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如何理解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和审判两种职能
    B: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
    C: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论通说为三职能说
    D: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审判和诉讼监督职能

    答案:C
    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职能。详解: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主要有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通说坚持三职能说,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其他几种学说也都是在此三种职能以外又增加诉讼监督职能、协助司法职能等。因此,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职能,故正确答案为C项。

  • 第2题:

    如何认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其地位表现在:
    ⑴与案件界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行为人不仅有使其遭受法律谴责和制裁的要求,还有在经济上获得补偿的要求。上述要求在诉讼进程中,处于待确定的状态,与刑事诉讼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与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地位,但由于对其权利的一定限制,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 第3题: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正确答案: 首先,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
    其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
    再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 第4题:

    如何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两者也可能出现不一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该规定中的公民和法人既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而其他组织(如合伙制企业、分公司等)则只有当事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之所以会出现不一致,是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处理当事人的这一问题时立足点有所不同。民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为了防止民事责任的划分出现混乱,对现实生活中存在于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般持否认立场。然而,尽管实体法未承认其民事主体的资格,但其他组织依然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对待其他组织的立场与民事实体法不同,它着眼于诉讼上的便利。为了方便起诉和应诉,民事诉讼法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以当事人能力,使它们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能力。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有当事人能力而无诉讼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需要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在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时,诉讼能力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可能并无诉讼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诉讼能力的问题。公民的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密切的 联系,但两者的分类不尽相同。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能力。

  • 第5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指制定刑事诉讼法(制度)的预期目标与宗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具体包含: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具体分为基本任务和根本任务,具体任务有: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第6题: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有()

    • A、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
    • B、不告不理
    • C、控诉与审判职能集于法官一身
    • D、原告和被告的不具有当事人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A,B

  • 第7题:

    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所处地位。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审判者,行使审判权力,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诉讼的发展进程。人民法院通过组织、指挥诉讼、指导诉讼参与人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刑事案件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才能决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换句话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宪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有:①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审判行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受理公诉和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决定开庭审判,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③审判全部公诉、自诉案件;④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⑤决定合议庭成员,主持审判活动,为维持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罚款决定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⑥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难、检查、扣押、鉴定和查寻、冻结等活动;⑦决定是否延期审理;⑧二审中,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维持一审裁判、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再审;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判决;对某些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作出裁定。

  • 第8题:

    单选题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
    A

    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控诉职能

    B

    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辩护职能

    C

    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控诉职能

    D

    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辩护职能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诉讼职能: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诉讼地位:辩护律师诉讼地位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其诉讼地位具有独立性。
    (1)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上,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控诉和辩护的对立关系中,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对立;都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辩护律师与法官: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法官应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所处地位。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审判者,行使审判权力,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诉讼的发展进程。人民法院通过组织、指挥诉讼、指导诉讼参与人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刑事案件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才能决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换句话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宪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有:①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审判行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受理公诉和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决定开庭审判,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③审判全部公诉、自诉案件;④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⑤决定合议庭成员,主持审判活动,为维持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罚款决定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⑥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难、检查、扣押、鉴定和查寻、冻结等活动;⑦决定是否延期审理;⑧二审中,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维持一审裁判、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再审;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判决;对某些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作出裁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正确答案: 首先,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
    其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
    再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与和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

    正确答案: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时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司法鉴定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1、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2、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3、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4、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5、获得合法报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试述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正确答案: 辩护律师的权利是:
    (1)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开庭审理时,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
    (6)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 第14题:

    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所处地位。


    正确答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侦查(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支付公诉、审判监督,直到监督判决的执行。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地位及其发挥作用的不同之处。
    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1)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依法立案侦查或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
    (2)提起公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凡是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绝对审查权能。
    (3)审判阶段。由于人民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职能,所以在审判阶段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既有公诉人的地位,行使公诉人的职权,又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职权。
    (4)执行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和判决裁定情况进行监督。

  • 第15题: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

    • A、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控诉职能
    • B、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辩护职能
    • C、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控诉职能
    • D、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执行辩护职能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如何理解生产运作职能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确答案: (1)生产运作职能是组织三大基本职能之一;
    (2)生产运作职能是组织创造价值的主要环节;
    (3)生产运作职能是组织竞争力的源泉。

  • 第17题:

    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8题: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有()

    • A、不告不理
    • B、审判公开
    • C、原告和被告不具有当事人诉讼地位
    • D、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

    正确答案:C,D

  • 第19题:

    判断题
    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所处地位。

    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侦查(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支付公诉、审判监督,直到监督判决的执行。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地位及其发挥作用的不同之处。
    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1)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依法立案侦查或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
    (2)提起公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凡是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绝对审查权能。
    (3)审判阶段。由于人民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职能,所以在审判阶段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既有公诉人的地位,行使公诉人的职权,又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职权。
    (4)执行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和判决裁定情况进行监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生产运作职能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确答案: (1)生产运作职能是组织三大基本职能之一;
    (2)生产运作职能是组织创造价值的主要环节;
    (3)生产运作职能是组织竞争力的源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 (1)指双方当事人不论政治、社会、经济地位如何,在诉讼中都是平等的,绝不允许一方优越于另一方。
    (2)指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3)并不是说诉讼地位相等或相同,也不是指诉讼权力与义务相等或相同。
    (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