但在接受遗产之前黄英也发生意外,黄老太的遗产由黄真继承。符合定义。因此,本题答案选B选项。

  • 第18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D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建议补充: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该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二儿子和女儿在继承开始时都活着,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两人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A项当然正确。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大儿子早于田某死亡,其子女应当适用代位继承,因此D项正确。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B项中小儿子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因交通事故身亡,此时发生的是转继承,对于田某来说,继承人仍然是小儿子而不是小儿子的女儿,所以排除C项。

  • 第19题:

    张某生有一子张飞龙,一女张玉凤,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张飞龙有一女儿,张玉凤有两个儿子。张某一直单独生活。2008年张玉凤因车祸去世,张某十分悲痛,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大笔遗产。这些遗产该如何继承?()

    • A、张飞龙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B、张飞龙、张玉凤均有权继承,但因张玉凤已死,其份额由配偶张玉凤之夫继承
    • C、张玉凤先于张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 D、张某生前十分疼爱张玉凤,其遗产应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 2004年12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30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 第21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符合转继承制度的是( )。

    • A、小刚在继承父亲的遗产后明确表示自己继承的这些遗产将归其女儿继承
    • B、李爷爷在刚刚决定由其大儿子继承遗产后大儿子意外死亡,只好改由二儿子继承
    • C、张军在其爷爷刚去世,其父亲刚接受这笔遗产时暗害了其父亲,从而继承了遗产
    • D、陈某在接受其丈夫留下的遗产后突然遭遇车祸身亡,因此其儿子依法继承了她的这一份遗产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何某有一子一女,儿子是婚生子女,女儿是经何某抚养的继女。何某去世后,何某的遗产()。

    • A、只应由儿子继承
    • B、只应由女儿继承
    • C、儿子、女儿都有继承权
    • D、儿子、女儿、继女都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C

  • 第23题:

    多选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

    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

    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

    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中发生了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题中小女儿后于李某死亡,那么李某死亡时小女儿的继承权已达到实现,李某的遗产变为了小女儿与其他继承人共有的财产,这是第一次继承。第二次继承发生在小女儿死亡后,其女继承其本已继承的财产份额,即小女儿之女是作为小女儿的继承人来接受遗产的,因此,小女儿之女并非未成为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是小女儿的继承人。
    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其子李某对遗产的继承构成代位继承。
    C项,《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移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题中小女儿在李某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其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所以其女可以成为转继承人。
    D项,《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题中,李某养子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其拒绝赡养李某,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 第24题:

    单选题
    张某生有一子张飞龙,一女张玉凤,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张飞龙有一女儿,张玉凤有两个儿子。张某一直单独生活。2008年张玉凤因车祸去世,张某十分悲痛,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大笔遗产。这些遗产该如何继承?()
    A

    张飞龙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

    张飞龙、张玉凤均有权继承,但因张玉凤已死,其份额由配偶张玉凤之夫继承

    C

    张玉凤先于张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D

    张某生前十分疼爱张玉凤,其遗产应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遗产的继承问题。这类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分析继承的方式属于哪种方式,即: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2)分析继承人有没有继承的权利。
    (3)分析可供继承的财产。
    (4)遗产分配,要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玉凤的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份额,选项C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