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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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相关问题
  • 第1题:

    四、(本题23分)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 第2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 第3题:

    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销售商)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商店,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则(  )。

    A.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丙返还佩玉
    B.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C.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在2年后向丙提出返还佩玉的请求,丙应当返还
    D.佩玉属于遗失物,丙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佩玉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乙不能依据先占取得佩玉的所有权,故排除B项。《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但我国仍然承认先占。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排除D项。不过,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最后占有人为善意,所有人要求返还遗失物时,必须给予善意占有人补偿,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不予补偿。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人要求占有人返还遗失物的,必须自遗失之日起2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占有人可以不返还,此时适用善意取得。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受让人占有遗失物的,权利人有选择权,即权利人或者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故A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如果遗失物符合《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而盗赃无论如何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这是遗失物和盗赃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的区别。

  • 第4题:

    (2008年四川)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 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 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 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 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 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 镯是祖传,丟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 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 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 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重 大过失)为要件。此题乙拾得甲的遗失物,且基于手袋里的信息知道了失主,在此期间对于 遗失物的保管构成了无因管理,“不慎将玉镯摔裂”,属于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本题考核悬赏广告。甲在张贴悬赏广告的时候就已经对外作出承诺,一旦有人履约, 即要兑现承诺。乙拾得遗失物并交还于甲,正是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行为,甲无法证明自己 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其不能拒绝兑现承诺。
    3.本题考核无因管理。如上所述,乙对甲的遗失物保管的行为构成了民法理论中的无 因管理。在保管期间管理人为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都是可以在找到遗失人即 甲时一并主张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民通意 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要费用一般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 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一解释实际上将管理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包含以上三项请求权。
    4.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谓善意,是 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 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 有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善意取得的客 体不包含遗失物、盗赃物。本题玉镯属于遗失物,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依据《物权法》 的规定,此时如果第三人是在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的话,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遗 失物的情况的,2年内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其必须为第三人支付的合理对价进行补偿,然 后再基于自己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如果超过了2年,就不能向第三人进行主张返 还原物了,其损失也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
    5.本题考核动产质押。我国民间的当铺,实际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即营业质,具 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债权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 限内清偿债务后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 者由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6.本题考核离婚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 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 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 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 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 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 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 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 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 第5题:

    甲的一只羊走失,被乙拾得赶回家中,饲养半月后被甲发现,但乙拒绝返还。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走失的羊
    • B、乙若返还该羊,有权要求甲给付其饲养牛实际支出的费用
    • C、甲乙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 D、甲若拒绝给付乙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乙不可以留置该羊

    正确答案:D

  • 第6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 第7题:

    甲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 第9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的一只羊走失,被乙拾得赶回家中,饲养半月后被甲发现,但乙拒绝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走失的羊

    B

    乙若返还该羊,有权要求甲给付其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

    C

    甲乙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D

    甲若拒绝给付乙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乙可以留置该羊


    正确答案: B,A
    解析: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甲的羊走失不导致甲丧失对羊的所有权,因此甲可以要求乙返还。甲乙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乙返还该羊,有权要求甲给付其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果甲拒绝给付,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在路边拾得一只木箱,将其带回家。晚上,乙闯入甲的家中,将该木箱偷走。后甲在乙家发现该木箱,遂要求乙返还,乙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已经丧失了对木箱的占有,故其无权要求返还

    B

    甲拾得遗失物,理应返还失主,不能取得对木箱的占有

    C

    甲是木箱的直接占有人,可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D

    乙拒不返还的,甲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张某不慎遗失其手袋,手袋内有其名贵手表一只。张某在丢失手表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手表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后来,陈某拾得后依此启事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可是张某提出,由于这个手表是名牌手表,价格不菲,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陈某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陈某为防张某抵赖早已买了假表,此时见张某反悔,遂将假表给了张某并假意无奈而去。当晚,陈某便将此名牌手表出售给刘某,获得8万元。两年后,张某得知此事。假若陈某拾得手表后欲上交有关部门,却不慎将手表摔坏,则(  )。
    A

    陈某存在过失,应当赔偿

    B

    陈某无意为之,属于意外事故

    C

    陈某不慎摔坏,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D

    只要陈某不是故意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3题:

    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家,乙的朋友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B.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丙返还佩玉

    C.佩玉属于遗失物,丙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D.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在2年后向丙提出返还佩玉的请求,丙也应当返还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过了2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
    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
    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向丁补足相应的价款

    答案:B,C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即便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也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原权利人放弃取回或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超过2年除斥期间的,第三人才可获得所有权。本题中,虽然玉镯遗失已经过了3年,但是,由于甲在3年后才知道受让人是丁,此时2年的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故甲依然可以请求丁返还,A错误,BC正确。根据前述第107条规定,只有当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丁不是这样的受让人,故甲在请求丁返还时,不需要支付价款,D错误。

  • 第15题: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乙签发一张支票
    B.甲拾得乙遗失的手机
    C.甲与乙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致乙住院治疗
    D.甲与乙谈恋爱

    答案:D
    解析: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他的社会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选项D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不受法律调整。

  • 第16题:

    拾得乙遗失的戒指,拒绝向乙返还。
    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对甲享有何种请求权?


    答案:
    解析:
    【详解】
    (1)此案中,甲拾得乙的戒指,乙对甲享有两个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请求权的竞合。
    (2)甲拾得乙遗失的戒指,其并未因此取得戒指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乙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所以乙基于对戒指的所有权,可以对甲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指在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时,权利人(受损失的人)向该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甲拾得乙的戒指,其因占有乙的戒指而具有的利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从而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甲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

  • 第17题:

    下列行为中,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有()。

    • A、甲用木棒打击乙头部,欲将乙打昏,抢其钱财,在甲实施打击过程中,乙拾起石头向甲掷去,致甲死亡
    • B、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非常气愤,扬起拳头,乙见状拾起一根木棒向甲打去,致甲轻伤
    • C、甲与乙素有仇怨,某日,甲与乙相遇,甲大肆辱骂乙,乙气愤难奈,其推搡甲,甲挥拳向乙打去,致乙轻伤
    • D、甲与乙素不相识,某日,甲与乙相遇,甲无故辱骂乙,并拾起一根木棒欲打乙,乙见状抢下木棒,向甲打去,致甲重伤

    正确答案:B,C,D

  • 第18题:

    下列行为中,成立正当防卫的有()。

    • A、甲用木棒打击乙头部,欲将乙打昏,抢其钱财,在甲实施打击过程中,乙拾起石头向甲掷去,致甲死亡
    • B、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非常气愤,扬起拳头,乙见状拾起一根木棒向甲打去,致甲轻伤
    • C、甲与乙素有仇怨,某日,甲与乙相遇,甲大肆辱骂乙,乙气愤难耐,其推搡甲,甲挥拳向乙打去,致乙轻伤
    • D、甲与乙素不相识,某日,甲与乙相遇,甲无故辱骂乙,并拾起一根木棒欲打乙,乙见状抢下木棒,向甲打去,致甲重伤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甲在八楼阳台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捡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 B、侵占罪
    • C、抢夺罪
    •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张某不慎遗失其手袋,手袋内有其名贵手表一只。张某在丢失手表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手表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后来,陈某拾得后依此启事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可是张某提出,由于这个手表是名牌手表,价格不菲,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陈某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陈某为防张某抵赖早已买了假表,此时见张某反悔,遂将假表给了张某并假意无奈而去。当晚,陈某便将此名牌手表出售给刘某,获得8万元。两年后,张某得知此事。本案例中,张某2年后得知陈某的不法行为,可否请求刘某返还?(  )
    A

    可以,张某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可以,此种情况的诉讼时效为3年C不可以,诉讼时效为2年,已超过

    C

    不可以,刘某为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甲牵着该狗外出散步,狗将乙咬伤,乙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OO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乙要求甲承担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丙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甲认领。乙也向丙提出上述赔偿请求。甲、丙二人均拒绝乙的请求。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3)甲和丙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