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合法性,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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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回避原则怎样理解?


    正确答案:回避原则,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 第2题:

    怎样理解我国裁判离婚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坚持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立法的同时,增加了一方过错的离婚理由,同时也有目的主义的条款。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现行的离婚立法并非完全的破裂主义立法,而是一定程度上的混合主义的立法。这样的立法原则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操作难的问题,并为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理论上的和事实上的根据。

  • 第3题:

    怎样理解权责发生制原则?


    正确答案:权责发生制原则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是指以实质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是,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与否来作为收入和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 第4题:

    问答题
    合法性原则怎样理解?

    正确答案: 合法性,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如何理解搜集信息的合法性原则?


    正确答案:公安信息的搜集,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有关法律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的的关规定,还要自觉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公安干部八大纪律十项注意。

  • 第6题:

    怎样认识理解划分音位的原则?


    正确答案: 音位必须是最小的语音单位,即不能再进一步往下切分,所以划分音位必须在一系列语音组合(比如音节)中把最小的语音单位区分出来。但是区分出来的最小语音单位不一定就是音位,对这些最小单位,还要从社会功能角度考察它们的作用,是否能够区别词的语音形式,是否区别意义。比如有些音素虽是最小语音单位,但它们有的区别意义,有的不能区别意义,有的在一种语言中区别意义,在另一种语言中没有区别意义的作用。因此,确立音位还必须与具体的语言结合起来,不能没有目的。
    划分归纳音位的原则主要有对立和互补两条原则。
    1)对立原则
    如英语bad,意思是“坏的”,如果把其中的b换成d,这个词的语音形式变成了dad,与原来不同,含义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小孩口语说的“爸爸”,可见,b和d是不能互换的,因此b和d之间的关系就是对立关系。
    如果两个音素具有区别词的语音形式的作用,进而能够区别意义,且又是最小的,符合音位的定义特征,那么它们都是音位。也就是说,具有对立关系,处于对立关系之中的几个音素,就是不同的音位。虽然它们都是以具体的音素形式出现的,但它们具有区别作用,所以是音位,从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音位和音素的差别。
    划分音位的对立原则告诉我们,几个音素,即使发音差别很少,只要具有区别词的语音形式的作用,具有区别意义的作用,就是不同的音位;相反,几个音素的发音特点即使差别很大,但是只要没有区别词形的作用,没有区别词义的作用,就只能是属于一个音位。
    要注意的是,运用对立原则划分音位,确立音位,只能在同一语言进行分析比较,不能跨语言进行,那样是永远也确定不了音位的,因为音位只能是属于一定语言的。比如前面我们举的两个音素p和p‘,在汉语中是两个音位,而在英语中只是一个音位,因为在英语中它们没有区别意义的作用,不能构成对立。
    2)互补原则
    这种情况在英语中也有,比如p和p‘在汉语中是完全对立的,二者互换了意义就发生了变化,而在英语中它们就不是对立的,p‘一般出现在音节开头或末尾,如plan、plane、paper,等,p只出现在s后面,如spel、speak、spring等,凡是出现p‘的地方绝对不会出现p,凡是出现p的地方绝对不会出现p‘,二者完全是互补的。如果我们互换位置,把p‘lan念成plan,把speak念成sp‘eak,并不影响英国人对这些词的意义的理解,因为英语中没有送气与不送气的对立关系。
    处于互补关系中的音位,类似于化学上的同位素,这些同位素就放在元素周期表中的同一格内,音位也是这样,所以互补关系的各个音就归并为一个音位。

  • 第7题:

    怎样理解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正确答案: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公开原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2.公平原则: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公平原则在证券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规则。
    3.公正原则:公平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