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

题目

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 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 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同意以该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乙某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1年1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某通知乙某限期搬走后,乙某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拒绝搬走,双方形成纠纷。乙某以甲某和丙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乙某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或继续租赁权?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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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想回乡下安享晚年,将其在某市市区一处居住了几十年的合法房产赠与李某。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李某搬进该房屋居住。后来李某将该房屋抵押给甲银行,得到贷款5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20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李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赵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赵某。李某到期无力归还贷款,但与赵某的租赁合同还未到期。
    下列关于李某抵押房屋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

    A.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B.李某和甲、乙银行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 d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C.不管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对抵押房屋都具有优先受偿权
    D.其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解析:

  • 第2题:

    王某于2017年12月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年租金为20000元。2018年5月王某因个人融资需要,将该套房进行抵押。张某居住了房屋3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关于王某将该套房屋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应当将抵押情况告知刘某
    B.王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抵押权
    C.王某将该房屋抵押后,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D.如王某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抵押权实现时原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E.王某应将租赁情况告知刘某

    答案:A,C
    解析:
    在房屋抵押过程中,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3题: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本案中“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本案的抵押合同属于绝押合同(又称流质契约)。甲某与乙某关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第40条对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是无效的。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该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本案中的抵押合同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形,因此甲某仍要以其房屋承担担保责任。

  • 第4题: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何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乙某能否就保险赔偿金代位受偿?


    正确答案: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指的是抵押物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突出表现在“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乙某可以就此保险赔偿金代位受偿。若乙某获知保险赔偿金一事之时其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乙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金采取保全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 第5题:

    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19日至2003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3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其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本案抵押合同中关于“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某住房的抵押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 第6题:

    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甲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债权。乙银行将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因甲某与乙银行之间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所以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但毕竟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已成事实,而且甲某与丙某已经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丙某已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所以从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考虑,应该维持转让抵押物的既成事实。因此此时,仍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丙某,可以替代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物权消灭。但本案中,因丙某已经将房款交付甲某,所以乙银行可以套用《担保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甲某以其受领的房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实际上相当于抵押权人承认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而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代位受偿。当然,此房款中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仍归抵押人甲某所有。

  • 第7题:

    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甲某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与丙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本案中甲某是以食品厂的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根据《担保法》第38条、41条、第42条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某与丙某签订了书面的借款抵押合同,并且于2001年3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有效。同理,甲某与乙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自2001年4月6日起生效。但在本案中,我们要注意到抵押物再抵押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甲某将厂房、设备抵押给丙某后,将此抵押物再次抵押的行为,没有违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 第8题:

    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 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 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同意以该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乙某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1年1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某通知乙某限期搬走后,乙某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拒绝搬走,双方形成纠纷。乙某以甲某和丙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乙某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或继续租赁权?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就本案而言,承租人乙某可以要求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出租人甲某却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甲某与丙某之间的抵押物作价转让行为无效。但若乙某仅主张其继续租赁权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的“抵押人将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第9题:

    王某于2015年4月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李某1年,年租金为5000元。2015年5月王某将该房屋抵押给甲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6月,李某将房屋转租给张某,签订了6个月的转租合同。关于已出租房屋抵押的说法,正确的为()。

    • A、王某应将抵押情况告知李某
    • B、王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对抗抵押权
    • C、王某将房屋抵押后,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D、王某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甲银行抵押权实现后应保持原租赁关系至合同终止日

    正确答案:C,D

  • 第10题:

    问答题
    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 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 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同意以该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乙某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1年1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某通知乙某限期搬走后,乙某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拒绝搬走,双方形成纠纷。乙某以甲某和丙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本案是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的典型案例。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抵押人将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甲某将房屋设置抵押,并未影响乙某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暂时未损害乙某的利益。况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丙某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乙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甲某与丙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甲某虽未履行书面告知乙某房屋设置抵押的义务,亦不影响甲某与乙某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而应当认定有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本案中“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本案的抵押合同属于绝押合同(又称流质契约)。甲某与乙某关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第40条对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是无效的。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该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本案中的抵押合同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形,因此甲某仍要以其房屋承担担保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门对某项行为适用金融法律与金融法规所作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8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其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本案抵押合同中关于“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某住房的抵押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王某于2011年4月将自住房出租给李某1年,年租金为5000元。2011年5月王某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6月,李某将房屋转租张某,签订了6个月的转租合同。(2012年真题)

    关于已出租房屋抵押的说法,正确的为( )。

    A.王某应将抵押情况告知李某
    B.王某不应将租赁情况告知甲银行
    C.王某将住房抵押后,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D.王某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甲银行抵押权实现后,应保持原租赁关系至合同终止

    答案:A,C,D
    解析: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14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甲某与乙某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而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依照《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说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后还需移转质物,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原则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尽管乙某和甲某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的质押借款合同仅仅是成立而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借款协议中约定玉雕船由甲某保管,所以该质押借款协议因没有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无效。相反的,因甲某与丙某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已将质物移交给丙某占有,符合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对甲某和乙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15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何为质押?质押如何分类?


    正确答案: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质物的不同,质押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押。而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的质押物玉雕船属于动产,因此本案是动产质押纠纷案。

  • 第16题:

    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 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 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同意以该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乙某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1年1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某通知乙某限期搬走后,乙某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拒绝搬走,双方形成纠纷。乙某以甲某和丙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假设甲某与丙某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乙某的租赁权发生在后,本案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本案中甲某与丙某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乙某的租赁权发生在后,案件处理将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如果甲某未履行书面告知乙某该租赁物已抵押的义务,其对出租租赁物造成乙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 第17题:

    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甲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债权。甲某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物权的法理,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并不因此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我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从该条的内容也可看出,担保法是不禁止抵押物转让的,只是对转让抵押物时作了条件性限制,即转让抵押物时一是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二是需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本案中,甲某转让抵押物时未通知乙银行已转让抵押物的事实,同时也未告知受让人丙某转让物已抵押的事实,据此,甲某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应属无效。

  • 第18题: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本案中乙某将如何实现其全部的债权?


    正确答案:依《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甲某对房屋价值的减少并无过错,因此乙某就房屋的保险赔偿金40万元代位受偿后,房屋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当甲某无力偿还剩余借款10万元时,乙某仍然可以就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

  • 第19题:

    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门对某项行为适用金融法律与金融法规所作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8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其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本案抵押合同中关于“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某住房的抵押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 第20题:

    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若甲某无力偿还其对乙银行与丙某的借款,乙银行与丙某将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有何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案中,两份借款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但丙某与甲某的抵押物登记时间先于乙银行的,因此,当甲某无力偿还乙银行和丙某的借款时,应先由丙某就其债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然后剩余价款由乙银行受偿,当然,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仍由甲某清偿。

  • 第21题:

    甲某名下有一套住房,2017年1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并约定将甲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双方迟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5月1日,甲某又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并于2017年5月20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8月1日,甲某又向丙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并于8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关于债权清偿的顺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已登记抵押权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故A银行及丙某优先于乙某受偿
    • B、甲某与乙某虽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但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故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乙某应优先于A银行及丙某受偿
    • C、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故A银行优先于丙某受偿
    • D、抵押权已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故A银行与丙某应按照5:2的比例进行清偿
    • E、A银行优先受偿,丙某与乙某按2:5的比例受偿

    正确答案:A,C

  • 第22题:

    多选题
    王某于2015年4月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李某1年,年租金为5000元。2015年5月王某将该房屋抵押给甲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6月,李某将房屋转租给张某,签订了6个月的转租合同。关于已出租房屋抵押的说法,正确的为()。
    A

    王某应将抵押情况告知李某

    B

    王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对抗抵押权

    C

    王某将房屋抵押后,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D

    王某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甲银行抵押权实现后应保持原租赁关系至合同终止日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19日至2003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3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什么是抵押期间?抵押权与抵押期间的关系如何?

    正确答案: 所谓抵押期间,又称抵押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其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简言之,就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像规定保证期间那样对抵押权存续期间作出专门规定。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比如抵押期限。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届满后,抵押权继续存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何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乙某能否就保险赔偿金代位受偿?

    正确答案: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指的是抵押物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突出表现在“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乙某可以就此保险赔偿金代位受偿。若乙某获知保险赔偿金一事之时其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乙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金采取保全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解析: 暂无解析